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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7-02-11 152 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5号 关于做好2001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电话会议”精神,今年夏季,我局组织了对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安徽、河南、四川、陕西等地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及机场周边地区秸秆禁烧的执法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环保部门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未出现大面积连片焚烧秸秆的现象,确保了主要机场和高速公路的运行安全。但是,检查中也发现有些禁烧区仍有焚烧秸秆的现象,个别地区问题还相当突出。目前,各地农村已陆续进入秋收季节,秸秆禁烧任务艰巨,为继续做好今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狠抓责任制,确保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颁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部署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地方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县、乡(镇)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并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禁烧区的执法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尽快组成专门检查组,开展对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和重点禁烧区内屡禁不止的区域的执法检查,确保秋季特别是国庆节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全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理顺关系,逐步实现秸秆禁烧监督管理的规范化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加强部门协调的同时,进一步理顺秸秆禁烧工作管理机制,将秸秆禁烧工作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常规环境执法监察的内容,加强经常性的检查,逐步实现秸秆禁烧的规范化管理。 四、搞好宣传,强化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联合宣传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各地应设立举报电话,将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公之与众。同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各地涌现出的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的好典型。 我局将对以往年特别是今年夏季仍然存在违法焚烧秸秆的地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问题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01年11月20日前将今年本地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和综合利用的情况上报我局(具体要求见附件)。 附件:秸秆禁烧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抄送: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附件: 秸秆禁烧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一、划定禁烧区的基本情况 包括划定禁烧区的面积,关联的机场、铁路、公路等。 二、执法检查有关情况 包括落实责任制情况,执法检查的区域、面积,查处的违法行为数量、程度及处罚情况。 三、 秸秆焚烧及对民航、公路、铁路的影响情况 包括全省秸秆焚烧的面积、占禁烧区的百分比,比较严重的地区、路段,影响民航的班次、延误时间,对铁路、高速公路和重点路段的影响等。 四、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包括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