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谈判演进与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嬗变
焦艳鹏 冷正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摘要: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不断向纵深处拓进,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诸多行动引起了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嬗变:“低碳经济”领跑全球经济发展秉承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绿色气候基金”的启动贯彻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原则”;发达国家提出的要求新兴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则冲击并异化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美、加退出《京都议定书》更是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而近年来“碳关税”的提出则构成了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极大的冲击。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这些嬗变并积极应对。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环境法原则;国际环境法发展;嬗变;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
引言 随着2012年的到来,气候变化问题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即将到期,但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至今尚未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以落实《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的减排义务。近年来日益频繁的气候变化谈判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谈判进程如此举步维艰,究竟气候变化谈判将何去何从,特别是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取得了哪些进展,又面临着哪些挑战?笔者以梳理气候变化谈判的历程为基础,发现近年来气候变化谈判中关于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嬗变之一:低碳经济领跑全球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嬗变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体现 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的一种发展,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条第4款规定“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这一规定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曾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可见,早在1972年人们就已经意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重要关系。1992年的《里约宣言》更是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其核心价值理念,宣言的第1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20条、第 21条和 第22条等诸多条款从各个方面就可持续发展原则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自谈判以来,一直坚持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众所周知,由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传统能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且其燃烧后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低碳经济”应世而出。
(二)“低碳经济”的提出及其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 “低碳经济”首次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报告的第二部分详细叙述了“低碳经济”。[②]2007年,备受世人关注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这一目标对于全球进一步迈向低碳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当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召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呈现在世界人民面前,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倡导低碳消费也已成为世界人民新的生活方式。2010年,《坎昆协议》长期合作的共同愿景进一步申明:“认识到处理气候变化需要实现一种范式的转变,着眼于建立低碳社会,这种社会既能提供很大的机会,又能确保持续的高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其基础应是创新技术、更为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及生活方式,同时确保能够创造体面工作和高素质就业机会的公正的劳动力转型”,并决定“发达国家应当制订低碳发展战略或计划”。
绿色低碳经济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如今,世界各发达经济体都把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新能源、新的汽车动力、清洁能源、生物产业等作为走出国际金融危机新的增长点。奥巴马上任之后就在美国国内积极推动气候立法,令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ACES)。欧盟提出在2013年前投资1050亿欧元,用于环保项目和相关就业,支持欧盟区的绿色产业,保持其在绿色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英国在2009年7月公布的低碳转型规划中,明确提出企业要最大限度地抓住低碳经济这一发展机遇,在经济转型中确保总体经济资源和利益的公平分配。日本则制定了'最优生产、最优消费、最少废弃'的经济发展战略。
可见,低碳经济已逐步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及改革趋势中的主流价值形态,其以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市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领跑者。
(三)“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契合 1、传统能源短缺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传统能源短缺、竞争激烈这一事实,使得世界各国寄希望于开发新能源,以解决经济发展的困境,同时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应对不断变暖的全球气候。
2、摆脱金融危机:“绿色新政”与可持续发展
“绿色新政”(Green New Deal)是由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08年12月11日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用以应对金融危机和全球气候变暖的双重挑战。[③]“绿色新政”是对环境友好型政策的统称,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气候变化等与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的重大问题。
次贷危机后,为了刺激经济、拉动内需、缓和矛盾,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和推进短期内刺激经济复苏、中长期应对气候变化向低碳经济转型为核心的绿色发展规划,试图通过绿色经济和绿色新政,在新一轮经济发展进程中促进经济转型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奥巴马要求国会“毫不拖延地采取行动”,通过立法,包括在未来三年内翻一番的替代能源的生产和建设一个新的电力“智能电网”。[④]
