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贸易生态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赵成名*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轮谈判积极推动了世界贸易自由化,使各国间的进出口贸易不断增加,外汇储备不断增长。仅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就达到国际贸易总量的90%以上 。但世界人口不断增长,环境资源相对减少,而且由于人类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使得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因此更加关注环境问题,采取各种环保措施,如执行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实施绿色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关税等制度,对进出口商品的“绿色含量”进行严格把关,以保护本国环境和国民。国际社会也纷纷采取行动。1972年,113个国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此后,一些环境保护与贸易国际公约、条约相继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也于1996年公布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在多轮贸易谈判中达成了有关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贸易决议,并成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环境与贸易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些举措有利于环境保护,但与WTO所确立的自由贸易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引起世贸组织各成员间的贸易纠纷,如美欧激素牛肉案、转基因作物贸易纠纷,美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虾-海龟案等 。 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间的法律冲突,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目前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贸易生态化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一、WTO贸易规则与环境条款间的冲突 正如美国的路易斯?里奇曼在其《关贸协定谈判成功后下一步该做什么?》一文中所指出的:“还有什么比自由贸易主义者和环境主义者所主张的世界观分歧更大的呢?提倡贸易的人把扩展国际贸易视为增加人类财富的强大动机,而绿色主义者却认为工业开发在对脆弱的全球生态系统进行掠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一直是两股道上的火车,各走各的路,彼此很少联系,人们并没有认识、掌握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很少综合考虑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 虽然GATT/WTO 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但其与环境保护规则存在很多分歧与冲突。具体体现在: (一)GATT/WTO环境保护条款过于笼统、抽象,为贸易保护主义者筑起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便利 GATT刚成立时,由于当时的环境问题还不具有国际性,GATT只在第20条“一般例外”的第2款和第7款中对环境保护作了笼统的规定。第20条规定,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任何缔约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随后,在WTO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当环境问题出现紧急情况时,成员可采取较为简便的程序以公布或通知其技术规章和标准。另外,在《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协议中均有类似的规定。 在这些条款中,屡屡出现诸如“武断的”、“不合理的”、“适当的程度”、“任意或无理的歧视”、“变相限制”、“必需的措施”等模糊语言或弹性词语,而且对含义,这些协议未作任何解释,因此,在有关条款具体使用时,使成员获得很大的自由解释的空间。而且还会带来很多“暗箱操作”、双重标准,甚至导致有些成员利用这些条款筑造绿色壁垒,损害WTO所确立的贸易自由原则、公平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等,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二)GATT/WTO规则中规定的环保例外权对自由贸易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在GATT/WTO的多边协议中,《GATT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中都将环保权作为合法例外予以规定。当然,这种权利的设定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设定权利的规则条款如(一)中所阐述的那样,用词模糊或有弹性,使得各成员对环保例外权的使用条件、程度和范围都有各自的解释,导致环保例外权的滥用,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三)环境关税与关税减让 GATT/WTO的目的就是为了削减、甚至完全取消关税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但GATT第2条授权成员国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不超过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过境调节税;成员国还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用以资源的补充更新。 而对于环境关税的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没有规定,有成员国自己确定。这必然会导致环境关税的随意性,从而,影响各国间正常的国际贸易。 (四)环保补贴与公平原则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8条第2款将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协议规定,改造现有设施使之适应由法律和/或法规所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由于这些环境保护上的要求会对企业构成更大的限制和更重的负担,所以,只要这些资助符合以下条件,其他成员就不能对此提出申诉:是一种一次性的,非重复性的措施;限制在适应性改造工程成本的20%以内;与企业减少废料、污染有直接和适当的关联,而不包括任何制造业能够取得的成本节约;应是能给予所有可使用新设施和/或生产加工的企业。 显然,如果一国的环境标准较低,企业依靠政府或公共机关的补贴来解决其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费用,把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成本分摊给社会,必然会降低私人成本,使得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价格优势,导致“生态倾销”。因此,环保补贴对于国际贸易公平性带来不利影响。 