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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02-11 206 次

关于发布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环保总局调查中心综合处 (010)66159820 66153366-5625/5627 污水处理厂超标要收费,那么如果污水处理厂的超标排放是因企业超标排放引起的,环保部门应承担什么监管责任?? 向污水排往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来征收,而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还要收费,合理吗?? 这部分超标排污费能否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补贴或支付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被收取的污水排污费 污水处理厂因检修造成的超标应怎么收费??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地方的企业排放的污水不论是否能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都应缴交污水处理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规定好像是可以收缴) 那么这些企业不论是否能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都按三级执行?? 如果不按三级执行是否不公平??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关于发布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对于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排污收费标准是以超标单因子为主计收的,不利于污染的总量控制。为进一步加大用经济手段治理污染的力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排污收费体系,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待发)中关于“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制定了《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计算方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交纳排污费。 二、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取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收取污水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对排放一类污染物的,应按照一类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收取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一类污染物和种类和数量加倍收取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收取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取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排污费(包括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取固体废物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收取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声级收取噪声超标排污费。 三、根据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实行区别的排污收费标准。 四、北京市高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量应以实际监测数据为主,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核定。 市(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六、排污费按季或按月收取。 七、县及县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八、县及县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二00 年 月 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同时废止。 十、本通知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重新颁布实施。 附件:排污收费标准(试行)及计算方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