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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环保法学家汪劲:废止环保法正当其时?
Www.Yzhbw.Net 来源:南方报网 100 【字:大、中、小】
汪劲 .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
各有关部门认识到通过法律固化行政权力及其利益的重要性,“跑马圈地”制定各类单行法,致使本应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被架空、被搁置
日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汪劲“痛心疾首”,直呼现在正是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之时,他曾多次参与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亲眼见证了诞生三十余年的环保法日益被架空、被搁置的尴尬历程。
他所谓的废止,实是呼唤彻底修订,使其升格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环境类基本法。
很多人不知道,1979年颁布实施的环保法(试行)在我国当时条件下是很超前的。1978年更是领先许多国家实现“环保入宪”。同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点名提到要尽快制定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但当时许多人大委员和政府官员认为我国经济还没有起步,更没有存量,颁布环保法为时尚早,讨论过程中反对意见很多。有鉴于此,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9月以“原则通过”和“试行”的形式通过我国首部环保法。这在当时国家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法律总量不过10部的背景下特别令人瞩目。所谓“原则通过”和“试行”的寓意,是指环保法有必要制定但其内容还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按照立法意图,环保法是国家环保的基本法,目的在于把国家环保基本方针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未来还要制定更为具体的大气、水和自然保护等法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进行宪政体制改革和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国家组织人马修改环保法,却让各有关部门认识到通过法律固化行政权力及其利益的重要性。由于此间立法机关的弱势,使得国家立法也由行政强势主导,导致环保法的修改伴随相关部门间的权力争斗。
尽管环保部门伴随政府机构改革在不断升格,但2008年以前,环保部门与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比依然“个矮一头”。于是各部门围绕单行环境与资源立法展开“跑马圈地”运动:环保部门“主攻”污染防治单行立法的完善;相关部门则在海洋、水、森林、土地、草原等其他方面做文章,并“抢先”在环保法修改前获得通过。而由环保部门主导的环保法修改工作则因各部门的意见分歧而孤立无援。虽然1989年底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环保法,但其内容已经全面退缩到污染防治法律领域,成为一部彻头彻尾的污染防治基本法。
这样,与快速增长的环境与资源单行立法相比,环保法作为基本法的指导意义越发变小且内容变空。充满污染防治意味的1989年环保法也完全被架空。
据我个人统计,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单行法律。它们的内容几乎完全替代了1989年环保法。更要命的是,环保法还与后来修改制定的单行法不乏冲突。目前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被架空的环保法业已成为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实施的绊脚石!
从1993年人大成立环资委至今,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有关修改环保法的动议不绝于耳,但是,从八届直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将近20年的时间,修法提议从未正式开展。
我曾多次公开提出环保法的两个去向:一是废止,因为现状上它已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但这是不情愿的主张;二是升格,由全国人大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通过,内容上对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政府而非主管部门对环境负责的责任形式。但这样的建议一直未被采纳。
我的主张至今不变,与其令环保法被架空、被搁置,还不如忍痛让其新生。
当然,我主张的作为国家基本法的环保法,至少应当满足如下要件:第一,由人大环资委主持修改并由全国人大通过,在法的适用上协调单行法与国家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宣示国家协调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的基本理念;第三,强化各级政府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上的义务和责任;第四,确立环境预防和公众参与原则以及受益者负担费用原则。
所以,这部新环保法的条款可以不多,哪怕十条、二十条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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