当然,WTO所确定的自由贸易原则,并不是指不考虑产品的质量,不考虑产品是否对环境构成威胁,一律在国际市场上自由交易。在当前的形势下,国际贸易必须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走国际生态化之路。只有在国际贸易生态化原则的指导下,才能较好地协调环境保护与贸易的分歧与冲突。 二、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可能性 国际贸易生态化,又称国际贸易的绿化,是指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用科学或生态学的原则渗透到全部贸易活动之中,将环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的全过程,在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都考虑环境保护。 也就是要把环境与贸易协调一致,做到既发展贸易,又保护环境的“双赢”效果。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存在较大的难度。 (一)各国广阔的“绿色市场”,不断增长的“绿色需求”是实现贸易生态化的根本原因 由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各国人民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也在不断改变,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绿色消费观念正逐步形成,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已出现“绿色消费热潮”。1990年欧共体调查表明,67%的荷兰人和82%的德国人在超级市场购物是会考虑环境污染因素,有50%的英国消费者在购物前会考虑和询问该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破坏生态,有40%的欧洲人喜欢“绿色产品”。美国一家公司1991年初通过电话询问的形式所作的一次名义测验表明,在纽约1350万成年消费者中有25%人不再购买污染环境的产品。随着环保意识、绿色伦理与绿色技术、绿色产品、绿色消费的日益结合,绿色市场或环保市场已经形成,有人估计绿色市场有可能成为21世纪市场销售的主流。据统计,1989年北美“绿色产品”贸易高达1060亿美元;西欧约1000亿美元;亚太地区月500亿美元。英国生态作物销往美日德等地,年收入逾5000亿英镑。据1995年10月26日《中国环境报》的资料,目前西欧各国绿色食品销量已占全部食品销量的5%~10%德国高达30%。德国、丹麦等市场对包装材料的环保要求(如不含氯等),是绿色产品的销量大大超过非绿色产品。 而且世界各国都加强对进口产品“绿色含量”的严格把关。自1978年原联邦德国首先使用“蓝色天使”环境标志以后,各国相继采用环境标志制度,至今已由20多个发达国家喝10多个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实行了环保标志,也称“绿色标志”虽然各国对于绿色标志的认证、测试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但是绿色标志已成为一国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今后,“非绿色”商品将很难进入国际市场,绿色市场将进一步扩大。 另外,环保产业开始蓬勃发展,他将组成一个环保产品市场,推动环保产品的国际贸易。目前全球环保产业产值已达3000亿美元,环保产业正成为国际上最有发展前景的“朝阳工业”。预计到本世纪末,全球环保产业产值将达到6000亿到8000亿美元。据1995年美国《商务日报》报道,未来20年内全球产业市场的规模可与药材产品或航天工业产品市场相提并论。 由此可见,随着“绿色需求”或“绿色消费”的增长,“绿色市场”的不断扩展和完善,环保与贸易将能紧密结合,实现国际贸易的生态化。 (二)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对环境资源价值观念的转变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国际贸易生态化成为可能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他们不仅形成了“绿色消费”的观念,而且增强了环境权利的意识。他们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政府履行其环保职责,监督企业履行其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环境资源价值观念方面,传统的价值观念认为,环境资源没有价值。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往往不把环境成本计算在生产成本之内,导致企业的外部成本远远大于私人成本,致使市场失灵。随着人们在经济、环境、法学领域的进一步探索,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纷纷要求实现企业环境成本的内化,这不仅具有内在的合理性,而且也正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三、实现国际贸易生态化的途径 (一)转变经济观念,实行环境成本内化的成本核算体系 在进行环境资源有价性的讨论之前,人们认为环境资源是“无主物”,采取先占原则决定所有权,而且,由于传统生产方式的长期影响,人们都认为环境资源是没有价值的,他只是人们生产、生活的最基础的天赋条件,因而不计入生产成本之中。在这钟成本核算方式下,产品价格等于私人成本加上外部成本或环境成本,而外部成本或环境成本不计入生产成本之中,必然会导致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和产品急剧增加,从而使环境问题更加严重。在国际市场上,就会因PPM(Processing &.Product Method)标准、绿色标志、包装等制度的限制而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世界各国都应把环境成本计入生产成本之中,建立统一的标准加以规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利用环境资源(包括环境要素和环境生态功能等环境能力),就必须支付生态税(费)或环境税(费),企业可以把生态税(费)或环境税(费)的支出和在国际通用技术标准下所产生的其他外部费用,如因环境诉讼而支付的赔偿费用等,计入生产成本,以保证国际贸易中“可比价格”方面的公平性、非歧视性和透明度。 (二)健全绿色标志制度 自世界上第一个绿色标志“蓝色天使”诞生以后,绿色标志制度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认可,他们并纷纷制定自己的绿色标志政策。但在绿色标志标准方面,尚无统一的国际标准。 因此,绿色标志种类繁多,层次不一,所依据的标准不统一,在标志的制定、采纳与使用中透明度差,容易造成“绿色壁垒”。因此,在选择绿色标志的产品名目、制定技术要求时,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为基础,同时关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的环境战略咨询组织每年就统一环境标志方面的建议公告。同时,要保证绿色标志制定、采纳和认证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度,以保证绿色标志制度在国际贸易生态化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各国应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众参加环境事务的管理、监督,并滞销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绿色标志制度应保证完全的公正、透明度,使公众知晓不同产品的绿色标志所代表的不同含义,使消费者真正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更好地按自己的意愿选择绿色商品,更好地实现贸易生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