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抓紧进行森林类型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区林权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林护字[1989]82号 1989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会,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 今年六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9]28号文发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为此,我部专门发出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办发[1989]28号文件的通知”的明传电报。据了解,目前各地自然保护区办理林权证的情况不平衡。为了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这项重要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环境、拯救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目前我国比较重要的、保存较为完好的森林、珍贵稀有的野生植物保留地、种源地、分布地,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的栖息、繁殖地等,大都在自然保护区内,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各级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和认真加强对自然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抓紧做好自然保护区林权证的颁发工作。 二、根据《森林法》及1988年国家编委批准的《关于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问题的协调意见》,凡属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类型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业用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均由该保护区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并协助各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办发[1989]28号文件要求,根据各地有关办理林权证的办法,尽快向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力争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林权证核发工作。 三、已经办理了林权证的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认真作好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森林及各种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落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及进函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