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入世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法律审视 周珂* 王权典** 一、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的提出 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作为重要议题被正式提出后,10年来一直为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特别关注的热点,这是缘于经济全球化与环境时代革命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计划经济退出历史舞台,市场经济一统天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为进一步控制和垄断世界市场,重新鼓吹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力主推行经济贸易自由化政策,加上国际产业分工与信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势不可挡,自由贸易成为主导潮流。经济全球化一般可理解为:由于商品、服务、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导致世界各国各地区生产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而逐步融合成“全球统一市场”的历史进程,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规范经济运行的全球规则及机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体制,就是基于经济全球化趋势而造就的,顺应20世纪90年代新的历史条件,进而发展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体制。由GATT到WTO体制的演进,对推动全球统一市场及机制的形成,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其核心内容在于要消除各种形式的自由贸易障碍,协调区域性的差异,减少国家对国际贸易的行政干预,实现全球观念上的认同与行为上的一致,依靠市场机制主宰国际贸易。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生产的扩大、科技的推广及人口的剧增,多年来人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使人类社会在浅尝经济增长的甜蜜之后,无奈自食接踵而来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苦果。近些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由局部区域的个别性问题向全球系统性、连锁化的持续蔓延,如气候变化无常、酸雨延绵、臭氧层耗损、有害有毒废弃物扩散、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地退化沙化加剧、水土流失与森林破坏严重等等,它们相互叠加影响,出现了足以危及到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峻形势。环境问题全球化导致人们的环境安全意识增强、环保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在重视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不得不亦将注意力逐步转向保护生态、防治和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于是,以维护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为宗旨的环保法律、规章和措施层出不穷、日臻完善,其中不乏在客观上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规章措施。这主要表现在两个领域:一是国际法领域的环保贸易规则。目前涉及环境问题的国际公约、多边协定及协议已超过200项,著名的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而大多数国际环境公约或多边协定已经明确规定以贸易限制措施作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手段。特别应注意的是,1994年GATT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贸易与环境的马拉喀什决议》,以及决定在WTO体系内建立开放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环保与贸易发展,表明WTO正以某种合适的方式积极关注着环境问题这一趋势。二是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国内法方面的环境管制措施与绿色壁垒措施,如:对企业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确立环境成本内在化机制、建立绿色税收(环境税)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等,用以严格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治理措施,推行清洁生产、提高企业环保的自律性、积极性,其中最有影响且日趋严格的是“绿色壁垒”。所谓绿色壁垒一般是指某些国家(主要指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和保障人类健康为由,通过立法确立强制性产品标准,如生产技术标准、环保标志、包装规范、卫生检疫制度等,用以限制不符合其中某项标准的国外产品进口,控制国际自由贸易的法律措施。 由以上两方面因素构成的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无论是对国际社会(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体系)还是世界各国及企业而言,都已经是无法回避且须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因为解决全球化的环境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国际环保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需要见之于各国的主权行为与自觉的环境管理措施中。作为市场经济与国际贸易主体及国家环境管理主要对象的企业,如何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化的经济贸易政策,完善自我环境管理措施,是国家有效实施环境管理的基础,也是环保时代的国际市场带给企业新的竞争压力。 二、环境与贸易的相互影响 在理论本质上,保护环境和开展自由贸易都是人类促进生产、改善生活的重要手段,均致力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高境界,因而环境与贸易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保护环境的过程可以改善贸易发展的物质条件及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可以优化全球的资源配置,增加社会财富,减少环境负荷。然而在现实条件下,环境与贸易又是相互制约的,源于具有内在稳定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具有内在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关系;若两者完全考虑各自发展目标,涉及各个国家或利益集团的相关立法价值取向不一致、各企业团体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理解有偏差,则其所采取的行为对策存在各种倾向性,环境与贸易往往出现难以协调甚至可能完全对立的局面。