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绿色贸易与中国农业法 徐丽媛* 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入世”后农业立法所面对的挑战问题。文章首先分析农产品绿色贸易的法律依据,接着阐述了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的贸易的重大影响,然后指出我国农业立法的不足。为了完善我国的农业立法,作者对此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绿色贸易 农业法 持续农业 农业清洁生产 一般而言,农产品绿色贸易是指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预防,制止由于农产品贸易活动而威胁人民生存环境以及人民身体健康的损害,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农产品贸易潜在的环境风险是巨大的,多方面的,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生态环境被污染和破坏,人们的生命健康遭受威胁。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法律文件来对其进行管制,虽然这种管制是不必要的,但其中一些限制和歧视措施违背了这种管制建构的初衷,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要突破绿色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中国的农业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农产品绿色贸易的法律依据 世界贸易组织中有多个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对农产品绿色贸易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 《关贸总协定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腊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农产品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一“例外权”的约束,这正是农产品绿色贸易形成的根本依据。 (二)WTO《农业协议》的规定 WTO农业协议序言中强调:根据改革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对所有成员方应当是公平的,并应考虑到非贸易性的关注,包括食品安全和保护环境的需要。附件2国内支持部分第2条(e)项规定:检验业务包括一般检查业务和为卫生、安全、分类或标准之目的对特定产品的检验。第12条按环境计划提供的款项中规定,(a)获得这类款项的资格问题,应为已明确订立的政府环境保护或自然保护计划的一部分来加以确定,……。这些条款为农产品绿色贸易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中其他协议的规定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序言中申明世界贸易组织将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寻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该协定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是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规定。 3、《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该协议在序言中重申:不应阻止成员方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并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是合适的程序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国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正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中的这些相关规定,农产品绿色贸易才有了其法律依据,并且有逐渐形成农产品贸易方面的“绿色壁垒”之势。 二、中国农业法面对挑战 随着入世和《中美农业合用协议》的签定,中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必将受到WTO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然而在当今的“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已打上了绿色烙印,绿色壁垒成为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势,因此,绿色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也必将抬头。 (一)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绿色壁垒 是指一种以保护有了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保护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加以限制的贸易保护措施。乌拉圭加合谈判结束以来,各国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方法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与此同时,随着以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重视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质量,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产品加以抵制,绿色壁垒应运而生。绿色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订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和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中比较有影响,且被各国引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9000系列和ISO14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2)绿色环境标志。要求农产品既符合质量标准。(3)绿色包装制度。要求农产品的包装是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利于回收和自然分类。(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一些发达国家根据《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检疫制度,我国向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的检验项目多达56项。(5)绿色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税总过定和世贸组织的规定。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或以环境保护为由,进行反补贴。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斯以来一直注重于生产的增长,追求数量的增加,对环境的意识不是很强,在环境保护方来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农产品质的竞争力相对薄弱。如美国农业部就以中国输美猪肉、牛肉农残含量高,达不到美方标准为由,限制其输入。因而,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需“苦炼内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水平以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 (二)农业立法应进一步加强 我国农业的调控在一段时间内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但实践表明这种政策是不全面和行不通的。因为农业政策除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实践性、阶段性等一般政策特点外,还具有内容上的纲领性和具体应用上的灵活性、政策效力上的有限性等特点,它与法律相比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缺乏国家意志的属性;缺乏明确的规定性;缺乏国家的强制性;缺乏相对的稳定性等。正因如此,农业立法逐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乡镇企业法》等多部农业法律和一系列农业法规和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就这些法律与农业现在发展形势和发达国家农业立法相比,仍存在很大不足,表现在: 1、农业立法指导思想和农业发展的目标陈旧。我国1993年制定的《农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一农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带有浓厚的农业保护主义色彩,已不适应我国入世后积极开展农业国际贸易的在需要。《农业法》第2条规定了农业发展的目标,即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农业现代化。