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文章 > 会议论文 > 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 正文
试论发展中国家应对绿色壁垒
2017-02-12 655 次

试论发展中国家应对绿色壁垒 马燕* 焦跃辉** 摘要:绿色壁垒是在注重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基于技术水平的差异和贸易保护主义扩张而产生。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为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关税.检疫制度.产品包装和限制准入等。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对绿色壁垒必须在坚持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公平竞争机制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待遇,通过增强贸易的透明度,努力实现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制度等在多国的共同使用和认可,并限制其不正当使用。争取公平的贸易环境,充分利用所给予的优惠待遇,充分发挥本国的优势,既要消除发达国家过度的或不平等的绿色同时也应尊重国民间的公平,积极的开展活动,争取公平的环境,充分利用所给予的优惠待遇,充分发挥本国的优势,既要消除发达国家过度的或不平等的绿色壁垒,又要提高自己产品和贸易的绿色含量。 主题词:绿色壁垒 发展中国家 中国 应对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凭借科技和经济优势,通过制定苛刻的条件,限制国外商品准入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起因于全球日益严重的生态灾难促使人们提出保护环境的要求;另一主要因素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本身是应当受到支持的,但当保护环境的同时限制了国外商品的准入,使得本国商品处于竞争优势时,这种法律、法规、制度、标志、关税则成为绿色壁垒。由于经济与技术条件的限制,发展中国家面对发达国家严格的准入条件无所适从,成为绿色壁垒的最大受害者。中国既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是贸易大国,加入WTO后面临更大的绿色壁垒冲击。如何应对艰巨的挑战,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保持并提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必需应对的问题。 一、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1.绿色技术标准。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及拥有超强经济实力,发达国家往往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控制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同时也限制了进口产品的市场准入。当技术标准超出必要或不能公平对待各国产品时,壁垒就会形成。 首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实施的《国际环境检查标准制度》,特别是各国自行制定实施的各种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过于严格,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拿《欧盟生态纺织品标准》来说,需要组成服装产品的每一个部件(包括纽扣、拉链)都通过有关监测和认证 。德国法律甚至规定,对于用偶氮燃料染色的服装等日用消费品,一旦检出含有致癌芳香胺,全部就地销毁,并向索赔 。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不仅对产品的使用和最终处置有环境要求,还对生产过程也有严格的要求,但大都只考虑本国的生产工艺和环境要求,忽视了他国的生产过程和环境的具体状况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等效性,即使执行本国标准能达到同等的环境保护效果,国外产品却不得不再申请进口国环境标准的检测与认定,加上不菲的申请费用和不完全透明的程序规则,导致环境标准对国内外产品的不平等待遇。 再次,对国内外产品适用不同的标准。例如在美国精练汽油和产同汽油案 ,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石油条例》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污染严重的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在其他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在基准年所售汽油清洁度低的汽油,即常规汽油。但同时规定,在1990营业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的质量的单独基准;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适用美国环境署确立的代表1990年汽油平均质量的法定标准,即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使用了不同的标准。上诉机构结论认为其违反GATT1994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 2.绿色关税。一些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义,对某些影响环境的进口产品课收环境进口附加税,或者实施比国内产品更高的税率等差别待遇,从而提高这些产品的销售价格,限制了其竞争力,形成绿色壁垒。例如,美国对石油销售增加附加税以筹集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这一措施规定对国内石油每桷收8﹒2美分的附加税,而对进口石油则高出3﹒5美分。再例如,美国实施的《公司平均燃料节约法》(“CAFE”)区别对待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独立的对于进口汽车的燃油消耗计算体系,GATT专家组认定这是进行差别对待,“CAFE”不能按照GATT第二十条第G项证明为合理。还有一些国家或者认为,国内产品执行严格的环境标准以及遵守各种环境保护法规,相对于没有或较少环境保护要求国家的产品而言,成本增加,竞争力被削弱。为了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达到市场公平,他们支持对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认为较低的环境要求和环境标准等于给了产品环境补贴,比如一些国家没有将产品环境成本内部化就等于将环境成本补贴给了生产商,支持对此类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国就以此为由向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之诉。 3.环境标志。一种环境友好性的做法,有政府或政府资助的机构或个人机构颁发的,产品只有符合规定后方可能获得标志使用许可,目的本是引导绿色消费,且大都自愿。但同环境标准一样,由于条件苛刻、程序不透明,检验依据大都只考虑本国的技术、生产工艺和环境需求,而且还需申请费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符合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志则要支付大量经费,导致竞争力下降。例如,德国1978年开始执行“绿色天使”计划,加拿大推出“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欧共体于1993年月正式实行欧洲环境标志均是环境标志,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很大影响。 4.绿色检疫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为确保人类健康及动植物免遭污染和破坏,对进口产品所含物质进行入境卫生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但如果由于检疫规则、程序等并不十分透明,要求申请费用,条件严格,而且检查操作规程主要考虑国内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特性,造成进口产品竞争力减低,该项制度已超出了环境保护的目的,成为一种壁垒。例如,日本以8种农产品是潜在的蠹蛾携带者为由,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同时规定如果出口国能够提供替代性检疫措施,并能证明经过处理的水果能达到禁令保护的相同水平,禁令可以取消。1987年日本农林渔业部制定了两部试行检测标准但没公布。