如:传统的贸易自由主义者只考虑经济效益而不顾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放任盲目增长的贸易,必然会带来生态破坏的恶果;而某些环境保护论者认为贸易是环境问题的根源,主张对使用破坏环境的技术生产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贸易限制,甚至从根本上反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这就为某些国家出于其商业利益(当然不排除有时或部分出于环保的合理考虑),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提供了依据。一些发达国家采取措施抵制进口那些由于环境标准低而生产成本较低的商品,真实的目的往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即采取一些相对于国外竞争对手来说有利于本国产业的措施;反之,对国产商品有影响的环境措施在本国又通常会遭到本国产业界的怀疑,他们以为如此措施会减少就业,并因为实施环保措施的高成本而最终导致企业向其它国家的迁移。贸易专家们主要担忧的是,国际社会长期努力争取的贸易自由会被环境措施所削弱,这些措施会造成世界范围内商品流通的减少,且导致全球贸易规则“一致性”的目标更难以实现。 所以,我们在探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时,既要看到两者相互制约的一面,又要看到两者相互促进、协调统一的一面;若要研究解决环境与贸易的矛盾,还必须从其统一性入手,结合考虑时代背景因素,通过实施正确的贸易与环境政策措施,建立起平衡不同倾向的最佳协调机制,以实现全球环境与国际贸易的同步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如果片面追求贸易自由化而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盲目增长会带给环境诸多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现实表明,由此付出的环境代价已远远超过局部或短期的经济利益。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自由贸易直接引起被污染的废弃有害物品的越境转移,加剧了全球环境污染 被污染物品概指携带并传递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成分的产品。如:物化性能不合格的用具、玩具、沾有害虫或病菌的粮食、果品、疯牛病牛肉,含有二恶英的禽奶制品,或者在某些发达国家内因对环境破坏严重而遭淘汰、禁止再用的有害技术、工艺、设备等。这些物品的越境转移,一般是由发达国家假借回收与再利用或以支付处置费的名义直接出口到发展中国家。该现象始于20世纪70年代,90年代后愈演愈烈。据联合国环境规划(UNEP)估计,1986年至1990年间共有500多万吨危险废物由工业化国家运往亚非拉诸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每年有至少10万起越境转移事件,数量达200万吨以上;绿色和平组织某项调查显示,发达国家目前正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物,其中美国曾在1991年将超过1500万磅塑料废物运往菲律宾、3500万磅运往印尼、7500万磅运往香港(大部分转运中国内陆)。 如此行径,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2、贸易自由化产生一国对别国生态资源的依赖性,加速了生态资源与能源物质的高消耗和不合理开发,造成新的环境压力与生态退化 贸易自由化肯定促进经济活动的扩大化、工业化高速发展,进而易形成超规模经济。虽然发达国家的自然资源禀赋并不高,但其拥有的24%的人口,消费的资源却占全世界总量的80%。显然,发达国家的高度工业化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生态资源的盲目无度开采,甚至是掠夺式利用的基础上的。如木材贸易扩大,导致某些国家特别是东南亚、拉美热带雨林大面积砍伐,加剧了全球温室效应;濒危野生动物贸易导致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不少发展中国家,如波利维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尼日利亚出口额的90%以上是原材料,而美国的原材料出口仅占其出口总额的24%,日本为2%。发展中国家依赖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出口发展经济,因过度及不合理开发资源,严重破坏和污染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并祸及周边国家乃至全球。 3、直接投资助长越境转移污染型产业,加剧环境问题国际化 市场规律决定了国际资本的流向总是由高成本域向低成本域流动。发达国家随着公众环境意识与科技水平的提高,制定了较高的环境标准,强化了国内环境监管,而为摆脱高能源、重污染的所谓“夕阳工业”(如钢铁、造纸、冶炼等),通过跨国投资渠道将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到环境控制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发展中国家借助外资产业也可能获得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等,但更多的特别是在初期,外资产业引进了新的、大量的污染源,加上发展中国家对环保重视不够、技术力量薄弱,引进的污染源往往造成很大的环境灾难。如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开办的农药厂发生剧毒化学物泄漏事故,造成死伤20多万人的惨重后果。美国危害生态的工业部门国外投资的40%以上在第三世界,缓解了本国而加大了他国的环境压力;日本的许多大跨国公司在东南亚设立子公司,从事当地木材砍伐和加工业务,结果使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恶化。 4、贸易活动还因产品生产、运输及消费使用等条件限制而致生态环境质量下降 贸易自由化促进大市场的建立,而企业生产规模和扩大,使污染物质排放量相对增多。进出口活动离不开运输渠道,而目前大部分交通运输工具是以矿物燃料为动力,造成了空气和水的污染。当今世界空运与海运占全球石油消耗的1/8,增加了空气中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碳氢化合物的排放;还经常伴有原油泄漏所致污染。可见,运输过程是一个难以有效监管的“移动”的污染排放源。对产品进口国而言,消费商品也产生大量废弃物,加重了环境污染。据统计,仅产品包装造成的垃圾在全球城市垃圾中就约占40-60%。 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是广泛的,当然不可取,然而适度的自由贸易政策也会对环境应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如表现为通过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协助不发达国家解决环境污染。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曾有过较为恰当的分析说明:“贸易自由化给环境带来的主要益处,是取消畸形贸易政策后会产生的正结构效益。贸易自由化可以减少或消除许多目前加剧了环境问题的政策干预,这些干预对生产和消费的分布和强度产生扭曲作用。更自由的贸易通过取消补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还可能重新分布全球生产,让一些国家增加而另一些国家减少不同产品的产量。它允许国家更加侧重于各自享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包括环境禀赋所带来的优势)。如在农业领域贸易自由化给环境带来的好处,是消除了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和数量限制等畸形政策干预,这些干预造成过度专门化、过度种植和不良的土地利用等后果。