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2-11 134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383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苏环监[199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引用的监测方法标准是普遍适用的方法,日常监测时,可根据实际监测设备的情况,选择不同方法。但在执法中,如因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的数据发生争议时,应以引用国家监测方法标准测得的数据为准。并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权威测试单位仲裁。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