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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地处理高浓度废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2-11 144 次

关于易地处理高浓度废水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易地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水[1999]3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易地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高浓度工业废水属液态废物,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管理;   二、同意你单位对易地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比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我局认为,凡是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污染物,且产生单位未能去除其废水的危险特性需易地处理的,应依照危险废物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