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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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的背后
2017-02-12 746 次

绿色壁垒的背后※ 张忠民* 摘要:文章从绿色壁垒的概况说起,先从环境问题和贸易问题切入,后又从环境保护对经济贸易的影响入手,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贸易(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和环境(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而发掘出了绿色壁垒深层的理论基础。在此之上,对功利主义和生态主义进行了剖析,指出了绿色壁垒的实质并预测了绿色壁垒的可能性走向。 关键词:绿色壁垒 贸易 环境 比较优势 功利主义 生态主义 一、绿色壁垒概说 (一)如何看待壁垒? 自对外贸易产生与发展以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的对外贸易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前者主张国家取消对出口贸易、服务等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商品与服务的保护和优待,使商品和服务能够自由的进出口,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后者则主张国家应广泛地利用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本国的产品在本国的市场上免受外国的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的商品和服务等给予优待和贴补以鼓励商品的出口。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两种政策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反映在各国随其竞争力的强弱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产业采取了不同的或相互交叉的政策。这种政策的演变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大致说来主要是这样一个主线:重商主义理论—自由贸易理论—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超保护贸易理论—贸易自由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自重商主义以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从未间断过,只是程度和范围有所不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征收和提高关税来实现的。二战后,美国经过一定的原始积累,急欲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贸易保护成为其控制世界市场的严重障碍。因此,它竭力宣扬“自由贸易”、“门户开放”。1947年美国发起签订关贸总协定,并通过关贸总协定的减税谈判,大力削减各成员国关税。但是,进入70年代后,发达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危机,而一些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开始起飞,并逐步成为发达国家激烈的竞争对手。发达国家为摆脱困境,纷纷再次拿起贸易保护主义武器。然而,由于受关贸总协定谈判要求降低关税的制约,发达国家已不能再采取高关税壁垒措施,于是开始求助于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 NTBs)。它是指关说以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制、数量限制、进口押金制、海关估价等。然而进入90年代后,由于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呼声日趋高涨,特别是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除了要求进一步减让关税外,还将目标指向了非关税壁垒。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援引WTO及其相关条约对“环保例外权”的规定,转而高筑“绿色壁垒”,企图以此阻挡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进行新的贸易保护。 (二)如何看待绿色? 当今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巨大变革期,这一时期有三个主要标志,即人类文明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的道路有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类经济活动与社会发展必须保持在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的极限以内,将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人、自然、社会重新结成有机和谐的统一体。知识经济是一种直接依赖知识的信息的生产、传播、分配和使用(消费)的经济,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量索取、大量投入、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利用模式和生产方式。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它要求在生态环境承受能力的范围内,解决当代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协调关系;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解决当代经济发展和后代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在不危害全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解决当代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各国内部各地区和各种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 从以上的三个转变可以看出,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文明”,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而可持续发展走的是一条符合人、自然、社会共同利益的“绿色道路”---有别于以往的“黑色道路”。 (三)小结 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选择引发了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它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结合,促生了绿色壁垒的产生。在法律上我们可以找到绿色壁垒的依据:1947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后被《关贸总协定1994》所代替)。《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依据。 以该条款为基础,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如TBT协议在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由此“正当性”的绿色壁垒变产生了,似乎可以大致勾画出绿色壁垒的形成主线: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这个主线始终依存于可持续发展和自由贸易及贸易保护主义的共同作用的背景之中。