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字[1993]48号 1993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认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