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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7-02-11 146 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