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的思考 孙 巍* 摘要: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的障碍,易引发国际争端。WTO协议中的“环保例外权”是其产生的法律依据,但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很完善,使绿色贸易壁垒常被滥用。从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影响来看,我国做为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相应对策,尽早消除在环保方面存在的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明显差距,协调和解决绿色贸易壁垒引起的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化壁垒为通途。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 法律问题 发展中国家 当今世界已进入“环保时代”,环境保护正成为控制国际贸易的重要条件之一,并形成新的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保壁垒、生态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条件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它往往依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要求某一产品不仅符合贸易标准,而且该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均符合特定环境保护要求,对不符合其环保要求的产品限制或拒绝进口。这种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中最为常见。 绿色贸易壁垒是借助于人类呼唤绿色、但各国的环保标准尚不一致的机会产生的,其形式有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这些绿色贸易措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名义上的合理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歧视性,这些绿色措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中有多个协定对环境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按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系划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 1、第2条关于对进口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的三种例外均与保护环境有关。 3、第20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该条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但缔约方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不得因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这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体系中其他协议的规定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序言中申明世界贸易组织将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寻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2、《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该协定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规定。 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其就不受解决争端行动的约束。 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该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是合适的程度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5、《农业协定》。该协定直接涉及环境保护的是国内扶持部分,它提出“绿色补贴”的概念。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不在协定规定的削减之列,以降低现代农业对环境的危害。 6、《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的第6、7条均与环境保护有关。第14条还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即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措施除外。 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 应该说,世贸组织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则是零散和不够全面的,其内容也过于原则化,这与世贸组织法具有判例法的特征有关,环保条款的原则和精神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在司法判例中才会得以逐步确立和发展。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分析 WTO关于非关税壁垒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很完善,所以各种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点,其中尤以绿色贸易壁垒引起的争端为突出。WTO中相当一部分规则比较概括、抽象或尚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在影响国际环保习惯法以及在对国际贸易造成冲击和影响方面,无疑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WTO将环境保护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条款,其目的是为维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这本无可厚非。但我们仔细分析上述法律条款,不难发现,仅就这些法律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它往往依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要求某一产品不仅符合贸易标准,而且该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均符合特定强调了成员方的“环保例外权”,这就使得所有的绿色壁垒均能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不论其真正目的何在。从而,贸易保护主义者可以凭此多边途径更堂而皇之地设置隐蔽的非关税壁垒。其次,这些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如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均没有具体精确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其结果是很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从而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巨大的威胁。 世贸组织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这不仅表现在现有环保条款涉及的领域都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要价较高的领域,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不予限制。而且反映在由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远比发展中国家复杂严格,这就严重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而世贸组织对各国制订自己的环保措施和标准未形成实质性的约束,也未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只建议各国的环保措施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甚至允许成员国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临时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这就为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开了绿灯。在国际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发达国家也起着主导作用。发展中国家因技术、人才等缺乏不能有效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结果国际标准主要考虑发达国家利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难以达标。世贸组织环保条款过于向发达国家利益倾斜的实质仍然是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问题。 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在其条文规定上存在一些缺陷,从而使得绿色壁垒显得扑朔迷离,国际社会对其褒贬不一。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认定某一个绿色壁垒具体措施的合法性时,对其适用的限制条件实际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即如果措施的实施构成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的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那么这一措施就无法满足《GATT1994》第20条引言所规定的要求,从而不能得到支持。这一点无疑有利于遏制“环保例外权”被滥用,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动辄实施不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 三、绿色壁垒对我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绿色浪潮的兴起也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就目前而言,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建立绿色贸易壁垒,这些环境政策和措施时有愈来愈重的贸易保护色彩,往往对国际贸易造成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和扭曲,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及现代化进程。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21世纪初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发展中的巨大障碍。 1、我国外贸产品出口受到严重限制。