然而若是要深入思考和把握其实质和内涵并作一理论的探讨,还是需要再次进行具体和抽象,最终达到“反思的平衡”。我们选择环境和贸易的关系作为切入点,一一进行下去。 二、环境与贸易的关系 (一)环境和贸易概说 环境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和人类社会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它实质上就是人类生活、工作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 由此可见,环境可以包括自然资源这一概念,也即环境等同于环境资源。环境、自然资源是同一客观实在的两个不同方面,一方面是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另一方面是供人类获取或排放物质和能量,并享受舒适优美环境的“资源”。 贸易是属于经济的范畴,在西方人类学中,对经济的定义一向有两派观点:其一是实质论派(substanfivists),认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它与不营利的经济不同,主要的动机是追求利润。其二是形式论派(formlists),认为经济理论适用于所有社会,它实际上是研究人们在存储东西以及在分配稀有资源时得到最大个人满足的方式。 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经济链条包括生产、交换、消费、分配等环节。其中交换这一环节基本等同于贸易,也即贸易就是在分工的基础上交换彼此生产的产品。如此大致可以看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 1、环境中“自然资源”那部分是贸易的前提和基础,使贸易得以存在并获得必要的资源,因其构成了生产的必需;而另一部分“环境”则形成了贸易的背景和氛围,贸易依存的市场和周遭的相关系统皆存在于“环境”这个大的系统范畴中,受之作用、受之影响。 2、贸易加速并实现了资源的分配和流转,使生产和再生产成为可能,是经济的链条得以完整和循环。与此同时它也改变了环境的构成,而环境构成本来面目的改变很难判断是进步还是倒退,多数情况下,结构的变化会影响到环境的本质属性的改变。 (二)初探环境和贸易的关系----从环境问题和贸易问题切入 有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实行宽松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较低的环境标准,某种程度上是对发达国家的一种“生态倾销”(eco-dumping)。其逻辑基础是:由于各国的环境标准不完全一致,实施的环境政策也有所不同,再加上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致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存在着一定差异,故而,各国的企业在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过程、方式和强度等方面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产品的生产成本也会不同。这时实行低环境标准的国家工业制成品的生产成本较低,这相当于给予该国企业一笔出口补贴,使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增强。相应的,如果一个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规则,那么,这个国家的相关企业就会承受生产成本的相应增加的负担。若是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机制,这些企业的同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将因为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而失去原有的竞争优势。自然地,这些企业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夺回国际竞争力和保持某些它们原有的市场份额,就不得不迁移到那些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我们通常称这种情形为污染“产业转移假说(hypothesis of industrial relocation)或“产业漂移假说”(industry flight hypothesis))。上述逻辑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担忧的一种情形,发展中国家也因此被冠以“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的称号。 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由上述简单逻辑推论而导致的一系列旨在保护贸易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应对行为和措施,普遍存在于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领域。这不仅对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冲击,而且也给正常的经济活动施加了扭曲性的影响。为了达到保护本国工业或出口产品竞争优势的目的,许多国家往往根据本国国内的环境标准,采取单方面行动进行贸易限制或报复,从而引起了更多的贸易摩擦。比如,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之争,欧盟和加拿大的比目鱼大战,便是这类问题的一种反映。现在,“环境标志”、“环境管理标准”等“绿色壁垒”正成为新的、主要的贸易壁垒。与传统的非关税措施相比,这种“绿色壁垒”往往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以及手段上的隐蔽性等特点。 当然,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有异议。波特等人认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需要用新的眼光来审视。比如,从短期来看,实施严厉的环境保护政策确实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有所提高,并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但在长期意义上,由于环境压力的刺激,企业在进行环境投资改造的同时,也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企业的竞争力会得以大大提高,企业也会因此得到“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这种观点即著名的“波特假说”(Porter hypothesis)。 如何看待这两种相反的观点?让我们先回过头来继续研究环境问题和贸易问题的实质,当然从经济分析的角度。 1、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环境问题的大多数变化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当决定使用资源的人忽视或低估环境破坏给社会造成的代价时,就会出现环境的退化。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原因主要归结以下两类: 一是由于市场的缺陷(market failure)。是指市场不能够精确的反映出环境的社会价值(social value),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由于很难区分和履行对环境的所有权(ownership)和使用权(access),所以不存在环境的市场。因此产品的价格就不能够体现污染物的有害影响,结果“看不见的手不能够发挥作用”。