在林业和渔业领域,贸易自由化改革了那些造成森林退化、滥捕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比如补贴及未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关税差异,也会对环境有利。” (二)、强化环境管理对贸易的影响 1、各国环境法规的差异可能导致限制或禁止自由贸易,进而形成“绿色壁垒” 各国环保法规和标准大多是针对本国环境问题制定的,因而不可能做到彼此一致,且只对本国产业有约束力。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甚至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达国家据此认为,为了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应优先考虑环保问题,各国有责任保证主权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或属于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应减少或消除破坏环境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任何国家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控制甚至禁止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的市场准入。在此理论指引下,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的环境法规与环保标准一般严于发展中国家,且要求不仅针对最终产品,而且涉及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生产过程、包装、使用和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由此导致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由各国的纯内部事务走向国际化之“越境管辖”问题,即个别国家要求所有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应符合其国内的环保法规。如德国政府于1994年颁布《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可能被还原成20种对人体或动植物有致命作用的芳香胺的偶氮燃料的纺织品及其它日用消费品。美国政府决定自1996年5月起,所有国家在有海龟生存的水域中捕捞的海虾,须获得美国国务院的证明,证明在捕虾拖船上安装了海龟驱赶装置,确能使海龟安全逃离捕虾拖网,方能获准向美国出口。显然,绿色壁垒对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及动植物安全有一定促进作用,问题是在于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理由并予夸大,制定复杂的环境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且依靠单边主义机制去推行,发展中国家是无法一时达到其要求的,这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设置了重重障碍。 2、国际环保机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一国奉行单边主义机制并非普遍适用有效的,为弥补这一缺陷,各种各样的国际机制不断得以发展完善。它主要指的是国际社会通过建立国际组织、订立国际公约、协定及规则、推动共同行动计划、发表宣言等所形成的多国合作解决机制。如联合国倡议的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宣告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作为全球一级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的核心组织。1994年GATT在马拉喀什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上决议建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环保与贸易发展。国际社会现已有200多个环境公约及多边协定,其中如《关于破坏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原使用氟利昂的制冷设备、冰箱、各类化妆品等逐步退出市场。为响应国际社会防止全球气候异常恶化的呼吁,美国、德国近年已停止了对热带木材的进口。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在国际标准组织(ISO)倡导下逐步兴起了环境标志运动。所谓环境标志亦称生态标志、绿色标志,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严格程序和标准,授予同类产品中对环境危害最小的那种商品的商业标志。绿色标志运动促成一股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浪潮,迫使企业努力去获得环境标志,否则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受到冲击,故目前实施环境标志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涉及产品范围越来越广,直接影响许多产品的国际贸易。 3、环境成本内在化与环境税等市场机制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手段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并通过国际贸易途径可缓解国际资源与环境问题, 而且因为国家与企业作为市场利益主体参与,效益较为显著。 国际上对贸易影响较大的市场机制有两种:一是环境成本内在化, 即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成本中。该机制将导致产品成本增加,价格上升,会影响质量不高的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不少发展中国家虽然亦实行排污收费原则,但费用很低,这种做法与将治理污染的所有费用计入成本不可相提并论。而发达国家普遍主张应以国际上通行的环保标准确定产品的成本,本国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给予企业“环境补贴”,这同样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不合理要求。二是环境税,一国征税原则上针对国内生产者,那么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位置,故国内生产者为了扭转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成本劣势,一般竭力主张本国政府对进口相同产品征收相等的环境税,由此便直接冲击了WTO体制中的关税减让原则,有碍于贸易自由化。 环境对贸易的效应,除了上述制约情形外,还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作为一种贸易资源与产业,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环境促进贸易最为明显的是国际环保产业的兴起。环保产业主要是指为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提供产品、技术、设施和服务的行业。环保产业最初是适应本国的环境保护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但环保产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质上是可贸易商品。随着环保产业在国内与国际上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环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亦日趋增大。环保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尤其是发达国家),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竞争新热点。