日、美、韩、欧盟、东盟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国家是我国外贸的主要出口对象,出口量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80%以上。但这些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的垄断优势,通过立法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制定了许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和法规,使我国传统商品出口遭受严重打击。在纺织品方面,西方国家禁止含有某些化学成分的纺织品进口。如日本对进口纺织品中的甲醛、重金属含量有严格限制;1998年上海对德出口的单装内衣,被迫终止出口,减少外销额达500万美元。在机电产品方面,欧盟制订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案”,实行CE标志认证制度,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其成员国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给我国电视机、收音机、灯具等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食品方面,1994年以来,我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到美国,欧盟也完全禁止我国的牛肉、冻鸡肉进入。发达国家所设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行业、出口总量、出口市场范围、出口成本、出口效益等方面产生较大冲击,使我国传统的贸易格局难以长期维持,因此,我国出口行业及出口商品结构应尽快向绿色化方向转变。 2、我国虽然积极吸引外资来华投资办厂,但是有些不法外商利用隐蔽手段,将外国污染物和污染密集产业通过出口及直接投资大规模向我国转移,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使我国的部分农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的出口愈加困难,也使得我国行业污染密集程度较高的三资企业产品出口受到影响。 3、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发达国家有关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的出口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标志,一方面要支付大量的检测、评估等间接费用;另一方面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等直接费用。在环境成本内在化及反补贴措施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我国出口货物征收绿色关税,使这些产品成本提高,从而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原有的价格优势,国际竞争力下降,制约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加剧多边贸易摩擦。发达国家以环保之名单方面地进行贸易制裁,并制定苛刻的环境标准,限制我国商品的出口。由于对环境标准理解不一致,会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两大区域型经济组织成员基本为发达国家,环保技术和标准大体一致,因而他们通过区域自由贸易形式,以低于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区域外的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我国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产生双边或多边贸易磨擦。 四、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 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入世以后,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表现出负面性。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管理是世界贸易发展的趋势,正当的绿色壁垒有助于国际贸易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也是我们的长远利益之所在。笔者认为,绿色壁垒对我国而言,是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我们应在挑战中抓住机遇,推动经济、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制定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WTO为了维护弱国的利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我国在坚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原则加入WTO后,应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联系,加强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努力寻求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待遇。我们要在WTO对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与谈判中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结果,为建立一个公开、无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努力,并通过多边贸易体制使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能够相互协调。通过参加讨论,还可以了解世界环保发展的新动向,其他国家交流信息和意见,认真总结国外企业的经验,扩大出口。 2、按照WTO规则及国际环保发展的新趋势,完善我国环保贸易法规及标准。我国经贸中有关环保的法规和标准还很不健全,主要体现在 :标准低,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不够,且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有发生。今后,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各项环保措施,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另外,我们还要发挥绿色环境标志的示范作用。环境标志尽管属于自愿试标,但对于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零售商或消费者可能会拒绝无环境标志的产品,而使此种商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鉴于此,我们应尽快实施“国内绿色环境标志”工作,制订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环保要求的国际环境标准ISO140000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我国还应建立信息库,及时、准确地掌握贸易伙伴国际环保标准的动态。 3、建立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进出口产品结构。随着环境或绿色产品损益外部性的“内部化”,出口产品和产业的比较成本会出现相应的变化。一些污染严重、污染处理技术相对落后,从而环境成本高额“内部化”的产业比如小化工厂、小五金厂等的比较优势将弱化甚至丧失,而那些少污染乃至无污染的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绿色农业等的比较成本优势将得到强化,我们应根据这种变化来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绿色GDP在GDP比重中的增长,建立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出口产品结构。在进口方面,以往我国进口国外有害生活及工业垃圾如旧磁带、旧服装和有毒废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污染了我国环境,影响了人民身体的健康。今后,一定要严把进口关,严格审批程序,坚决禁止高污染产品进口;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进口有利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产品,大力引进环保试用技术和设备。 4、生产和开发绿色产品。企业应把树立产品和企业的绿色形象作为国际营销战略的重要内容。美国咨询公司调查发现,82%的德国人,77%的美国人,67%的荷兰人在购物时会考虑到企业和产品的环境问题,消费者宁愿以高10%的价格购买有利于环保的产品。为此,我国企业应全方位、全过程的树立起环境管理的新思想,从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销售直到废物的回收、再利用,每个阶段都要考虑环保因素。而政府也应向绿色产品倾斜,实施优惠的财税、金融、贸易政策来鼓励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例如 :用于研制、开发绿色产品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对生产符合环保要求并用于出口的绿色产品给予一定的“绿色补贴”,对有利于环保的技术和设备的进口适当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商业银行也要加大对绿色产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增加对绿色产品的贷款并给予较为优惠的利率。 5、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绿色贸易争端。WTO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国际贸易全靠权力外交的做法,扼制了强权行为,为发展中的中小弱国提供了较大保障。迄今为止,WTO已受理了多起与环保有关的贸易争议案,比较典型的有1991年的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1995年的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案,1998年的印度、马来西来、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虾出口案 (也称海虾——海龟之诉)。这几个争议案,都是由于经济强国美国以环保为由设置不合理的贸易障碍而引起的,也都以美国败诉而告终。 WTO是解决绿色壁垒争议值得信赖的裁判场所,因此我们应尽快熟悉这一机制的运作,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来对抗那些不正当的绿色壁垒,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李程.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因及我国的对策.1999.(3) 3、张越.WTO机制下的中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思考.当代亚太:中国与WTO.2001,(7) 4、钱香云.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对策.河北学刊.2002,(2) 5、李良.世贸组织环境保护条款初探.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0,(2) 6、朱晓琴.WTO与绿色贸易壁垒: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厦门大学学报.2001,(4). 7、朱海齐.WTO与中国环境法.法学,2001,(1) 8、白玲.论绿色贸易与绿色壁垒.天津商学院学报,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