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制度策应
秦鹏 冯林玉[1]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农村集中供水是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必然选择,在从分散式供水模式逐步向集中式供水模式的过渡中,分散水源污染防治与管理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从分散式水源的管理主体缺位的现状出发,阐释分散式水源的几种管理模式、划分标准及分散式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以及突发应急处理。
关键词:分散式水源;农村饮用水安全;分散式水源监管
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将以下内容作为“十三五”主要预期目标:到202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率达到8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水质达标率整体有较大提高;小型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其他工程的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推进城镇供水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使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村的比例达到33%。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机制,逐步实现良性可持续运行。《通知》将目标立足于集中供水,回避了分散供水的问题。集中供水工程具有水源可靠、便于管理等优势,对项目区群众的身体状况、工农业生产发展和自然面貌的改善有着重要作用。当前,由于农村面积广、人口基数大且居住比较分散,一部分的农村地区仍然是利用分散式水源实现人饮,其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障程度都处于亟待保护的状态。
一、问题的提出
分散式供水是与集中式供水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集中式供水是指以一个或多个居民点为单元,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单元的供水方式。集中式供水由具备一定规模的水厂提供持续、稳定的饮用水,集中供水水源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管理严格,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安全标准。分散式供水主要表现为直接从地表水源或地下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处理的供水方式,也称自备水源供水。我国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用水源主要分为两类: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地表水源包括溪沟水、坑塘水、水库水、湖泊水、河流水;地下水源包括泉水、潜水和承压水。在缺水地区,如黄土高原地区,降雨被积蓄在窑窖内作为饮用水。截至2010年底,全国尚有4亿多农村人口的生活饮用水采取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处理的分散供水方式,占全国农村供水人口的42%,其中8572万人无供水设施,直接从河、溪、坑塘取水。分散式水源供水难以保证饮用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方便程度也因地区差异而各不相同。一方面,农村居民自打水井,缺乏必要的消毒、过滤和监测设施,水质难以达到国家饮用水安全标准;另一方面,水源井数量较多,布置分散,多数成井质量差,出水量稍大就会出现涌砂现象,供水设备老化、不合理,设施不配套,且经常出现故障。
分析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原因需要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这两个维度去探析。自然原因主要是受当地居住状况、水资源、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客观条件影响,水质达不到国家饮用水安全标准。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显示,高氟水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华北和黄淮平原地区;高砷水主要分布在新疆、宁夏、内蒙古、山西和吉林等地;苦咸水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北的西北、华北、华东等地区。长期饮用这些高氟水、高砷水和苦咸水将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
农村饮用水危机不仅与自然原因有关,也是一场“人化”的公共风险,关涉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安全、秩序与正义。社会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面向上:一是在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分配和供给上,政府囿于“成本—收益”原则,为了实现其财政负担的最小化,通过缩小计划范围减少对地广人稀、地形复杂、距离城镇较远、基础设施薄弱的农村地区的集中式供水,导致这些地区的饮用水在水量、水质、保证率及方便程度上均缺乏可靠保障;二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饮用水源周围未建立必要的围护工程,分散式水源正遭受土壤岩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化肥、农药、畜禽养殖粪便、工业废水的污染,这些污染会引起水中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就是一个示例。安全与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性条件,而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带给社会的却是一种安全的抽离与社会失序的凸显。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不仅是社会议题,更是法治议题,具有追求环境正义的价值面向。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不仅仅在于消除污染物的威胁,而在由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建构起一种公平分配环境风险的社会环境,予以弱势群体、地区倾斜保护,使利益的受损方获得适当补偿,以实现社会的正义价值。然而,以“城市中心主义”为立法理念的制度安排人为地制造出城市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之间的不对称,直接导致农村饮用水源的安全问题被搁置。在规范建构层面,农村饮用水管理框架逐渐成型。但是,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立法与城市集中供水相比较,在规制立法、规制效力和规制实践方面,都显现出严重的迟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已形成由多部法规、规章组成的规范树,如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6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在当前的背景下,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治偏差,对这些条款进行纵深解构不难看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主要由年久失修且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堆砌而成,其中又以技术标准和指导性政策、意见为主,规范化、标准化的规定缺失,衍生出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体制性障碍。如《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和《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后者仅有18个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指引性条款,没有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如监测网点、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和保存方法以及监测报告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现有涉及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制度规约都带有浓厚的“城市中心主义”色彩,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仅停留在原则性建构和宏观层面的范畴设定,没有明确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管理职责、边界划定及自治组织的角色等。