据WTO S/C/W46的统计,1996年全球环保产业市场规模达5400亿美元。2000年则超过6500亿美元。其中87%以上份额由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掌握,德国企业的环保投资额近年已达60—80亿马克,目前其环保技术与设备的年出口额已占全球环保技术贸易的21%。 三、环境与贸易的冲突与协调 (一)环境与贸易冲突的本质及表现 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一定程度和形式的国家与国际间法律的约束和干预,而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则力求尽可能地减少国家与国际间法律的管制与干预,两者要求截然相反,故在法律表象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始终是难以避免的。而通过前述对环境与贸易的相互制约系列因素的现实分析表明,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技术和环境因素的差异,有关环保与贸易问题的法律调整机制的设计,往往体现了各国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对待环保措施和贸易制度上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和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利之间存在深刻的矛盾,这是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根源所在。 发达国家在其已获得以牺牲环境为历史代价的大发展后,其立场由最初信奉纯粹的“贸易自由主义”转为现时的“让贸易披上绿装”,且从维护其长期以来在资源和经济上霸主地位出发,侧重于环境问题的当前成本和未来影响,倾向于本国的环境质量和经济利益,设置环境壁垒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而影响国际竞争。 发展中国家则从维护其公平发展权利出发,强调环境问题的历史责任和现实义务,它们普遍经济技术落后,面临极为迫切的脱贫求温饱问题,而消除贫困化的唯一出路就是发展,但如今它们在资金、技术等发展经济的压力之上,又增加了环境与贸易的压力,面对双重矛盾的困扰,发展中国家普遍担心环境保护可能被一些发达国家用作事实上的贸易保护的借口,从而延缓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认识的偏差不可避免地导致各方行动上的不一致。 此外,即使在各国国内,各种利益集团如政府决策管理者、产业界、民间环保主义者对环境与贸易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主张。相当一部分环保主义者认为,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增加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故应毫不迟疑地采取对策,对影响环境的贸易进行限制,即使短期内牺牲某些经济利益也值得。企业界担心贸易限制会影响和阻止规模经济的发展进而减少其所产生的效益,妨碍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获得发展的权利。政府决策层则出于全局考虑,担心贸易中的环境措施会影响、削弱本国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基于上述种种现实,环境与贸易的矛盾冲突将会长期存在,伴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竞争的不断加剧而日趋尖锐化。实践反映,这种冲突的直接后果主要表现为:既损害贸易基础又破坏了环境,还会引起更多的贸易与环境国际争端——如1990年“美墨金枪鱼之争”、 1997“美印等国海虾之争”, 便是因利益角度理解不同在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贸易与环境争端的典型案例。当然,如此后果并非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所期待的,因为其终究有损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偏离了当今世界的主题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二) 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 如前所述,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如果相互协调,就可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而且能促进环境保护;反之,保护环境和贸易发展若没有合作、协调统一,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考虑环境因素的贸易与发展将是脆弱和短暂的,不注重贸易与发展的环境保护将禁锢人类前进的脚步。环境政策措施与贸易规则虽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在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时,各有不同的出发点与侧重点,但终究要服从人类所追求的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而进行变革,尽管在其中已暴露出许多难以协调的矛盾与冲突,无论是环境措施中的贸易限制还是贸易规则中的环境措施,就现行体制而言,如何更好地协调以促进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问题的关键。既不能用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借口制约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也不能放任自由贸易加速环境恶化。建立在稳定的科学和规范基础上的环境措施和贸易规则必须协调统一在一个开放的国际法律体系中,为此,各国都有提出解决两者矛盾的平等机会,有权表明其正当要求与主张,国际社会关键要在推动自由贸易与促进环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机制,以环境保护促进贸易的发展,以贸易的发展推动环境保护是协调贸易与环境相互关系的根本要求。 科学的立法当然需要准确的数据和可靠的结论,但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不同的国家不可能适用统一的标准,制定和实行某一项环境政策,应谨慎地从历史、现实的角度考察各方面的情况,且须经过周密的科学论证。唯有如此,才能找准环境问题的关键,并对症下药。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指出:“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问题,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应该避免在进口国家管理范围以外单方面采取对付环境挑战的行动。解决跨越国界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协调一致为基础。在此原则指引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21世纪议程》基础勾勒出在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基本框架。一是在国际层面上需要促进建立一个开放的、非歧视性的、公平的、安全的、可预测的、符合可持发展目标并能使全球生产按照比较优势得到最佳分配的多边贸易制度,使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改善其经济结构,并通过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改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改善商品市场的运行和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制订健全兼容和一致的商品政策,使商品部门能对可持续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同时要考虑到环境方面的问题,促进和支持可以使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相辅相成的国内和国际政策,制定和扭转保护全义,使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展。 