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第9号公告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为履行国际公约、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鼓励使用替代产品、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现就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际情况,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2400吨和4800吨(详见附件)。 二、2002年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的配额暂按总量的70%分配,剩余的30%将视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求于2002年9月份进行调剂分配。 三、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规定》(环发〔2000〕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 件 2002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表 序号 商品名称 代号 进口配额(吨) 年初分配数量(吨)注1 9月份分配数量(吨)注2 1 三氯氟甲烷 CFC-11 2000 1400 600 2 二氯二氟甲烷 CFC-12 300 210 90 3 二氯四氟乙烷 CFC-114和CFC-115 100 70 30 4 1.1.1.-三氯乙烷 TCA 4800 3360 1440 注1: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70% 注2:占年进口配额总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