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12号 关于加强汛期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当前,全国已陆续进入汛期,为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与当地水利部门联系,掌握汛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调蓄水期主要河流流量及其变化趋势,研究制订污染事故防范预案和应急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跨地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的监督管理,严禁向下游集中排放污水。要加强交界断面特别是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通报下游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对重点污染点源的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要对使用、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检查维护和加固污水处理池(塘)及其它处理、储存污染物的设施,落实有关措施和规章制度,防止水毁造成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环保部门违反规定、督查不力、知情不报、隐瞒真相的,要严肃处理。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