第二、一种资源的某些用途可以出售,而其它用途则不能,因此资源原本存在的不能够出售的那部分用途往往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过度被利用。第三、对资源的开放管理方式促使它们可为所有人开发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环境效益(enviromental benefit)并不能够被使用者所认识,结果导致过度的开发和利用。第四、个人或团体对使环境免遭破坏的低成本方法缺乏了解,而大部分技术则掌握在私人公司手里,他们因觉得难以从中获利,也不会主动提供更有利于环境的信息。 二是政策失误(policy failure)。主要是指政府失灵,也即政府无法或不、能够有效地引导和调控市场行为。造成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政府的理性有限;第二、政府的管理成本高昂;第三、政府的中立有限、第四、政府缺乏灵活性。 政府失灵可以作以下的分类:政策失灵、法制失灵、管理失灵、体制失灵。绝大多数环境问题与经济政策、环境政策失灵或缺乏适当的经济政策、环境政策有关。政府的有时鼓励低效能,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毁坏。 以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企业为例,我们再来分析环境问题。 企业是将营利作为其首要目标的,它的环境保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受制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它会尽量的降低其生产成本和其它成本。如此,就产生了包括资源开发活动在内的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性)。在经济学上,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有利的,就是正的外部性;反之,则称为负的外部性。 在这里,外部性是指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对人对环境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当中。当然也存在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之分,虽然负的外部性为数较多。外部性是经济主体忽视环境保护的内在原因。那么如何使企业的行为考虑外部性,也即如何使外部性内部化呢?大致有两条途径: 其一是私人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的类型,如可以用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用慈善行为来解决、用利益各方签定的合约来解决。那么,私人市场在解决这些外部性时的有效性如何?科斯(Ronald Coase)定理告诉我们: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的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他们就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的问题。 具体说来,就是要明确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即通过明确所有权或环境资源权、资源物权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以科斯为代表的这一学派称为所有权学派,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代表是“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nmentalism),其理论主张的核心是一套界定完善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这里的产权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和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各种涉及环境资源的其它权利,如环境权,排污权和排污权的转让权,开发利用资源权,水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求偿权等。 其二是公共的解决方法。是指政府针对外部性时,可以采用的公共政策。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管制,二是庇古税(Pigovian tax)和补贴。 前者是指政府可以通过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后者是指政府用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即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通过实施有关政策、法规和其它管理措施来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庇古税是为了纪念最早提出这种税收方法的经济学家阿瑟·庇古(Arthur Pigou,1877--1959)。庇古在二十世纪初对福利经济学进行了分析,我们知道,按照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空气是自由的财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污染物,也即工厂排污不构成生产成本,但被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却蒙受了损失。这样就造成了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和社会所花费的成本的差异,由于这种差异没有反映在生产企业的成本上,庇古将其称为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庇古认为,这一差额(外部不经济性)与造成污染的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没有直接的联系,污染不影响该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因而不能够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国家或政府采用税收的形式,才能将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而补贴则是通过补贴的形式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2、贸易问题 如前所述,贸易是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失的一个范畴,它的基础和前提在于环境,在于专业化分工,在于比较优势之存在,在于机会成本的衡量。现代经济学告诉我们,贸易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好。当比较一个人、一个企业或一个国家与另一个人、另一企业或另一国家的生产率时,可以引入绝对优势这个术语。它是指生产者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投入量较少,就可以说该生产者在生产这种物品中有绝对优势。然而,并非现实的在各个方面都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主体,如此,则需引入另一组术语——机会成本和比较优势。机会成本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东西所必须放弃的东西。在比较两个生产者的机会成本时,生产一种物品机会成本较少的生产者在生产这种物品时有比较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人不可能在生产两种物品中都有比较优势,除非两个人有相同的机会成本,因为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是另外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的倒数。