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洁发展机制的理论基础
王守雷 高 宇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摘要:理论基础是任何机制得以成功运行的有力支撑。本文试图通过对博弈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资源产权理论和排放权交易理论的简易分析,找寻支撑清洁发展机制成功运行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CDM);博弈;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产权;排放权交易
步入20世纪以来,随着各类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致使人类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和危机,而在众多的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目前全球变暖的趋势正日益加剧,各种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将对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众所周知,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共同面对的环境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或地区是不可能解决的,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通力合作。世界各国已经开始在此方面展开有效合作并努力寻求突破。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的国家都要承担一般性的义务来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该《公约》是世界各国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所作出努力的成果,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但该《公约》并没有把“最终目标”这一安全阀值予以具体量化,为弥补这一“遗憾”,于1997年在日本的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COP3),会议通过了争议颇多的旨
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应将CO2等六种气体减排量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削减5%。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为了更好执行和实现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包括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ET)。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三机制中唯一适用于公约附件一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减排机制。该机制规定由附件一国家投入技术和资金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由附件一国家用以完成其减排承诺。
一、博弈理论
(一)博弈理论贯穿气候谈判始终
博弈论(Game Theory),简单的说,就是关于人类博弈行为的理论,是应用数学方法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一门学问。[1] 博弈充斥并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方面,由于气候变化问题尚具一定的科学不确定性,且必须采取“预防原则”和“无悔对策”加以应对,故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实质上是由多个主体参加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其博弈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平上”。为达到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均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均衡、以及国家与国家间利益的均衡是各参与主体利益博弈的主要内容。《京都议定书》项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就是各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妥协的成果。但从艰难的谈判进程不难看出,从长远利益看,各国都希望通过气候保护来使自己免受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灾难;而从近期利益看,减排会使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影响,所以谁都不愿意自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寄希望于其他国家采取更多减排行动而使本国受益。也正因为如此,在如何解决事关各国经济利益和今后发展权益的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参与主体间存在着分歧且各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还将继续。[2]
(二)典型博弈案例
1.智猪博弈
出自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中的智猪博弈(Boxed Pigs)[3] 讲的是这样一个故事:猪圈里有一头大猪(A)和一头小猪(B),猪圈的一边有一个饲料槽,另一边装有控制饲料供应的按钮,可由大猪或小猪按下。按一下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饲料进槽,但谁按谁就要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大猪吃到9个单位,小猪吃到1个单位;若同时到,大猪吃7个单位,小猪吃3个单位;若小猪先到,大猪吃6个单位,小猪吃4个单位。其博弈支付矩阵如下表(见表1):
B1(按钮)
B2(等待)
A1(按钮)
(5,1)
(4,4)
A2(等待)
(9,-1)
(0,0)
表1:智猪博弈矩阵
分析该矩阵可以发现,博弈双方都只有一个主导的占优战略选择,即只有一个纳什均衡A1B2。所以,无论大猪按还是不按,小猪的最佳策略都是等待。
之于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发达国家(大猪A)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率先采取措施保护全球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发展中国家(小猪B)在2012年以前暂时不承担任何具体的减排义务。
2.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于1950年由Merrill Flood和Melvin Dresher两人提出,同年由Albert Tucker 将其定型完善[4]。它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两个犯罪嫌疑人(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离审讯。如果两个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如果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其中一人坦白,坦白者立即被释放,不坦白者被重判10年;如果两个犯罪嫌疑人都坦白,那么两个人都会被判5年。(具体见表2)
犯罪嫌疑人A
犯罪嫌疑人B
B1(不坦白)
B2(坦白)
A1(不坦白)
-1,-1
-10,0
A2(坦白)
0,-10
-5,-5
表2:囚徒困境的博弈矩阵
分析该矩阵可以看出,只有A2B2(-5,-5)才是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最优选择。因为只有在这个组合里,A和B双方都不能通过单方面的行动改变来增加自己的收益。因此,“背叛”是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最优理性选择。尤其是在以追逐利益为主导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即使存在共同的利益,理性个体往往也不会主动为这种共同利益去努力。
之于国际气候谈判,美国等发达国家,担心减排任务会损害其经济发展,一直坚持发展中大国“有意义的参与”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则因为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张发达国家在承担历史责任率先减排的同时要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巴厘岛到哥本哈根再到坎昆,后京都时代减排任务一直悬而未决。因此,理性个体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并未导致整个社会利益的最优结果,应对气候变化谈判陷入“囚徒困境”。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相关背景知识
就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而言,一般认为,最早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一词的是由国际自然保护同盟于1980年制定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该大纲指出“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以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5] 而至今为止,被世人所熟知和普遍使用的,被认为是最权威、最公认的仍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诠释。它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中国是最早参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合作的国家之一。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一直跟踪国际可持续发展的动向,并积极投入其中,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深层次的活力。[6] 中国政府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COP15)上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50%。这一承诺的实践不仅彰显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同时也用实际行动支持了保护国际气候变化事业。
