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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请协助做好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函
2017-02-11 144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请协助做好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函  濒办[1989]11号 1989年9月6日 海关总署、商检局、动植物检疫所: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国家规定,做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管理工作是我们的共同任务。近年来,随着我国以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从事经营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越来越多,且出口种类、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经营过程中,已出现一些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未取得我办批件就组织出口等问题对外对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已引起有关国家、地区和有关部门、科学家的关注。 为维护我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公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如鹿茸、熊胆、天麻、石斛、云木香、兰花、珊瑚及含虎骨、豹骨、麝香、犀牛角的药品等的出口管理工作,要严格出口审批制度。凡经营出口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需向我办申报,凭我办批准件或允许出口证明书,再予办理检疫、检验、放行。 请协助我们做好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