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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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7-02-12 559 次

入世后我国环境与贸易法律问题的探讨 于 游* 摘要:环境与贸易问题,是近几年来国际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在发展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保护环境以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已成为各国所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入世后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参与全球贸易自由化,冲破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同时又注意保护环境,是我们目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入世 环境与贸易 所谓环境与贸易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就是指制定和实施何种国际贸易规则和环境政策,才能使国际贸易既不影响环境,又能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在当今环保时代,随着世界范围的环境运动逐渐走向高潮,“绿色贸易”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因此,采取怎样的环境贸易措施,既保护环境又发展贸易是我国入世后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环境与贸易问题 1、环境与贸易的关系 一般认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是对立的,即一方面得到发展,相对的另一方面就会产生损害。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能够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同时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又造成生态资源的过渡开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而单纯强调环境保护,就会限制国际贸易的发展,甚至会成为一种新的贸易障碍。二战结束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试图使贸易自由化,减少并消除国际贸易的障碍,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生态资源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片面发展经济而忽视环境的做法被人们所不齿。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环保法律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往往根据本国的这些环保法规和标准,采取单方面行动设置贸易壁垒,进行贸易限制甚至报复。而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技术发展程度的落后,以及对资源环境占有、利用的不公平的历史,在现有的国际环境关系和多边贸易体制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发达国家通过商品交易,将有害废弃物流向发展中国家。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在人口仅占世界总数15%的该组织24个成员国,所产生的有害废弃物约占世界总量的77%,其中有10%以上通过贸易流向了发展中国家。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热带木材、水产品类等国际贸易中,由于这些稀有资源本身的经济价值,发达国家运用自由贸易这一手段从生态资源繁多但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的发展中国家“大肆掠夺”,使得众多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被严重破坏。另外,发达国家还利用国际投资的机会,将污染企业或落后的生产技术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污染转嫁”。与之相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如委内瑞拉和美国的汽油争端 、美国和墨西哥的金枪鱼之争 等等。 2、世贸组织体制下有关环境贸易措施的规定 为了协调各国环境贸易关系,解决贸易纠纷,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条约和协定,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即缔约国采取的如下措施是可以得到确认的:“(b)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措施;(g)有关养护有限天然资源的措施。”《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要求缔约国的技术标准仅可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例外,是“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生育。”《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第1款(b)项要求“缔约方对国际贸易不得实施限制和歧视,但成员可采用或实施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2款“各成员可不授予下述发明专利权,如果在其境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性利用对维护公秩序和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严重损害环境是必要的,只要此举并不仅仅因为这种利用为其法律禁止。”等等。但是这些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规定属于总协定的例外条款,对它的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而《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中要求的“国际标准”,由于目前环境保护的控制基准与方法在各国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一律采用这一标准是很困难的。并且在使用这些规定解决国际争端中,贸易自主的主张战胜了环境保护的主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关于美国限制进口以伤害海龟的方式捕获虾这一争端,提供了很好的说明。海龟是被国际自然保护同盟所保护的动物,美国法律要求美国政府与采用威胁海龟的捕鱼方法的国家协商,必要时,禁止进口使用伤害海龟的方法所捕获的虾。这样,从1996年5月起,所有向美国出口虾的国家应证明它使用了使海龟逃生的装置。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大纠纷。1998年6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认为美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以歧视的方式采取进口限制。同时,肯定各国可以在实现环境目标并遵守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自由确定其环境政策。成员国应当在双边或多边的框架内,在世贸组织内、或在其他国际组织内共同行动来保护环境,而不得用歧视的方式限制进口。也就是说,一个国家若实行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限制贸易措施,它必须证明这些措施是必需的、非歧视的、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针对于此,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协调。 3、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途径 首先,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发展以好的生态环境为基础,反过来,环境问题要靠经济的不断发展来解决。贸易是经济领域的一部分,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我们不能抛开环境,片面强调全球贸易自由化,也不能为了保护自然资源放弃贸易,不求发展。要促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自由贸易,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其次,制定一个最低限度的国际环境保护标准。目前,国际上对于环境标准和环境标志没有一个具体的统一的规定,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倍受阻碍。环境标志是不考虑产品的产地不同而采用相同的标志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受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限制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方法一般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他们的产品很难在发达国家申请到环境标志,也就很难进入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然而尽管ISO14000系列标准可以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任何企业,但要得到认证,必须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和程序方面的条件,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很多企业无法在短期内符合这些要求,无法冲破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而且针对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较低、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等国际直接投资主体,借机将在本国禁止生产的危害环境的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因此,要协调好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必须制定一个最低限度的统一的环境保护标准,促进发展全球贸易,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纠纷。