二、嬗变之二:“绿色气候基金”的启动与“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原则”的实践 (一)“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原则”的国际法体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这一规定说明,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发展需要,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里约宣言》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二)“绿色气候基金”的设立及启动 1、“绿色气候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
作为执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资金机制,绿色气候基金的提议最早出现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并在2010年的坎昆大会上最终确定。《坎昆协议》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中指出,“决定应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额度增加的、新的和额外的、可预测的额和适足的资金,为此要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迫切和眼前需要。”“决定设立一个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第十一条之下资金机制的一个经营实体,有缔约方会议与绿色气候基金作出安排,确保基金对缔约方会议负责并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运作,使用专题供资窗口支持在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的项目、方案、政策和其他活动。”
2.“绿色气候基金”的启动
2011年南非德班召开的COP17缔约方会议上,“绿色气候基金”作为核心议题之一受到广泛讨论。最终,大会通过决议,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此前,德国和丹麦曾分别宣布向绿色气候基金注资4000万和1500万欧元,成为首批用实际行动支持该基金的发达国家。8日,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托德·斯特恩在德班说,美国将“全力支持绿色气候基金”。[⑤]
作为德班气候大会的一项重要成果,世人瞩目的绿色气候基金终于尘埃落定。无论如何,这是发展中国家争取自己权益的斗争中的一项胜利,也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中“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原则”,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资金支助,也有利于全球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开展。
(三)“绿色气候基金”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践行 1.气候变化谈判大势所趋——从“减缓”到“减缓”与“适应”并重
“绿色气候基金” 设立的目标是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缓解需要,从这一角度而言,体现了近年气候变化谈判的大势所趋,即从“减缓行动”的谈判到“减缓行动”与“适应行动”并重,这从“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和“德班一揽子协议”的内容均可以明晰。
2.全球经济及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
《人类环境宣言》中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受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状况和能力千差万别,发展中国家尤为窘迫,因此《公约》及《议定书》预设了一套资金机制,用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义务。这一举措贯彻了国际环境法特别是气候变化领域“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要求原则”的要求。
3.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并提出自己的利益需求
基金的设立及启动当然也得益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积极的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并主动争取自己权益。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曾被誉为史上最大的国际盛宴,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在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发展中国家竞相发言,与发达国家展开激烈交锋,会场气氛热烈。“中国、77国集团以及南非等国家和组织的代表认为,该基金是解决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包括欧盟、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等集团指出,应该让基金管理机构尽快运作起来,其他问题可以留待以后慢慢解决。”[⑥]
三、嬗变之三:要求新兴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异化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国际法体现 消灭或减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这一概念通过《公约》首次在国际环境法中明确提出,并构成了日后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石。《公约》第3条第一款确认了这一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该原则要求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承担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要求世界各国都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区别”主要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承担更重或者说是主要的责任,尤其是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公约第4条“承诺”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这也是公约中最实质性的内容。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秉承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初衷。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重要的如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议定书中的某些机制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约机制。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异化的表现 2005年,随着俄国核准《京都议定书》使其生效后,对未来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即所谓“后京都时代”的法律框架)的讨论和谈判也提上了日程。然而,回顾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以来的谈判历程,我们发现国际社会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各利益集团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主要有:
1.美、日、加等“伞形国家集团”明确表示不支持《京都议定书》第二期减排义务的谈判,在“绿色气候基金”等一系列机制谈判过程中的表现或消极或漠视,不但不积极承担发达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反而高调呼喊某些发展中国家承担责任。美国声称,除非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也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否则美国不可能考虑强制减排。