二是在国家层面上,要求各国制定有效的环境立法、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次序应该反映它们适用的环境与发展范畴。各国应有效合作阻止或预防任何造成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于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与转让到他国。“考虑到污染原则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并且适当地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鉴于决策错误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应采取预防和适应的方法,寻求在事故发生前发现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贸易制裁这一最不理想的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金枪鱼与海豚案”以及后来在WTO协定中有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安排,均体现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完善及运用方面,做出了实践努力。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WTO的基本原则已遭受到环境保护的冲击(如:非歧视原则受到环境标准及多边环境条约的冲击、关税减让原则由新增加环境税费带来冲击、全球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构成冲击、隐蔽的环境壁垒措施的实施违背了市场推入和透明度原则等),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环保时代的要求,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明确表明了积极的立场与明确的原则,即:赞同和维护一个公平、公开、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为保护环境与促进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动之间不应有、也不需有任何政策上的抵触;世界贸易组织愿意在不超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下,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中各项政策。为此,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已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到WTO的日常主流活动中,并致力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以求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特征的基础上加大环保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入世后我国应对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的法律建议 加入WTO是我国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是良好的机遇。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大国和新兴贸易大国,我们既面临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环境贸易挑战和承担国际义务、树立自身国际形象的压力。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包括污染转嫁(引进)、国内资源过度消耗,生态破坏、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有30%以上在我国均早有反映,有些还相当严重。如:1993年12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报告宣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国外资金流入国,但在我国所引进的外资项目中,属污染密集型企业占引进外资项目且投资总额的36.8%,仅欧共体国家在我国的投资项目就有20%的污染密集型企业。 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因包装不符合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已蒙受巨大损失,仅1995年就达2000亿元左右。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的实施使我国近年约50亿美元的产品出口受阻。而我国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约占总出口总额的89%。透视此类现象即可发现我国早已面临国际贸易体系和国际环境公约在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中的政策冲突问题,入世后将变得更为突出。当然也有管理体制不顺、市场机制发育不全、政府失灵等方面的原因。由此表明,我们在参与经济与环保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正视并认真对待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的协调处理。总体方针为: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开放,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或正当做法,重视市场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强化国内环境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深化企业改革,着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提高国家的竞争实力。在此原则指导下,应当有针对地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 (一)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保组织和贸易组织的活动与谈判。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领域的影响,坚决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鉴于形形色色的环保规章、措施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中,而环境政策与贸易规则毕竟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彼此虽有渗透,但大多以“宣言”式文件所确定的抽象原则或“例外”的限制文件形式存在,其中不乏“情况不同”、“不适当”、“有效的”“兼容的”、“武断”等等含糊措辞,均缺乏统一具体的解释或衡量标准。而世界贸易组织法以维护和促进多边自由贸易为使命,保护环境目标只能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实现,不可能成为一个专门的环境贸易法律体系。