再次,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性待遇。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 指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取得成功”,“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这种基于全球共同利害关系的责任感和合作精神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和实现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前提和关键。历史上发达国家长期掠夺或廉价收购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今天,现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进一步影响发展中国家对环境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以谋生的物品中,以自然资源为主的初级产品仍占很大的比例,但迫于贫困又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收入,从而陷入了人口、环境、资源和发展之间的恶性循环。虽然国际条约、多边协定等有关国际性文件中有关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规定以及对发展中国家作的特殊规定,但由于缺乏约束力,发达国家很少履行义务,并且这些规定本身也缺乏科学论证。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和贸易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期发展下去,势必造成全球的环境危机,影响贸易的全球化。因此,为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合理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给予发展中国家援助以及其他优惠待遇,从而实现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 4、环境贸易措施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的发展趋势 第一,环境贸易措施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将更多地取代传统的非关税壁垒。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绿色贸易将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为保护环境对贸易加以适当限制,传统的贸易壁垒将被淘汰。第二,环境贸易措施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目前,环境贸易措施的形式主要是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推行国内加工和生产方法及其它标准、环境标志制度等等,但随着时代发展,环境问题不断地变化,各国也会随之不断变迁,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更为多样化的环境贸易措施。第三,由环境贸易措施引起的贸易纠纷,将成为世贸组织双边或多边摩擦的焦点。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保护环境而限制贸易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贸易壁垒,它必将损害一些国家的利益,引起贸易争端。随着这种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也就导致贸易纠纷越来越频繁。第四,环境贸易措施将受到世贸组织的进一步规范。世贸组织是贸易纠纷争端解决的主要机构,各国各自规定的纷繁复杂的环境贸易措施会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不易解决,这就需要世贸组织对这些措施加以规范,起到一定的约束、限制作用。 二、 入世后我国对于环境贸易问题的立法对策 外国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已产生了严重影响:农副产品面临着难以进入国际市场的危险,产品出口市场范围会缩小,工业品的出口将受到较大影响,纺织品出口已经出现萎缩信号,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成本降低出口企业经济效益,使双边和多边贸易关系出现更多摩擦,对招商引资产生误导。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因包装不符合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规及相应的环境指标的要求,仅1995年就损失2000亿元左右。而作为我国进出口支柱性产业之一的纺织品行业,由于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和标志限制,我国1996年1~7月的服装出口下降了9.5%,纺织线出口下降了22.9%,2001年我国有30余万件夹克被欧盟国家退回,原因是夹克拉链的有关金属含量超过了欧盟标准。国际保护臭氧层公约使我国近50亿美元的产品出口受到影响。同时,国外向我国转嫁污染的现象相当严重。据统计,从1996年1月至11月,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废物约21000批、200万吨,货值近5亿美元,检验发现不合格的约250批、4.9万吨,以重量计,不合格率为2.5% 。另据1996年11月7日《中国环境报》披露,欧共体国家在中国的投资项目有20%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入世后,我国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态势,按照WTO规则,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绿色贸易,冲破绿色贸易壁垒。相对于我国目前法制的不健全,有关环境贸易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给一些破坏环境的贸易活动制造了机会。针对于此,我国必须加强环境贸易立法,尽快建立健全环境贸易管理体制。 1、完善环境保护法制和对外经贸的环保管理体制,改变“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现状。将环境保护的要求纳入贸易法规,对于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贸易行为予以限制和禁止,对现存的贸易法规中违背环保要求的,应予废除或修改。同时,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增加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人们的环境贸易意识,为环境贸易单行立法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2、制定环境贸易单行法规。首先,制定清洁生产法规,推行清洁生产,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和设施,提高我国产品和技术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进而增强我国贸易的出口能力。其次,制定环境标志法规,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在生产、使用、废弃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是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再次,制定实施ISO14000标准的法规,推行ISO14000标准体系。1996年10月以来发布的系列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0,使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绿色通行证,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而我国企业目前被ISO14000认证的企业仅几百家,在对外贸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要冲破绿色贸易壁垒,使更多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用法律的手段严格推行ISO14000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3、加强对贸易的环境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通过立法提高对商品的检验、检查能力,完善产品环境标准,更新污染检测和评估技术,减少并杜绝因盲目进口导致的“洋垃圾”和其他危害废弃物,禁止国外企业的垃圾转嫁,在国际环境贸易事务中与发达国家平等对话。 参考书目 汪 劲 《中国环境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蔡守秋 《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 徐淑萍 《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刘 敏 《世界自由贸易与环境—兼论中国的立法对策》 北大图书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