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1]费字385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42号)收悉。鉴于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增加和收贮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低于收贮工作正常运行的费用开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同意调整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见附件)。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5日至2003年9月15日止,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你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省环保局、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保[1992]122号)文中核定的放射性废物(源)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 1、低放固体废物 序号 半衰期 收贮费 长期管理费 危险品运输费 容器费 T1/2 元/Kg(L) 元/月·Kg(L) 元/Km 元 1 T12≤60天 50 1.0 3.0 买价×115% 2 60天<T12≤5.3 60 0.5 3.0 买价×115% 3 T12>5.3年 70 0.2 3.0 买价×115% 注:1、比重小于1按体积计。 2、长期管理费:短半衰期按1年计,中半衰期按5年计,长半衰期按20年计。 2、废放射源贮存 分类 活度A 收贮费 长期管理费 容器费 危险品运输 Bq 元/个 元/个·月 元 费元/Km 1 A≤3.7×10 300 6 买价×115% 3.0 的7次方 2 A≤3.7×10 800 8 买价×115% 3.0 的8次方 3 3.7×10的8次方 1200 8 买价×115% 3.0 <A ≤3.7×10的10次方 4 3.7×10的9次方 1800 8 买价×115% 3.0 <A ≤1.85×10的10次方 5 1.85×10的10次方 2400 8 买价×115% 3.0 <A≤3.7×10的10次方 6 3.7×10的10次方 4000 8 买价×115% 3.0 <A≤1.85×10的11次方 7 1.85×10的11次方 5500 8 买价×115% 3.0 <A≤3.7×10的11次方 代管 3.7×10的10次方 50 买价×115% 3.0 <A≤3.7×10的11次方 注:1、1类为实验室仪器校正源。 2、长期管理费均按20年计算。 3、源强按出厂日期标签强度为准。 4、核素、活度不明废源加收30%送贮费;镭源加收50%送贮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