由此可见,实现现代化农业是当时立法的目标,但这一目标已远远落后于“绿色文明”创建的呼唤,也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农业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农业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目前我国在农业的许多领域都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但仍有许多领域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而且现在的农业法律规定适于原则,大部分都没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缺乏农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只重数量而不重质量,导致大量浪费和资源的破坏。在我国现行的农业法律体系中,对农产品的重量保证都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笼统原则性的规范。如《农业法》第22条规定“中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按照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持粮棉生产稳定增长,全面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这种没有具体制度和措施来保证的规范,会导致执行的随意性和执行标准的不一致。 三、完善我国农业法的思考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正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重要因素。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农产品市场需求上,绿色消费之风正蔚然兴起。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等大城市所调查的资料显示:有38.7%的人群表示愿意消费“绿色”食品,17.3%的人群反映“绿色”食品的假冒伪劣比较严重,说明中国农产品“绿色”食品市场空间巨大。在国外,带有绿色标志的产品日益博得消费者青睐,据联合国有关部门的统计。 当今40%的欧洲人更喜欢购买绿色产品,其中67%的荷兰人,8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要考虑环境因素,可见,环保因素已开始渗透于人们的日常消费之中,绿色消费构成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而我国的农业法体系中缺乏的正是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规范,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而“可持续农业”这一概念,美国其实早在1985年就提出了,其提出的目的在于寻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而且1986年美国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持续农业法》。 但是在1987年“可持续发展”一词被科学定义之前,可持续农业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直到1991年FAO在荷兰召开“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大会,会上各国共同发展的“丹波宣言”中才明确提出了“持续农业”一词,其指出:“持续农业是采取某种使用或维护自然资源的基础方式,以及实行技术变革和机制性变更,以确保当代人类及后代对农产品需求得到满足,这种持久的发展(包括农业、林业、渔业)维护土地、水、动植物遗传资源,是一种环境不退化,技术上应用适当、经济是能生存下去以及社会能够接受的发展。” 这一提法要求,在发展的同时,注意资源、环境的保护,使资源能永续地支撑农业发展。这样就能够使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既避免农业发展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又避免单纯强调保护而阻碍开发利用。由此可见,持续农业是农业发展方向的正确选择。 一直以来,WTO有宗旨就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思想渗透在一系列协议条款中,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规定:履约方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求得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和保存环境的手段。另外WTO《农业协议》也有此强调。如今中国已成为WTO的一员,适用WTO农业协议等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在发燕尾服战略上应必须重视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应该在立法上加以体现和确认。 实践表明,生态农业是符合WTO规则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生态农业(Ecological Agriculture)一词最初是美国土壤学家W.Alleehe于1970年提出的,其内涵是“生态上能自我维持,低投入、经济上有生命力,在环境伦理和审美方面可接受的小型农业。”1970年代末引入中国后, 生态农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那么,何谓生态农业?根据农业专家解释,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系统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的 农业发展模式。生态农业是一个农业生态经济复合系统,将农业系统同农业经济系统统一起来。以取得最大的生态经济整体效益。我国在农业法上应确立“生态农业”这一农业发展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对农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但是“入世”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种种已表明,我国农业立法的力度不够,在许多领域主要是农业环境保护领域缺乏相关配套的立法。因此,针对新的情况,我国应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农业环境保护法》、《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管理法》、《农药污染控制法》、《农产品对外贸易保护法》等,此外,还应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保证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在农业法律中规定农业清洁生产制度和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度 清洁生产,根据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暑(UNEP)的定义,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污染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清洁生产,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生产方式,其长期以来,只局限于工业生产领域,而在农业生产领域却鲜被提及,更未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和“有机农业”、“绿色食品”等浪潮的掀起,都在表明,国家应对农业清洁生产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且应在农业立法中明确确认这一制定。所谓农业清洁生产, 是指把污染预防的综合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产品设计和服务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温和(environmentally benign)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肥料,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生产和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性。这一生产方式能从源头控制污染,确保农产品的质量,有利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为了确保我国农产品的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法律规定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度也是极有必要的,因为,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中,环境技术标准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发达国家对于进品的农产品中农药的含量如食品中农药残留量都制定了严格标准,未达到标准的禁止或限制进口。而我国的农业在农用化学品的使用上都存在过量投入和不合理使用的特点,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安全标准,这样就大大限制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应从法律上确认农产品安全标准制度,制止农用化学品,制别是化肥和农药的过量投入。 (四)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农业的讨论和谈判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入世”后应当积极主动地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内的有关农业的谈判,了解世界农业环境保护的新动向及可能对农业国际贸易带来潜在的影响,争取公平合理的谈判地位。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农业立法的经验,努力与国际社会接轨,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