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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7-02-11 159 次

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06月08月 环函[2001]11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冀环管[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对焚尸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可控制其烟气黑度和臭气浓度。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