若一个人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比较高,那么他的另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必然比较低。 机会成本和比较优势的差别引起了贸易的好处。当每个人专门生产自己有比较优势的物品时,经济的总量就会增加,而且,经济蛋糕的规模的这种扩大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好。贸易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更好,是因为它使每个人可以从事自己有比较优势的活动。 依这种理论,我们可以解释一些贸易的原因及其现象。社会的专业化分工是为了更好的从事贸易,弥补自己缺失的比较优势。而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是为了换取别人的比较优势。如此相互依存的结果是和谐的共荣。然而事实上,整体的和谐并非那么容易的到达。我们知道,整体和谐的基础有二:一是个体的充分张扬和发展,二是个体之间的充分交流和互助。它们需要一些前提的满足,包括发展交流平台的构筑、交流互助的可能性的满足等。支撑其中的应该是平等的规则,然而事实上,这种依托于“势相当”的平等规则是很难出现和实现的。更多的则是出现和实现了诸多的依托于“势悬殊”的不平等规则——它们说明并反映了既得利益和既得优势的惯性和滥用。再加上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深厚沉淀,相互交换比较优势的依存性就会大大折扣。反应在国际贸易上,就出现了贸易保护主义。它们采取了诸多的方式,如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 (三)再探贸易和环境关系——从环境保护对经济贸易的影响入手 如前所述,环境保护在微观领域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的价格带来影响,与此同时,微观领域的变化也会涉及到宏观领域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贸易模式和贸易条件等诸多方面。当然,这种影响的程度、性质、和方向,主要取决于经济的运行机制。 1、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宏观经济方面看,环境政策对国民收入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环境成本的内化对产业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将带来冲击,这样,相对便宜的进口商品对国内商品的替代将降低国内产出水平,并因此使国内收入水平降低。其次,国内需求和收入改变的放大效应将进一步引起国内收入和进口的下降。应当承认,我们讲环境政策对国民收入具有消极影响,并不意味着整体的福利水平一定降低。因为环境政策的推行,刺激了环保产业的发展以及环保产品供给的增加。从广义的角度看,如果把环境质量提高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企业由于进行污染控制使得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所产生的效益包括进来,总的国民收入损失可能会低得多,甚至还会有所提高。 实施环境保护会涉及到就业问题,但影响是复杂的。短期来看,产出的减少可能会导致就业水平的降低,但长期来看,环境政策的实施又会促使污染控制装备投资的增加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新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以及新产业的壮大,也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据OECD(1985)的研究,污染控制费用的增加,反而会使就业机会有一定程度的额外提高,这种情况在美国、法国,尤其是在挪威比较明显。 假如实施环境保护引发了污染产业的迁移,也将给宏观经济带来冲击。Ulphand Valentini等人认为,从产业聚集效应的角度看,污染产业迁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相当显著。按照投入——产出的理论,一个部门是生产者,同时也是另外一个部门的供应者或消费者。产业迁出会产生两种回荡效应(knock-on-effects)。一方面,迁出意味着对上游产业消费的减少,使上游产业的收益降低,这对于接近产业关联链条源头的产业影响将更甚。同时,迁出又提高了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他们不得不从更远的地方购买原材料等投入品。如果迁出产业与其它产业之间的关联度高,产业迁出的回荡效应将极为显著,对整个经济的影响会十分不利。由于污染产业多数同时也是资本密集和关联度较高的产业,其迁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2、对竞争优势的影响。按照一般的贸易理论解释,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是通过技术和禀赋要素的差异体现出来的,即如果一个国家的技术优势使得其生产的成本较低,或者其拥有丰富的独特资源,那么这个国家也就具有一定的贸易竞争优势。 环境政策无疑会提高生产成本。在目前来看,这种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仍然比较低,并且不同性质产业所承受的成本也有差别。许多研究显示,一般情况下,污染控制成本实际只占生产总成本的极小部分。当然,在一些重污染行业,其相关的环境成本还是相当高。比如,美国石油冶炼业的环境成本便高达总成本的20%左右。因此,环境政策的实施,污染产业的专业化生产水平将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同时,其产品价格也会相应提高。所以,从短期来看,环境保护对环境敏感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不利的影响。但在长期,这种影响可能会有不同结果,“波特假说”所期望的情形也许会发生,但前提是环境政策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相关的政策必须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同时,企业对环境政策的灵敏度以及企业的制度体系是否完善等也至关重要。那些目光短浅、制度体系不健全的公司,是很难在新政策下获得新生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实行宽松的环境政策短期内确实会在污染密集型产业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或者说会消除其竞争劣势,这个国家也因此会在污染密集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生产,但同时这个国家必须承受环境退化的相应代价。 3、对贸易条件的影响。贸易条件是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的交换比例。当实施环境政策导致商品的价格变化时,贸易条件也会因此发生改变。 环境经济学理论证明,环境税收比环境规章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因为同环境规章的命令——控制手段相比,环境税具有更大的弹性,它一旦实施,市场力量会自动解决相关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并降低管理、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成本。相应地,在环境税中,生产税则是解决生产性污染的最有效途径,消费税是解决消费性污染的最优手段。 假如一国单方面实施环境标准而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出口的是污染密集产品,显然,价格的上升使本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进,相应地,其它国家的贸易条件则较先前恶化。