二、分散式水源监测管理主体
(一)分散式水源管理现状
县级以下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主管部门的确定是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盲点所在。我国县级以下没有设置专门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机构,部分地区尚未设置县级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有31%的县没有成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农村基层的饮用水安全监管面临监管主体不明的困厄,亟待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目前农村化肥、农药的使用基本上处于无监管状态,一些剧毒农药的容器往往与生活垃圾一起遗弃,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通过对实践的梳理,当前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多部门即水利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监管。《水法》确立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越之处,但在现实背景下却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制约,常常出现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第二种模式是由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饮用水安全主管部门。如有的地方政府指定市政园林局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管机构,有的以水务局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机构,下设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行使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职能。
(二)分散式饮用水监管模式
1.协同治理模式
当前我国分散式水源的保护面临着开发利用缺乏规划、行政监管乏力、水质监测缺失的阻滞。有的学者建议在现行《水法》“总则”部分增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协同治理制度,由水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水资源调度,环保部门负责水资源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和治理,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并及时发布水质信息。协同治理模式能够发挥各部门联动的优势,融合科层组织和网络化组织以提升分散式水源监管效率。保护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的着力点在于建构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监管体系。首先,在协同治理模式的范畴下,立法应明确农村分散式水源日常管理和污染防治的负责部门,确立饮用水保护目标责任制。笔者认为,可由环保部门负责农村分散式日常监测和污染防治,同时由水利部门负责分散式水源工程建设;并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中负责本辖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专职下设机构。其次,为了推进管理的效率,克服饮用水监管多部门管理的弊端,可将发改委、水利部门、城建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的交叉和重叠的职能进行整合,重新拟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决策商谈机制,避免分散式水源管理中部门分割的流弊。
2.专门的饮用水安全管理部门模式
根据《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全国在“十一五”期间有8个省(区)水利厅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湖北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组成的副厅级“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同时,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相应机构。山西省水利厅成立了供水排水处、贵州省水利厅成立了饮水安全处、陕西省水利厅成立了供水处,均为正处级建制。直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69%的县成立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有力地保障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四川省通江县为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良性运转,专门设立通江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统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可借鉴此种模式,设置专门的饮用水安全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该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共同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饮用水保护标志。饮用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水质监测和检验工作,安排片区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农户进行定期消毒。
3.公有水务公司模式
农村饮用水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由于公共产品外部性的存在,农村安全饮用水的供给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发提供,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在此种语境下,水源地工程建设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应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要支撑,但为了加快解决农村分散式水源的安全保障,为以后的集中供水构建相应的网络体系,需要创新农村饮用水供水模式,通过政策激励引导个人、集体投资,促进资金筹集渠道的多元化。尤其对于地广人稀、地形复杂、距离城镇较远、基础设施薄弱的西部农村地区应当予以政策倾斜重点扶持,提高国家对上述地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人均补贴标准,降低地方财政和农村居民对配套资金的投入比例。针对农村分散式供水设施不配套、设备老化的乱象,应加强农村饮分散式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地区供水管网的建设,为分散式供水体系向集中式供水转变提供准备性条件。
在供水的模式上,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以下5种模式:完全公有模式、法人化公用事业单位模式、特许经营模式、完全私有模式以及公有水务公司模式。公有水务公司模式是指水务公用事业遵循公司法组建有限公司,但股权所有者是地方政府、省政府,少数情况下还有代表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立公有水务公司的目的在于借助公司法的调整模式,减少供水过程中不必要的政治干预。与公有事业单位或法人化公有事业单位相比较,公有水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享有更多实质性自主权,其运营状况也会优于完全公有事业单位。虽然公有水务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受资本逻辑的支配,但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公有水务公司会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其价值判断,这种运行逻辑能有效修正公有企业滥用垄断权力的固有缺陷。
