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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排污申报的复函
2017-02-11 162 次

关于机动车排污申报的复函   环函[1999]4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申报登记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环报[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国家环保局1992年第10号令)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都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1997年1月13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申报登记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因此,凡使用机动车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1999年4月20日 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