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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2-11 151 次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3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