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橡胶碎粒进口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你司政法传[1999]3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废橡胶轮胎碎粒未列入《国家限止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属禁止进口的废物。因此,我局不予颁发此类废物的进口批准证书。请你司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