(三)农村居民参与
每个人都有免于遭受环境干扰和毒害的权利,例如每个人都有免于为废气、废水毒害或者邻里干扰的权利。为了兑现这种权利,环境公民身份认为,每个人都肩负着保护环境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只体现在禁止掠夺环境的破坏性行为上,而且还要求积极参与防止他人引起的危害上。长期以来,受权威型社会治理范式的桎梏,我国对农村管理奉行政府部门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单向逻辑,农村居民对法律政策有一种被动的服从和冷感。依循权威型社会治理范式的逻辑,现有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居民的利益诉求和需要,难以培育农村居民和农村社会的自我规制能力,不能充分激发其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积极性。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联结基层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纽带消失了,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利益之间出现断裂,甚少主动关注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此外,地广人稀、地形复杂、距离城镇较远、基础设施薄弱的多重困境增加了政府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监管成本,基于此,地方政府对农村饮用水的监管往往陷入“形式化”的窠臼。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现实语境下,专家的知识理性与农村居民的社会理性的良善互动将推动着水源地管理由倚重行政理性向“普惠型公众参与”转型。在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的基础上,为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的正常表达、输出提供途径,尊重公众情绪中蕴含的社会理性,有助于实现农农村社会的善治。农村居民积极参与饮用水安全管理可以提高饮用水安全主管部门的反应能力、聚合能力、控制能力,形成普遍性的互惠规范,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成本,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村民自治的能力,增加村民对共同事业的热衷度和责任感。笔者认为,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或《水法》中增加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容,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及供水单位定期将农村饮用水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构建信息收集、交流、传递、识别、反馈机制,克服因农村饮用水安全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不准确、不透明等引起的信息失灵问题。除了决策参与,农村居民还可在分散式饮用水管理中担任一定的角色,如分散式水源地工程设施的日常看管与维护,分散式水源地的日常监测等。
三、分散式水源的划分标准
分散式供水和集中式供水之间尚不存在明晰的概念界定。简单说来,即在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区域,可以推定为分散式供水。有的学术会议指出,农村每7户30人以上的供水设施列为简易水厂(集中式供水)。按照这个标准,7户30人以下(不含7户)即为分散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的明确界定是一个技术问题,不能简单根据人口数和户数来判定,不同的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应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供水人口、人口密度、水量、水质,方便程度和保证率以及地貌。以四川盆地西缘地区为例,该地区为长江中上游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灾害风险大,经水传播传染病和水性地方病的情况突出。针对该地区的分散式供水的划分标准应调低,尽量保证该区农村居民使用经净化、沉淀、过滤的自来水,以减少甚至杜绝诸如血吸虫病这类水性地方病。在枯水期较短、丰水期较长的山地丘陵地区,如果水质较好,村落分散,集中供水难度较大,可适当提高集中供水的覆盖人口数、户数的标准,对分散式水源配备简易的净化设备施行分散式供水。除此之外,经济成本因素也是一个衡量关键。在集中供水成本明显高于分散式供水的地区,对分散式水源配备一定的净化、过滤设施并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路径。
四、分散式水源水质保障措施
(一)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
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是指国家针对各项饮用水工作、饮用水决策在时间、空间上的全局性、整体性安排,同时也体现了规划管理者对一定时期内饮用水保护目标和措施所做出的具体规定。其目的是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保护农村饮用水,使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首先,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应当关注水系的整合。针对目前农村水系紊乱、河湖遭围垦侵占、河道淤积堵塞等突出问题,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制定专业规划的要求,针对平原、山地、丘陵等不同地区的地形、气候、人口分布等客观条件,科学、合理地规划农村生产经营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处理,对农村基本的水利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其次,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应当划定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污染物堆放区域,使其远离水源地。最后,集中式供水是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必然趋势,在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时,应将分散式水源网络与集中式供水网络连接起来。法律规制不应局限于危害发生以后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而应当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对可能的风险采取积极的预防手段。换言之,政府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能等到已经“受到污染”才展开,而应兼顾已形成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在厘定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的意涵时,应适当融入风险规制的理念,使得现实损害与可能风险都得到相应的预期与处置。
(二)分散式水源地保护
分散式水源地应当适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标准还是二级保护区标准,亦或是准保护区标准,这是当前法律法规的一个留白之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地段,必要时也可以划为一级保护区。”严格说来,无论是集中供水的水源地还是分散式水源地,理应按照一级保护区标准予以保护。在实践层面,若依循这样的逻辑分散式水源严格按照一级保护区标准,就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缓冲地带并设置卫生防护带,这就会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造成限制,也会增加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管理的负担。笔者认为,分散式水源地保护可以根据分散式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供水能力灵活适用一级保护区标准、二级保护区标准或准保护区标准,并设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标志。