2.欧盟一直是气候变化谈判的积极倡导者和责任承担者,并希望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事务中担纲领导地位,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近几年的谈判中表现得力不从心,在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上,尤其缺乏诚意。可以说,欧盟的这一角色定位和表现与其二战以来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有极大的相似之处。近几年的谈判中,欧盟承诺愿意大幅减排,但以“主要经济体的参与”为前提。欧盟在德班会议召开期间一再表态,“‘可以同意’签署《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要将美国、中国等排放大国一并拉入全球减排框架的前提并未动摇。”英国气候大臣克里斯·休恩语气坚定地说,“如果其他大国不作出‘像样的’承诺,欧盟‘决不会让步’”。[⑦]
3.以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基础四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力挺《京都议定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主要的减排义务,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助;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或者至少在2020年之前无需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某些发展中国家可自愿参与减排,但这不应当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国情决定的。
(三)我们共同期待的未来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历次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础和核心,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资金机制和技术转移机制都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坚持和恰当地理解这一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的国际形势确已发生了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边界已不再像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时那样泾渭分明,在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中,强调共同责任淡化区别责任已成为大势所趋,后京都时代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将更加激烈,如何确认一个有效参与并公平合理的法律文本需要各国进一步的妥协,发达国家必须担起自己的法律责任,发展中国家也要积极参与减缓和适应行动,新兴经济体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力量,也要担起自己的责任,但这决不能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能成为发达国家转移排放、减轻责任、控制经济格局的工具。
四、嬗变之四:美、加退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 (一)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及“国际合作原则” 由于温室气体的流动性及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资金及技术上的高投入性,应对气候变化无疑需要世界各国广泛的参与和积极地行动。《公约》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公约》第三条也指出“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里约宣言》第七条原则也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可见,“国际合作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美、加退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 尽管通过“国际合作原则”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上仍然有不少阻碍其取得更多进展的“暗礁”,其中以“伞形国家集团”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近年各项新的体制机制的的谈判中,其都表现得不积极。2011年12月12日,加拿大政府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其将不履行根据这一议定书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⑧]这一行为立即引发海外各界的非议,这是“赤裸裸”的对国际合作原则的挑衅,就连加拿大气候行动网络也认为这是“国家的羞耻”,其发言人哈纳·麦克肯侬说:“这完全是背弃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⑨]
而早在2001年,布什就政府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这一行为深受国际社会的指责,美国是主要碳排放国和最发达的、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没有美国的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至多撑起半边天空。因此,欧盟等国曾多次试图将美国拉回减排阵营,特别是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但至今无果,美国仍然游离于《京都议定书》所确认的强制减排的体系之外。
美国和加拿大的退出行为被认为是一个缩影,折射出部分发达国家对排放历史责任和应尽义务的推卸。正如绿色和平组织国际执行总干事库米奈所说,“气候谈判的阻挠者已成功为自己留了一扇‘后门’,如果此门不被堵住,部分发达国家可能将人们急需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协议无限期拖延下去。”[⑩]
(三)美、加拒绝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因分析 1.《京都议定书》第四条“承诺”的规定与国际法关于“法律约束力”问题的分析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不同,《京都议定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也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为数不多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力的国际法文件,发达国家缔约方必须承担起依议定书所承诺的强制性减排责任,在不遵守的情况下,缔约方不但没有资格再参与灵活机制,且其超出规定排放量的部分,将乘以1.3倍被从下一个义务期中扣除。[11]依此规定,如若一国未能完成其第一期的减排义务,以后的责任将会更重。
2.各国外交政治的根本立足点——本国利益
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黄金定律,各国外交政治的各项活动均以其本国利益为根本立足点,这一点上,国家表现得比“人”更加自私。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发达国家的表现实在让人心凉,它们在向世界活灵活现地展示:这仍是个国家自私主义横行的世界。”[12]
3.金融危机引发经济低靡的后遗症
从金融危机到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发达国家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困境,因此,保增长、促就业成为各国当务之急,相比之下,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相对下降,各方的政治热情也相对下降,就“后京都时代”达成重大妥协的政治意愿与动力明显不足。可以说,气候谈判要取得重大突破,还得等待“经济气候”的好转。
4.“伞形国家集团”的现实国情及政治力量考量
