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7日下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建所35周年系列学术活动暨珞珈环境法讲坛第二十五讲在法学院325会议室开讲。在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支持下,本次讲坛邀请到了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Marjan Peeters教授,讲座题目为“欧盟法院在欧盟环境法的作用”,此次讲座也是Peeters教授为我所师生进行的“欧盟环境法与环境诉讼”系列讲座之第二次专题讲座。本期讲座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我所罗吉副教授、所长助理胡斌老师、部分博士生、硕士生及国际法专业的部分研究生和留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本次讲座共分为两个部分进行。首先,Peeters教授以图示形式展示了欧洲联盟的法院概况,简要说明了欧洲法院(CJEU)所处的地位以及其与欧盟各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接下来她就环境问题对欧盟的法院和专门的环境管辖做了介绍与阐释,Peeters教授从法院设立缘由、法院管辖范围与救济、适格当事人与诉讼费用等对欧盟的法院进行了说明,并对法院处理环境案件中关于NGO适格问题、专门的环境法院设立问题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制衡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其中她从风险预防原则角度出发,列举了欧盟法院已判决的案例对欧洲法院的积极的、能动司法(judicial activism)模式做了重点诠释。
第二部分中,Peeters教授以欧盟国家判例法为基础,从政治声明和司法评判两方面出发就环境科学尤其是气候科学在法院审判中的作用程度介绍了不同的观点,并指出法官专业化和法院专项化有待进一步商议。最后,她以荷兰“Urgenda”一案再次突出了欧盟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并在结论中指出欧盟法院应更加注重立法的正当性和法律责任,就其在未来发展中的权力重心转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现场互动环节,学生们积极提问,与Peeters教授就欧盟法院关于环境案件审判中的律师参与、环境诉讼的司法能动性等问题给与了耐心、细致的讲解与回答。本次讲坛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结束。
(供稿:武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