首先,水源地的保护需要选择合格的水源地。技术和成本是水源地选择的两个主要考量因素。由于地表水易受到土壤岩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化肥、农药、畜禽养殖粪便、工业废水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将地表水作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会增加水质净化的成本。在相同条件下,地下水源借助于土层的过滤和沉淀,水质不易被污染。只有当地下水短缺或水中含氟、锰、铁等重金属含量过高、水味苦咸或遭受工业有害废弃物严重污染致使水质恶化时才应考虑地表水。通过对分散式水源地的水源类型、水质、取水地点、取水层位、取水量、退水情况、用水合理性以及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估,确定水源地。
其次,严把水源工程关,践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三同时”制度。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饮水卫生标准,应建立坚持在水源工程开工前检验相关水源水质的制度,并尽量采用全封闭水源建构物,避免污染物直接污染。
最后,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生态修复、设置卫生防护带,实现封闭式管理;并对污水、生活垃圾、粪便、尿液污染进行截污治理。加强面源(非点源)污染处理;严禁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和在保护区内堆放垃圾,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发展工矿企业,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来自农村与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
(三)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是对水环境中的污染物及污染因子进行常态化的动态监测,为供水水源保护的早期预警系统、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上升趋势、评价污染治理措施的效果、验证污染风险评价结果、校正污染物运移的数值模型、示踪地表地下水流、诊断水环境变化提供数据支撑。分散式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价应包括监测点位的选择、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周期、监测手段以及水质评价等内容。从供水链条的角度来看,从水源地、供水管网到终端用户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威胁饮水安全的风险因子。对供水过程的常态化监测是分散式饮水安全的重要保障。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普遍缺乏基本的监测、检测设备和网络体系,使饮用水水质监管形式化,关涉水质的“硬指标”被选择性弱化。因为严格的饮用水指标会在很大程度上减损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合法性,使基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一些措施面临阻滞。为了阻断饮用水安全风险的蔓延,无论是农村集中供水还是农村分散式供水,都需要加强水质监测与水文监测的结合,能够在考虑河流的水文条件改变的基础上对流域的水质做出正确的评价;建立起网络水质监测体系,增强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可靠性,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
(四)突发水污染应急机制
突发水污染应急机制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旨在对比较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供水工程故障等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应对,是保障饮水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机制。“残余的风险社会变成了一个不保险的社会,危险增加,而防护则在悖论性地消失。没有任何制度,无论是具体的还是可能想到的,能为‘可能想到的最糟糕的事故’做准备,也没有任何社会秩序可以在最可能坏的情况下保证其社会和政治状态。”突发水污染是由于自然灾害、机械故障、人为因素引发固定或移动污染源偏离正常运行状况突然地排放污染物,经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从而造成水环境污染的事故。突发水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扩散性、危险性、应急性、综合性、复杂性。因此,针对农村分散式水源污染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建立应急机制:
1、应急预留水量
应急预留水量是根据水源地供水人口、供水行业,结合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计算停水期间需要的应急水量。根据水源地供水人口数,采用人均日用水定额的方法推算生活应急预留水量,即综合考量三个基准因素: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供水中断时间、受污染水源供水人口、应急生活用水定额。取消农业税后,受“不出事逻辑”的渗透,农村分散式水源污染应急尚未在基层政府或农村饮用水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的拟定中拥有一定的话语空间。换言之,基层政府或者农村饮用水主管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是抱着忽略甚至是置若罔闻的态度的。为了消解分散式水源污染所带来的风险遗患,基层政府或农村饮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或突发水污染应急预案时,拟定备用用水方案,选取距离适中、供水量足的供水点以应对短时间的供水紧张问题,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2、污染的连续监测预警系统
当前的农村整体环境呈现面源污染与点源污染相交叉的复合型污染,为了保障分散式水源的安全,除了对分散式饮用水源的日常监测外,还应当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连续的监控。在加油站或输油管道的辐射范围内,可安装永久性监测设备进行自动、连续的渗漏监测。在固体废弃物堆放、掩埋、焚烧点,重点监测微生物指标和致癌物质的含量和浓度;在大型养殖场附近,重点监测微生物、抗生素以及畜禽粪便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在农田附近,重点监测化肥、农药中的有机物质和重金属在水中的流动趋向;在化工厂附近,必须设置监测点重点检测重金属、放射性元素对水体的污染。
3、多部门协同应急
由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不确定性、扩散性、危险性、应急性、综合性、复杂性,无论是饮用水主管部门、致污者还是公民社会都无法单独承担应对突发水污染的重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不仅要从海量数据中进行信息甄别,同时要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尤其是当突发水污染事件跨越了多个管理权限时,多部门协同是最为有效的策略性应对。笔者认为,在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时,应当在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中增加多部门协同应急的条款,一方面督促基层政府建立包括分散式水源在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资料库和水质监测数据库,定期、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农村饮用水水量、水质状况以及污染物信息;另一方面明确基层政府、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在农村水污染预警、应急方面的信息共享的协同机制。建议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中,由环保部门牵头根据“指标管理与技术治理”的模式,针对饮用水受污染程度及影响范围,结合饮用水源资料库和水质监测数据库,综合考量经济、环境等因素,选择污染治理技术路线,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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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简介:秦鹏(1969-),教授,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重庆大学生态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冯林玉(1989-),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