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补充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开展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按照“完善规划、管网先行、雨污分流、提前收费”的原则,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运营企业 全省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运营企业。招标工作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法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一)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省计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媒体上发布。 2.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提供招标文件,并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根据投标书的内容按分项权重比例(重点是运营费用和总投资)综合计分。 3.投标企业资格预审。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家投标,也可以由两家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单位的技术支持单位必须取得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预审合格后,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确定投标单位。 4.投标。投标单位应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填报投标书。投标书必须有以下主要内容: (1)运营费用报价一览表; (2)处理工艺及主要设备选型; (3)经济指标分析(含总概算表、实物工程量表、技术经济指标及评价); (4)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相应工程经验); (5)融资方案、工程实施计划、主要施工措施概述、主要运行管理措施等。 5.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评标,确定中标者。 (二)当地政府在招标时要明确的招标条件 1.新建污水处理厂招标 (1)项目建议书批复等前期工作情况。 (2)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运营年限。对新建项目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30年。 (3)城市污水处理规模,分阶段污水收集处理量。 (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具体指标,出水水质具体指标,出水排放监控要求。 (5)污泥处理办法及外运地点和收费标准。 (6)自来水价、电价。 (7)用地方式,厂址,厂区地质条件。 (8)对投资企业的要求,包括资信证明,相关业绩等。 (9)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必须确保完整移交,污水处理厂运转正常。 (10)政府和投资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招标 (1)污水处理厂运行基本情况,水量、水质等。 (2)招标单位提供的经营条件、经营年限。 (3)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4)其他。 二、关于项目审批程序 (一)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报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议书时必须提出产业化运作的工作计划,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实行一并审批。申报项目建议书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一并报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厂址、分阶段建设规模、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等涉及公开招标需要明确的条件。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作为污水处理厂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运营企业的主要依据。 (二)污水处理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运营企业后,由中标企业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批。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重点放在涉及公众安全利益方面。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工艺选择、平面布置、建筑面积等工程技术方案以及投资和经济评价,由投资者自行决策并承担责任和风险。 配套污水管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各环节由当地政府负责编制,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进行,一并报批。 (三)为支持各地加快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后,省计委从定额补助产业化项目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的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适当安排部分前期经费,用于补助建设单位开展产业化招商准备工作和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前期工作。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图纸编制所需的经费,由投资企业承担,不得在省里补助的前期经费中开支。 三、关于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一)各地要按照管网先行、雨污分流的原则尽快制定完善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已经制定规划的,要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污水管网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规模,提出分阶段污水量收集处理目标和污水管网的分年建设计划,原则上污水管网的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在3年内达到设计规模。 (二)已纳入“十五”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的市、县必须在2002年底前动工建设城市污水管网。 (三)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加强对城市污水水质情况的调查、监测,确定城市污水水质指标。 (四)多渠道筹集污水管网建设资金 1.城市污水管网可以引入多元化投资,但其建设和经营必须国有控股。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3.污水处理费允许提前开征,专款专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但必须在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在合理控制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污水管网建设资金。 4.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城市污水水质状况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适当取消化粪池或其他处理工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分散处理为集中处理,其节省的建设资金可提取80%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关于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管理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实行政府定价、财政监管,收费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不与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企业的招投标挂钩。 (二)实行产业化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由当地财政的污水处理费专户定期支付,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各地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以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支付。 (三)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超过三级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四)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处理的超过三级排放的企业污水,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同意,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只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排放的水质情况适当加收。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城建、环保部门核定。 五、关于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 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 六、关于实行产业化的污水处理厂的税收 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产业化改革后,为减轻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压力,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合理回报,根据现行法规,暂不征收污水处理厂的营业税、增值税;对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仍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单位免征所得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 七、关于加强排污监控 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严格按有关标准加强污水排放的环保监测、控制。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主要工业污染企业,必须限期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报告一次污染源监测结果。环保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环保部门要对未建污水处理厂的市、县污水排放情况定期监测并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和加快全省污水处理厂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