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自2001年3月1日起,我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不再加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章;《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来源栏不再打印来源国,只打印截止符号#。 特此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