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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2-11 148 次

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2〕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九届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 施 行。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 省 尚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在户口簿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执行农 村 居民的生育政策;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户籍制度 改 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登记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 收 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县(市、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计征。在没 有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的地方,按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 资 比率为系数,以所属市(地级市,下同)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来 计算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式为: 该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所属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 × 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所属市职工上年人均工资   对于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市,暂时无法取得数据的,采用地域相邻或经济水 平 相近有调查点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进行推算:河源市参照梅州市 , 茂名市和阳江市参照湛江市,清远市参照韶关市,江门市参照惠州市,云浮市 参 照肇庆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