事实上,由GATT乌拉圭回合到WTO体制的确立,均没有也难以对环境与贸易的协调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只是悬而未难决的新议题)。因此,入世后,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活动,及时了解有关动态趋向,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参与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制定,争取制定不损害或有利于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当前较为紧迫的是促成防止污染行业转移的国际公约的签订,以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的环境权益。同时,当我国企业出口产品遭他国“绿色壁垒”遏制时,就灵活运用WTO基本规则,充分进行对话、磋商直至诉诸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时还可依法采取合理反击、报复措施乃至提供外交手段,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二) 谨慎签署和切实履行多边环境协定 目前我国已参加签署了30多项多边环境协定,尚有不少还没有参加。参加和签署新的环境协定时,事前应有充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趋利避害,既要防止他国借口环保而实行贸易保护,也要考虑对自身合理的贸易保护,要做到有选择、分阶段地参加签署新的多边环境协定。在履行这些协定过程中,首先应广泛宣传,让国内有关部门、各企业熟悉其内容并在环境管理行为中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然后要突出重点,当前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危险废弃物与污染行业对我国的转嫁问题。 我国已参加《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且国内已出台《关于严格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通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措施,对防治废弃物向我国转移问题,已有法可依,重在严格执法把关。而针对污染行业越境转移问题,目前尚无专门的国际公约或其他国际法规加以具体规定,故目前我们只能根据《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有关原则性规定 ,加强国内立法,并结合对引进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加以解决。 (三) 适应国际接轨新形势,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立法。 虽然我国现已颁布7部环境法、14部资源管理法和400多项环保规章及标准措施,就立法层面上基本形成了法治框架,但针对WTO协议的原则条款,特别是与环境有关的规定及国际环保公约,根据国际环境与贸易政策协调发展的新形势,需要全面开展法规清理工作。适时做好废改立,进行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创新设计,尤其是尽快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法规。此方面的当前工作重点包括: 1、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吸收和借鉴其在环境标志与环境标准管理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加以确认,并出台适于我国推广使用的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配套实施法规。 2、制定和完善防止国外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方面的法规。 3、重视经济手段,引入市场机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如逐步建立环境成本内在化、绿色(环境)税收制度等,加强环保市场化政府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的建设。 4、填补法律空白,消除立法盲区。基于我国政府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环保公约的要求,尽快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及全球环境保护(如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四) 制定积极引导的环境产业政策,加强政府对环保产业的重点扶持 良好的环境政策也会创造新的市场,环保市场对政府产业政策尤其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环保产业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和公益性、环保产品和技术投入成本高、一般不具有市场价格竞争优势等原因,企业往往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积极性不高。同时,环保产业升级换代离不开科技力量的支撑,取决于通过商业化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环境产品,其研发资本投入与风险较大,一般企业勉为其难。在我国,环保产业起步晚、基础薄弱,环保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根本不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足够实力,其发展勃兴更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与大力扶持。 (五)理顺贸易的环境管理体制,健全环保市场化宏观调控机制 鉴于我国的外贸、生产、环保等部门及条块之间还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故需要加强贸易中的环境管理,以促进环境和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环保市场化必然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在我国,无论是推行清洁生产、开发环保产品,还是推广和采用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标志,或提供其他政策扶植及采取其它调控措施(如环境规划管理、环境审计、环境税收),都会涉及外贸、经贸、环保、质监、科技、税收等诸部门及条块之间的协调管理。健全环境与贸易发展的综合决策体制,须注意改革多头审批的传统做法,转变政府职能,因具体事权发挥中心部门的职责。对资源开发、行业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综合论证与决策。要强化地方辖区政府的职责,实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政府环境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其中包含的一条原则即要求政府权威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环保市场化的统一运行规则,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建立市场化的环保与管理的新机制。此外,为规范行业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自愿原则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自我约束的监督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