以美国为首的利益集团是气候谈判发达国家阵营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在《京都议定书》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组成的“伞形国家集团”,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它们都是经济大国,工业化程度较高,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因此减排的压力也较大,在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中,一直表现得比较消极,这与这些国家的国情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
(四)前路茫茫:“后京都时代”呼唤国际社会的退让与合作 诚然,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都有各自的困难,工业化水平、能源结构、资金力量、科技水平以及政局稳定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但这不应该成为阻碍其承担责任的借口,因为各国有着长期利益的一致性。从92年至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领域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工作框架、共同认可的原则,初步的努力目标和为实现目标提出的行动指南” [13]。2012年,《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期承诺即将到期,“拯救地球危机”的最后一年已经来临,后京都时代呼唤国际社会更多的退让与合作。世界各国的行动应当也必须牵系在一起,以全球胸怀和历史眼光,出于对后代和地球环境的责任感,形成一个长期合作的共同机制,以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五、嬗变之五:“碳关税”的热议及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冲击 (一)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之间的互动 《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这一规定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中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上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和拓展。《公约》期望促成一个更为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以促进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提高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能力,特别是资金投入和科学技术支持方面有所突破,从而能采取更为有效的环保措施。但同时,这些措施不得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以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各项环保措施都必须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为目标,而不应该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发展特别是攫取经济控制权的工具。
(二)“碳关税”的提出与国际社会的热议 近年来,“碳关税”的提出在国际社会引起广泛热议,其中美国和欧盟成为众矢之的。
1.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美国在2009年公布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如果一个国外的企业要成为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供应商,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已有强制性的减排额度;如果想以行业减排的方式来操作,也需要该行业在这个国家具有强制性的减排目标。在此前提条件下,还需要美国与该国签订协议之后才能开始相关的减排额度交易。否则,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一做法同337条款一样,是美国惯用的通过国内法来约束国际法的手段,其用意在于争取经济主导地位以争夺全球治理的主导权。
2.欧盟的“航空碳税”
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飞行的航空公司其碳排放量都将受限,超出部分必须掏钱购买。这导致航空公司一旦超过排放限额,将不得不购买排放额度,否则将被禁止在欧盟境内飞行。此项法案一经宣布便遭到欧盟以外多国航空界的强烈反对。2009年年底,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称,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具有歧视性,并提起诉讼。
尽管有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强烈反对,但这一政策已然实施,并且欧洲法院也作出裁定,宣布欧盟将要实施的此项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从而驳回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就此提出的诉讼。[14]
(三)“碳关税”兴起的原因分析 1.金融危机以来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
受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的经济受到严重的冲击。“危机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出现了1929年大萧条以来的首次大衰退,而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却发展迅速。”[15]面对如此鲜明的对比,发达国家急需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方式来保护本国经济不受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冲击,“碳关税”的提出恰好迎合了这一目的。就连环保主义者也认为,“环境贸易措施有被滥用的危险,贸易保护主义者会利用伪装的环境贸易措施来为进口产品设置贸易壁垒。”[16]
2.掀起全球经济新浪潮并力占主导地位
从表面看,西方国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是为了转嫁环境治理的成本和责任,以减轻其本国政府的负担。但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掀起全球经济新浪潮并力占主导地位。 以欧盟“航空碳税”为例,世界舆论都在分析,直接“收税”还只是欧盟利益的一个小头,欧盟真正想要的,是强行把世界推上急速减少碳排放的轨道,而欧盟攥着这方面最先进的核心技术,别说新兴国家,美国、日本都矮一截。使用低碳技术和装备的人类将重新围着“老欧洲”团团转,那利益就大了。
(四)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挑战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碳关税条款的目的包括:(1)促使外国,尤其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采取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厘行动计划相符的与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实质行动;(2)确保国际储备配额项目的设计与实施符合美国参加的国际条约。[17](3)使遵守国内排放权交易制度与遵守其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之间的不同造成的碳泄漏的可能性减至最小。[18]由此,可以看出,该条针对的是没有承担减排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经济高速增长的新兴经济体,通过“二次分配”的方式,迫使其承担依《京都议定书》无需承担的强制性减排义务,这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违反和挑战。
欧盟征收“航空税”的行为更是严重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据《经济之声》报道,“从2012年1月1号起,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对在欧洲起降航班的航空公司,以2004年到2006年的碳排放量为基准征收排放税,到了2013年3月结算时,超出基准的部分,将被征收碳税。据估计,全球4000多家航空公司2012年为此支出的碳税将达15亿美元。”[19]可见,欧盟在征收“航空碳税”时并没有区分他国是否承担《京都议定书》强制性的减排义务。
