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 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 (1987年8月15日) 国发〔1987〕77号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以来,各地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一两年由于放松了领导和管理,乱捕滥猎珍稀野行生物,破坏其栖息环境的情况又不断发生。在一些地区,商业、外贸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大量收购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些饭店、宾馆以经营珍稀野生动物产品和“野味”抬揽顾客;有些集贸市场公开买卖珍稀野生动物,有的进行黑市交易;一些犯罪分子结成团伙,内外勾结,大肆盗猎、 倒卖、 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牟取暴利,在国内外影响很环。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严,对违法犯罪活动打击不力,致使各种非法活动愈烈。为了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包括大熊猫在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当前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问题,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要教育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纠正“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错误思想。要克服领导上的软弱状态,坚决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斗争,不得对犯罪分子包庇纵容。特别是野生动物分布较多的地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保护这项资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发生乱捕滥猎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外,还要追究县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要组织力量对一九八五年以来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公安、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对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 快惩处。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 四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大熊猫发出了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对目前流散在单位或群众中的珍稀野生动物皮张,应限期交县以上林业部门,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对逾期不交的,按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论处。 三、严禁猎捕珍稀野生动物。因科研、展出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保护动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严禁渔猎和其他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活动。 四、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销和出口管理。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严禁非法买卖和出口国家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研、 交换、赠送、展出、表演等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标本,除明确须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查验放行,否则不得出口。 五、严格狩猎枪支、弹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未经林业部批准的定点厂,一律不得生产猎枪、弹具。猎枪、弹具由林业部门负责分配。购买、运输、持有、使用猎枪,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而持有猎枪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持枪证,林业部门不得发给狩猎证。林业部、公安部要尽快制定猎枪、弹具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地公安,林业部门应立即对狩猎枪支进行一次清查,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严禁使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人畜安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禁止使用军用枪支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