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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节约用油管理办法
2017-02-11 171 次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电厂节约用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 第三条 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应把节油工作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各公司的生产技术部门是该公司所属各火力发电厂节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火力发电厂的节油工作。 第四条 应从电厂设计、设备选型、施工、检修及运行等全过程加强节油管理,使节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小油枪点火技术对现有的点火燃油系统进行改造。减少锅炉点火用油。 第六条 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型燃烧器及其它稳燃技术,对锅炉燃烧器等部件进行改造,提高锅炉在低负荷下的稳燃能力,减少助燃用油,力争使锅炉的稳燃性能分别达到以下指标: (-)燃用烟煤的锅炉其不投油助燃的最低稳定负荷应为额定工况的40%-50%; (二)燃用贫煤的锅炉其不投油助燃的最低稳定负荷应为额定工况的45%-50%; (三)燃用无烟煤的锅炉其不投油助燃的最低稳定负荷应为额定工况的50%-55%;   对特殊锅炉如UP直流锅炉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率。 第七条 积极鼓励开发、研制新型的无油或少油锅炉点火技术(如等离子点火技术等),并尽快推广使用。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对所属燃油机组进行论证、评估,推进以煤代油的改造工作,大幅度降低火力发电厂用油。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应全面实施检修作业的标准化,提高机组检修质量,提高机组运行可靠性,降低机组非计划停运和降出力次数。 第十条 逐步推行机组状态检修,以减少机组大、小修次数,节约机组,或火、停炉用油。 第十一条 加强运行管理,积极采用有利于节油的机组启、停方式。 (-)有条件的机组冷态启动时,应投入锅炉底部蒸汽加热,并利用邻炉输粉,以减少锅炉点火初期的用油。 (二)机组正常停止运行时,应尽量采用滑参数停机,以减少启、停用油量。 (三)充分利用机组的最大连续出力(MCR)和最低稳燃能力,减少机组启、停调峰次数,节 约点火用油。 第十二条 应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燃料管理工作: (一)保证购进的燃煤煤质基本符合锅炉设计燃用煤种; (二)燃用混合煤种时,配煤比例要恰当、均匀; (三)冷雨地区的燃煤电厂应备足一定数量的干煤,防止超湿的原煤直接进入原煤仓(尤其直吹制粉系统)。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燃油计量管理工作,每台锅炉均应装设燃油流量表,保证能单独计量、考核单炉用油量。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三年滚动节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具体节油目标和节油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对所辖火电厂要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建立健全各级节油统计报表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节油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节约用油实施细则和考核奖惩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