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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资料)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和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
2017-02-11 146 次

王维澄报告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报告了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和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 王维澄说,本次会议对这两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和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防沙治沙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草案所列举的防沙治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不够全面。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防沙治沙工作应发挥科研部门、机构的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技术推广单位是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很难为治沙活动提供无偿技术指导。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中的“无偿”两字删去。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关于治沙者享有免征、减征有关税收的规定可以将“在若干年内”几个字删去。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中“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规定具体量化,以利于执法。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数量的规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能够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规定。鉴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情况不同,各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情况还会不断变化,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更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