环境税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将随税种和生产部门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依据Mageeand Ford的研究,从进口生产部门来看,如果污染发生在生产环节,那么生产税的征收将导致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如果污染是在消费环节,而进口品与国内不具有竞争力商品之间是互补品,那么,消费税将使本国的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如果进口品与国内商品为替代品,那么消费税将导致商品的价格、数量以及进口量的下降,这意味着消费税使本国的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从出口生产部门看,如果对出口部门征收生产税,商品的出口价和国内价格均会上升,本国的贸易条件将得到改进。如果征收消费税,假如出口品的边际成本增加,本国的贸易条件将恶化。反之,如果出口品的边际成本下降,则本国的贸易条件会得到改善。 4、对生产与消费模式的影响。如果环境政策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那么这个部门产品的价格就会相应提高,并因此传递到整个经济体系。同样,一个生产部门污染物的削减变化,也会引起这个部门产出的改变。因此,环境政策会引起产业结构一定程度的扭曲。据Zhang的研究,如果中国2010年CO2的减排量分别达到20%和30%目标,对于煤炭部门来说,其影响将最不利,煤炭的总产量将相应下降26%和38%。相反,农业部门的影响是最轻的,仅有0.49%和0.28%的下降。此外,有些部门的总产量还会增加,劳动密集型部门将成长更快。在一个封闭经济中,如果污染的消除是在中间投入品,而不是末端的污染物削减,假如原有的生产和消费链条不变,那么,环境政策将导致所有生产性部门产出的增加。并且,污染削减过程越复杂,产出的增加也就越明显。通常来说,环境成本对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有着不利的影响。如果收入水平不变,价格的提高意味着消费量的下降。当然,假如替代品价格不受影响,那么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则变化不大。 三、绿色壁垒的实质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协调、对立统一的特性决定了两者的发展历程。从哲学上讲,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并非稳定的永恒的,而是动态的对立并统一于双方的内质。也即双方的优势是此消彼涨的,这样动态的发展下去,其最终结果为——相对统一。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对立的相对消失,也即一方取代另一方:其二、双方的“和谐”共存——找寻到了最佳的平衡点,尽管大多是妥协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统一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有可能会破坏原有的平衡,达到新的平衡。具体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上,在这个斗争的过程中,出现了暂时的统一——绿色壁垒。它是结合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体制下产生的贸易保护主义共生的产物。 绿色壁垒实质上是一变态的妥协的过渡性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和不协调,是国际经济旧秩序逐步瓦解国际经济新秩序逐渐建立的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和利益上的差距和矛盾,支撑其后,则是新旧价值取向的差异——功利主义、生态主义的差异。 (一)关于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主要学派。它的奠基人是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和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很大程度上,功利主义的目的是要把个人决策的逻辑运用于涉及道德与公共政策的问题。它的核心主张是政府要应该选择使社会上所以人总效用最大化的政策。功利主义的出发点是效用(utility)的概念——效用是人从其环境中得到的幸福或满足程度。 效用是福利的衡量,而且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也是所有私人和公共行为的最终目标。由此,政府的正确目标是使社会上每个人的效用总和最大化。 功利主义关心的是能够使社会上每个人的效用总和最大化这一结果,至于过程的追逐就可以忽视。因此,为了整体的效用最大化,可以牺牲某些个体的利益。应用到前面分析的“产业转移假说”(hypothesis of industrial relocation)或“产业漂移假说”(industry flight hypothesis)上,发达国家将一些污染或极度消耗原材料的产业迁移到那些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其结果是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的效用。对发达国家和整个世界而言,都能够将整体的效用最大化。尽管这种情形下,牺牲了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利益,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效用总和(发展中国家若和发达国家出在同一位置上,完全有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效用),但在功利主义看来,这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总体效用得到了增加。这就为发达国家应对所谓的“生态倾销”而实施的“转移污染”找到了合理的理论依据,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就成了可能。 其实功利主义的主张是存在并决定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这样一个思想出发点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是传统的伦理观的起点和归宿,它认为在地球上,人是万物的中心,一切事物都是围绕着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有人才能成为伦理的主体,而其它事物只能是以客体的形式存在。这种思想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首先让人摆脱了神的统治,又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张扬了人的个性,找寻了人的尊严。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在片面的强调自己的主体性时,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主体和客体的完全二致,引发了主客关系的紧张对立。对立的结果是大自然一次又一次地报复了我们,这不得不要求我们重新思索和定位自己的行为。于是出现了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主义,它认为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也既人类保护环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许多国家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归路,然而接踵迩来的是更为严重的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这就引出了现代的伦理思想----生态主义,它更加关注和强调自然的固有价值。 (二)关于生态主义 所谓生态主义,是指尊重和强调生态的一种思想。 生态主义强调,人类在求养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生态系统的规律和自然属性,重视生态和自然的固有价值。在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的前提下,与系统中的其它存在和谐相处。足见,生态主义强调人的自然属性——人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结点,而非全部,不存在人凌驾于其它物种之上的正当理由。我们知道,最早的人是物我一体的(或者不能够成之为人),到现在人完全物我二致了。这部“进化”的历史是一部反自然的分化史(人完全存在于自然——人尽力摆脱自然——人狂妄凌驾自然),然而“进化”的结果确是有二:一是大自然近似疯狂的报复了给其施虐的人类:二是相对于工具和技术的进化而言,人是退化了。于是有了工具理性,又有了批判工具理性。这一切都要求我们重新建构自己的宇宙观:强调人与自然的沟通、强调生态系统的规律、强调人际的同构、强调互助和自足。 需要说明的是,生态主义既不是对“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彻底否定,也不是对“生态利益”为中心的完全肯定,而是在两者的基础上,以“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为中心,使人类的利益和生态自然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实现和满足,也即“人际同构”,“世界大同”。 按照生态主义的要求,我们再来分析“产业转移假说”(hypothesis of industrial relocation)或“产业漂移假说”(industry flight hypothesis)。发达国家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倾销”,应该有如下的作为或不作为:一、依“生态人”的内在要求,关注并帮助环境标准低、环保程度不高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有所发展,当然这要以不干涉别国内政为首要原则。二、将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考虑并重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美学价值等固有的不可分割的内在价值。三、不能够实施“转移污染”而将发展中国家变成“污染避难所”(pollution haven),不管以什么理由,如“腾挪治理”。 在生态主义的追求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现实性和可能性的问题。它们主要是包括:感知和认同生态自然的利益的方法及途径;生态自然利益的载体或者代表体到位或缺位;生态自然的利益与人类利益的比较衡量;生态自然的利益救济的方法及途径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实性和可能性的障碍不能够替代其必要性的存在。由于传统的思维模式及其历史惯性,生态主义的确立会遭遇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如以往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贸易保护主义、自由贸易主义等。当然也会出现生态主义“至上”的情形,是指借以生态主义之名,而行非生态主义之实。典型的例子就是绿色壁垒,许多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其正当理由,援引WTO及其相关条约规定的“环保例外权”,而行贸易保护之实。此时的绿色壁垒,则具有不正当性。 (三)绿色壁垒可能性的走向 如前所述,绿色壁垒的实质是功利主义和生态主义矛盾、环境保护和贸易保护及自由贸易等诸多矛盾的调和物,它有过渡性和暂时性,那么,绿色壁垒可能走向何方? 我们认为,绿色壁垒最终会走向消亡,但是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原因如下:(1)深层的生态主义不能够在短期内完全树立并扎根于全人类的思维模式中,并作用于人类的理性行为;(2)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源禀赋有很大的差异,某种意义上讲,“不平衡胜过不发达”,虽然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但比较优势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还存在极少数拥有绝对优势的国家;(3)当今的经济秩序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经济秩序,发达国家作为既得利益者和既得优势者,不大可能抛弃自己的强势而制定平等的游戏规则,相当大的程度上,作用于国际经济贸易和合作中的规则是“强势规则”;四、国际上由于历史、经济、文化、政治等原因而导致的冲突不断,而且有激化升级的趋势,这大大破坏了一些业已建立的稳定的平衡。 然而,从最初的重商主义,到现在以WTO为主的自由贸易体制的建立,世界贸易已经摆脱封闭,走向开放。我们从“关税”这一壁垒的产生,发展和逐渐消亡,可以看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阻碍自由贸易排斥相互依存性的手段和措施最终将被取消,绿色壁垒也不例外。然而,消亡的只是壁垒,而非绿色。因为”绿色“代表了可持续发展,内合了生态主义,同构了人与自然,和谐了主体客体。只是反应在文字上,绿色将与其它概念结合,生成新的概念,如绿色一体化,绿色经济等。具体说来,壁垒的消亡可能要依赖并经历如下的努力:一、世界性的贸易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比如对贸易和环境体制中关键用语的法律解释问题的解决:GATT第20条(b)款中规定了给予“对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要采取的措施”以例外待遇。然而该规定中“必要”的内涵与外延,如何解释。二、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平等对话,巩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交流和互助,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决策力和在国际中的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绿色只会凸显,而不会消亡,消亡的只是壁垒。 参考论文和书目: [1] 吕忠梅:《环境法的新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和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 那力,何志鹏:《WTO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 秦天宝:《国际环境法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解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12月。 [5] 朱晓勤:《WTO与绿色壁垒:若干法律问题分析》,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6] 万霞:《对环境与贸易国际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兼论中国加入WTO面临的相关问题与对策》,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7] 单飞跃,陈丹:《绿色壁垒:WTO规则体系内外的思考》,载《第二届海峡两岸经济法研讨会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