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实现我市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天津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一、加强综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 (一)所有向大气排放粉尘和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污单位,都是污染防治的责任者,必须对本单位污染源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堆场(灰堆、料堆、煤堆)和货场,必须按《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储运、加工量及粉尘污染情况等有关数据。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环境。 (三)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粉尘物质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四) 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除按《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施工现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是,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防止泄漏遗撒污染环境的具体措施。二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坪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采取混凝土地坪。工地出口处要设置冲洗车轮的设施,确保出入工地的车辆车轮不带泥土。三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垃圾站,并及时回收、清运垃圾及工程废土;高处工程垃圾应用容器垂直清运,严禁凌空抛撒及乱倒乱卸。四是,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作。五是,外环线以内区域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及保税区的建成区内,一次混凝土使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六是,拆迁工地现场周边应围挡严密,防止物料、渣土外溢。 (五) 加强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一是,市政道路施工应分段进行,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保证未施工路面及人行道路不产生扬尘污染。二是,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四周要设置坚固整洁的隔离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 对于某些不便全部封闭的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在作业场所的四周设置隔离围档。三是,凡在外环线以内区域施工,禁止现场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他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四是,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要及时清运,行人通道保持路面清洁、平整、畅通。 (六) 加强市容卫生、绿化和硬化管理。一是,对建成区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要进行绿化,暂不能绿化的要进行硬化处理,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凡有裸地的责任单位,2000年要消除门前'三包'范围内的裸露地面;2001年基本实现全市建成区地面无裸地。二是,实行庭院绿化责任制,把绿化和硬化任务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本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绿化、硬化责任书,确保市容环境整洁卫生。三是,保护水面和湿地资源,禁止填垫全市行政区域用地范围内的现有水面。确需填垫的,应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逐步淘汰传统的道路清扫方式, 增加机扫面积,机扫率2002年达40%以上,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污染。要利用市区河道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每日冲洗市区主要干道和相关道路。 二、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烟型污染 (一)市内六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开发区、保税区的建成区和环城四区政府所在地,要在2002年底前建成无燃煤区。塘沽、汉沽、大港区和环城四区的其他区域及五县建立无燃煤区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逐年制定创建无燃煤区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完成。 (二)无燃煤区区域内的小型燃煤设备(2吨/时以下的燃煤设备,包括茶炉、大灶及工业燃煤设备)必须改用电、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原煤及其制品。无燃煤区中,凡在热电联产和'八大片'等大型供热站供热范围内的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除、并网工作。 (三) 市计委负责全市能源结构的规划和调整工作;电力、燃气等管理部门分别对创建无燃煤区的改电、改燃工程计划、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进一步制定鼓励使用电力、燃气的优惠政策;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创建无燃煤区的推动实施和统一监督工作。 (四) 必须对全市2吨/时(含2吨/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及各类窑炉,进行脱硫和除尘双重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含硫量小于0.5%, 含灰份小于10%),确保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和二氧化硫浓度达标排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用燃煤设施燃用煤及除尘、脱硫设施等的检测监督力度。 (五) 电站锅炉必须进行脱硫和除尘双重治理,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按照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和规定,确保稳定达标。 (六) 外环线以内施工工地的燃煤茶炉、大灶,必须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原煤及其制品。 (七) 全市建成区集贸市场内的燃煤设备,必须于2000年底前拆除,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在全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八) 对燃煤锅炉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分期分批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强化机动车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一) 在本市制造、销售和进口的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未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予核发牌照。 (二)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辖区内机动车停放地和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三)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到持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要严格按照市交通局和市环保局制定的《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特约企业管理规定》(津交管〔1999〕73号)执行,并由维修企业向用户发放维修质量保证卡。 (四)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机动车,新车使用清洁能源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和在用车使用清洁能源排放优于现行排放标准的,可以免除机动车尾气的抽查检测。 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落实责任 严格执法 加强监察 (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实现大气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负总责,认真按照本决定的要求,逐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督查推动力度,切实取得明显成效。 (二)对违反本决定危害大气环境的各种行为,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因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尘措施运输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因未落实市容卫生、绿化、硬化'三包'的,按照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依法进行处罚;取缔露天烧烤,由市容、工商、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小型燃煤设备未按本决定规定改燃清洁能源, 2吨/时(含2吨/时)以上工业锅炉、各类窑炉、电站锅炉未进行脱硫、除尘双重治理,以及违反本决定中涉及其他规定的,由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负责落实本决定涉及的责任地区和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统一监督职责,定期收集、汇总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情况,结合环境质量状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职责和执法不力的地区、部门,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天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