结语 “一个星球,一个未来。”地球是我们共同家园,美好的未来需要我们共建。国际社会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全球智慧的合力应对,需要国际环境法原则所确立的高度抽象性的法律价值和理念的指引。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中心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一系列法律原则为气候变化领域内的一系列体制、机制的创新奠定了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并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和气候变化谈判的深入产生了诸多嬗变。在《公约》签署20年之际,我们看到国际社会应对全球变暖所作的积极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但我们期待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Abstract: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are keeping the depth, a lot of actions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in the negotiations caused the transmut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Low-carbon economy' leads to glob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start of ' Green Climate Fund ' implements the principles of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 specific needs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requirements of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s on the emerg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which assumed by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ead to the impact and alienation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 Exiting the Kyoto Protocol by America and Canada provokes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arbon tariff' constitutes a great impac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mote a supportive and ope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system that would lead to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and development 'and'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 There should be a clear understanding and actively response to these transmutations.
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transmutation
作者简介:
焦艳鹏(1979—),山西长治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澳门大学法学博士(PhD in Law)。
冷正珍1989—),江苏镇江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ur Common Future,UN Documents Gathering a Body of Global Agreements,http://www.un-documents.net.
[②] Our Energy Future -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The Stationery Office(TSO), http://www.official-documents.gov.uk/document/cm57/5761/5761.asp.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5 Secretary-General calls for ‘Green New Deal’ at UN Climate Change Talks, UN News Centre.
[④] Jasmin Melvin:Obamas Green Energy Plans Build Hopes, Skepticism,http://uk.reuters.com/article/2009/01/09/us-usa-obama-energy-idUKTRE50771H20090109.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⑤] 邵海军、陈勇、于大波:《综述:绿色气候基金进展初显》,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2/09/c_122398687.htm.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⑥] 吴瑶、周勇进:《“绿色气候基金”谈判不欢而散》,《南方都市报》2011年12月2日。
[⑦] 俞岚:《德班气候峰会进入最后两天 大国间相互角力升级》,http://news.sohu.com/20111208/n328386612.shtml.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⑧] Canada’s withdrawal from Kyoto Protocol regrettable – UN climate official,http://www.un.org/wcm/content/site/climatechange/pages/gateway/template/news_item.jsp?cid=31525.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⑨] 《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招致世界非议》,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2/13/c_122417720.htm.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⑩] 同上。
[11] Michael Bothe Eckard Rehbinder:Climate Change Policy, Eleven International Pubishing, the Netherlands, 2005, pp.1-16.
[12] 《德班展示西方自私:比我们能够想象的还要差劲》,http://www.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11-12/12/content_24134745.htm.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13] 杜祥琬:《杜祥琬院士德班会议笔记:写在德班会议闭会前夕》,http://www.ccchina.gov.cn/cn/NewsInfo.asp?NewsId=30606.
[14] 王寰鹰:《欧盟宣布明年起对入境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费》,http://www.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11-12/22/content_24219391.htm.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
[15] 中国网络电视台:《金砖之国:第九集 共筑金砖》,2012年4月6日。
[16] 鄂晓梅:《单边 PPM 环境贸易措施与 WTO 规则:冲突与协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43 页。
[17]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 H.R. 2454, 111th Cong. SEC. 761(c), June 22, 2009.
[18]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 H.R. 2454, 111th Cong. SEC. 768(a)(2), June 22, 2009.
[19] 王浩 梁爽 李宣慧:《中美俄印等26国共商抵制欧盟航空碳税》,http://finance.china.com.cn/roll/20120220/544927.shtml. 最后访问,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