(二)清洁发展机制与可持续发展理论
实施CDM项目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②能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③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从中不难看出,实施CDM项目的条件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实施CDM项目可能为促进其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其中包括:通过资金的支持,有利于向低碳强度的经济发展模式项目的转化;鼓励和支持私人和公共部门积极参与CDM项目;通过技术转移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改造破坏环境的老产业,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产业;帮助发展中国家将投资优先用于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项目等。[7]虽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必须兼具温室气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且很多项目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这两个目标,但是一个项目从减排方面看受欢迎未必就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如何衡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标准,由于国情和需求不同而不同。对于中国而言,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需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以下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应当符合并支持国家和地方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优先领域,尤其是国家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的技术发展重点领域[8];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及相关环保技术的有效转移;有效利用流入资金,促进相关行业或部门的改造更新,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减少当地的大气、土地和水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改善当地以及东道国的能源自给程度,减轻对能源进口的依赖;为项目区域或低收入群体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消除贫困。[9]
三、环境资源产权理论
(一)环境资源产权的概念
关于产权概念的界定,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产权实质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像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而是首先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10]而在西方学者看来,产权或财产权的基本含义是人们对物或财产所拥有的权利。[11] 不难看出,两大产权理论是两大对立的理论体系,而笔者较赞同西方学者的观点。产权具有集合性、可分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等基本特征。[12]当产权被分配给多个主体时,该产权就成为共有产权。由于共有产权的存在,同一稀缺性资源存在着多个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由于这些收益和成本往往并不由行为者自己承担,而是由所有的产权主体共同承担,因此在某个权利主体行为带来的收益和成本难以计算和考核时,个人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就会外部化,形成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13]
由于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会形成财产使用中不同的激励机制。加之,产权具有集合性、可分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等特性,因此在没有其他排他性产权存在的情况下,往往存在公共产权。目前,许多环境资源都具有公共产权特征。环境资源产权就是对环境和资源可用途径所拥有选择的权利。
(二)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只有当私人边际净收益等于社会边际净收益时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14]。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私人边际净收益与社会边际净收益存在差异,故而不能获得最优的资源配置效率。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它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由于没有发现产权的作用,所以当价格扭曲发生时,他们把其归结为因外部性因素所导致的市场失灵。而产权经济学认为,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其实质就是由于在市场中存在尚未界定清楚的权利边界,而从未出现资源的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的偏离。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在市场各交易主体间交换的是资源的产权,如果不将资源的产权界定清楚,必然会影响到资源的市场价格。所谓外部性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正确地度量和界定权利边界的问题。所以只要将产权权限界定清楚,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为外部边际成本合理定价,并对外部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外部性内在化。
(三)清洁发展机制与环境资源产权理论
CDM的直接理论来源就是环境资源产权理论,其运行的理论背景就是基于产权理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根据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减少CO2排放,而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无须承担此义务,这就确定了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界限,通过一定的规则设计,利用市场机制来交换此权利,从而达到减少环境外部性问题的目的。现实中减排是在国际展开的共同行为,在缺乏一个“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向各国征收污染税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因此,我们可以把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在“产权”基础上展开,也就是明确各国在排放权[15] 这一特殊商品上都有排放权,通过市场机制允许其交易使其达到资源最佳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讲,《京都议定书》中所设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就是以此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16]
四、排放权交易理论
(一)排放权交易的内涵
排放权交易是环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政策,最早由加拿大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J. H. Dales)于1968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提出。[17] 排放权交易一般指,在特定的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以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指标在市场上交易。具体而言,一方面,排放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剩余排放权的实体,所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环境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另一方面,无法按照政府规定的指标进行减排或不愿减排的企业,可以购买其必须减少的排放额度,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为其外部不经济而付出的代价。[18] 它是为了控制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充分有效地使用该地区的环境容量资源,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治理污染和企业间相互购销排放权,最大限度地节约防治污染费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其实质是以市场手段对环境容量[19]进行再分配。[20]
(二)清洁发展机制与排放权交易的理论
