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二百元至五百元奖励: 1、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2、举报噪声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五百元至二千元奖励: 1、举报“十五小”、“新六小”反弹的; 2、举报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3、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擅自生产的: 4、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5、举报将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一千元至三千元奖励: 1、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2、举报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省环保局举报中心提出意见,经举报奖励审查小组审核后,每季报省环保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五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超标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 省环保局奖励举报人的资金从省环保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省环保局每季公布一次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并在省新闻媒体上刊发。 第八条 各市、县环保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