科斯在其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下,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产权安排并无关系。也即,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已界定明确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最佳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克服外部不经济,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排放权交易制度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最典型的应用。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可以进行交易,以此来控制污染的排放总量,降低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原则上,排放权交易的发生是因为不同企业间减排成本的差异所造成的。由于设备、技术的不同,不同企业间的排放量与减排成本是不同的。因此,对于那些排放量和减排成本均较大的企业来说,以低于自己减排成本的价格从排放量小、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许可,从而完成自己的减排义务,是利大于弊且值得尝试的。同理,对于附件Ⅰ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而言,由于各自的具体国情和所承担的减排义务不同,附件Ⅰ国家可以从没有减排义务的非附件Ⅰ国家处购买经核证的减排量[21],进而履行自己的减排责任,也极具现实意义。诚然,排放权交易制度不是为环境主体制定明确的减排任务或方法,而是鼓励环境主体通过市场信号作出行为决策,并在促进厂商和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客观上导致减排任务的实现。但是排放权交易理论经过国际社会的反复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内容与经验,特别是在应对空气污染领域取得了更加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温室气体控制领域,排放权交易理论也正在被大力提倡与运用。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等灵活减排机制正是这一理论的运用和发展。[22]
五、结语
清洁发展机制自诞生并生效以来,在国际社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降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项下减排义务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但也不得不承认,从巴厘岛到哥本哈根再到坎昆,一直悬而未决的“谈判”为后京都时代的有效衔接蒙上了一层阴影。在此时间节点上,对清洁发展机制得以运行的理论基础,进行必要的分析,是现实且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熊义杰.现代博弈论基础[M].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
[2] 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3] 刘学谦,杨多贵,周志田等.可持续发展前沿问题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朱谦.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研究—以行政许可为中心[D].苏州大学,2006年.
[5] 王星,徐菲,赵由才等.清洁发展机制开发与方法学指南[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6] Dales,J.H.,Pollution,Property,and Prices:An Essay in Policy Making and Economics,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8.
[7] 曾少军.碳减排:中国经验—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考察[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8] 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 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Theoretical Basis of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WANG Shou-lei & GAO Yu
(Law Schoo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Yunnan 650500)
Abstract: Theory is based on any mechanism to be successful operation of the strong suppor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game theory, theo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perty rights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and emissions trading theory of simple analysis, looking for support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success operation theoretical basis.
Key words: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Game Theo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perty Rights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 Emissions Trading
作者简介:
王守雷,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9级研究生,环境与行政方向。
高宇,女,黑龙江牡丹江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9级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1] 熊义杰:《现代博弈论基础》,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2] 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81-82页。
[3] 熊义杰:《现代博弈论基础》,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61-62页。
[4] 熊义杰:《现代博弈论基础》,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47-48页。
[5] 刘学谦,杨多贵,周志田等:《可持续发展前沿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6] 刘学谦,杨多贵,周志田等:《可持续发展前沿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7-49页
[7] 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8] 朱谦:“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研究—以行政许可为中心”,苏州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90页。
[9] 庄贵阳,陈迎:《国际气候制度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108页。
[10] 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11] 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
[12] 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页。
[13] 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14] 帕累托最优 (Pareto Optimalit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15] 所谓排放权,是指排污者根据所获得的排污许可,依法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6] 王星,徐菲,赵由才等:《清洁发展机制开发与方法学指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17] Dales,J.H.,Pollution,Property,and Prices:An Essay in Policy Making and Economics,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8.
[18] 曾少军:《碳减排:中国经验—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6页。
[19] 所谓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区域范围内,环境所能够容纳、承载污染物的能力,它以不使环境对人和生态系统产生有害影响为上限。环境容量的有用性和有限性就形成了环境容量资源。
[20] 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49页。
[21]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即核准证减排量,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实现的CER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CER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最重要的基于项目的可交易碳汇。
[22] 曾少军:《碳减排:中国经验—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