上诉机构认为品种测试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不符合临时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所要求的“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需额外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据此审议动植物检疫措施”、没有“提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并提供有关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等,要求日本修改其品种测试要求。 5.绿色包装制度。某些包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能比产品本身更容易造成污染或环境的破坏,许多国家对包装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求产品包装节约资源避免浪费或者包装材料是可降解的,并为此指定环境标准;另一方面要求生产商或经营商能够回收达不到可降解标准的包装材料,并在销售前提供押金(或称抵押金)。进口产品首先必须申请并经检测以认定达到标准的后方可被允许销售,检测前或检测未达到标准要求,会被禁止销售或要求提供押金。要达到第一个要求需要很强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达到第二个条件,也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两者都增加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例如,“丹麦瓶子案”中,丹麦政府考虑到抛弃和浪费金属罐对环境的后果,要求禁止使用金属罐而必须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容器,且容器须达到丹麦环保局的规定并获得证明,否则必须提交押金且符合严格的条件,后法院在肯定押金制度合法的前提下,认定丹麦的批准制度违背了适度原则。此外,在执行有关包装材料对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及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方面的标准时,可能出现绿色技术标准中的问题。 6.直接的市场准入限制。有些国家对某些产品直接以不符合环境保护或保护人体健康的非环境标准的要求为由,禁止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以此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但在认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时,可能产生与绿色检疫制度相同的问题,而且这种环境要求本身也可能产生与绿色技术标准相同的一些问题,如要求过于严格而超过了适度原则,或者未考虑国外等效的保护措施和当地具体的环境要求,强调生产程序和生产方法的不同,造成产品歧视。例如,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虾—海龟案中,美国为保护海龟而在禁止在捕虾时未安装和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所捕捞的海虾进入美国,WTO上诉机构认为美国饿措施虽符合GATT1994第20条g款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即海龟隔离器属于环境保护的措施,但海虾本是相同产品,是否使用这一装置并不影响产品的性能,而且要求必须使用海龟隔离器则有失偏颇,并不是“与产品特性有关”的PPMs,排斥其他国家等效的保护措施,构成了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措施 绿色壁垒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其只被用来环境保护时,是一种合法的且予以鼓励的措施,但若超出了适当原则或被用来限制进出口贸易时,就成为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应对绿色壁垒也有一个前提,即尊重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尊重和支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利用国际法和自身的集体优势,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合理合法的消除绿色壁垒,争取自身利益。限制、消除绿色壁垒,最主要的是禁止环境保护措施超过必要限度和非歧视原则维护,途径主要是双边和多边谈判及国际组织职能的发挥。 1.限制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环境标志评定标准等超过必要限度 环境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不受侵害,在此前提下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进入,而不是直接针对国外进口产品,保护国内产品的竞争力。但发达国家往往凭借自身的技术和经济实力制定苛刻的环境标准,结果超出了适度原则,给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树立起贸易屏障。解决这种标准壁垒,关键是要认定环境标准是否超过了适度原则,这就需要有一个参考值,而目前能作为参考值的应是各种国际标准。首先,严格限制发达国家超越国际标准制定国内标准,只有在法定正当理由成立时方可允许。其次,发展中国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使国际标准体现自己的特性,参考值趋于合乎自己的需要。第三,限制发达国家环境技术法规的制定,减少、消除非必要的环境标准存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第二条规定,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正当目标,只有符合五个正当目标的前提下才允许指定自己的技术法规。 环境标志虽大都是非强制性的,但绿色消费的存在与发展,使得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实际上环境标志对于产品竞争力有着很大的影响。发展中国家要维护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对过高的环境标志评定标准加以限制。其它措施亦是一样,都要有个度即“必要”,对于“必要”的界定需要谈判和国际有权机关的解释来解决,例如在泰国香烟进口限制和香烟国内税案中 ,专家组确立了GATT1994第20条“(必要)必需”的法律标准:不存在其他的合理替代措施,或不存在(比受审查的措施)贸易限制性更小的措施。 2.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环保措施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承认 各国指定环境标准和环境标志评定标准时,大都只考虑或主要考虑本国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环境本底值等相关要素,可能会导致符合具有等效环境保护作用的他国标准的产品被拒之门外,或消耗大量经费以获得进口国的合格评定,这实际上造成了国内外产品的差别待遇。假设两国对同一产品都有生产过程中某资源消耗值的要求,但由于环境本底的差异,达到同样的环境保护效果的消耗值也就有所差别。当环境标准硬性存在时,较低标准国家的合格产品可能会因达不到较高标准国家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不同国家其他环保措施之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上文“海虾—海龟案”中美国禁止进口未使用海龟隔离器的捕虾船捕捞的海虾,实际上就在法律上否定了其他等效保护措施的作用,构成了对他国产品的歧视。另外,即使同样达标的产品,国内外之间也有差异,因为进口产品格外增加了平定费用,竞争力被削弱。 这些问题部分缘于各国主权独立的强调,缺乏相应的沟通与合作。解决上述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相互承认。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使同等效果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环保措施、合格平定程序之间相互承认,一国产品无须另一国的重新评定、许可和认证,即可进入该过市场。这样,同一市场中,各国产品得到了公平待遇。TBT第六条就鼓励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的谈判。 3.增加透明度 目前情况下,国外产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之所以竞争力受到影响,还有一个非纯技术的原因,那就是缺乏透明度。传统上,立法和规则、操作程序的建立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无须向他国通告,结果造成他国无法充分了解与其有关的活动,也就无法有效的利用相应的规则,导致产品出口受到影响;当国内活动违背了国际法时也只能采取事后救济,无法绝对避免损失。增加透明度既是事前预防的有效措施,又是市场开放、支持自由贸易的必须。增加透明度首先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及时公开环境标准、环境标志、技术法规、准入和许可程序、评定程序等,保证外国政府和经营者有通畅的途径获此种信息。第二,在制定过程的各阶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如草案、意见、建议的内容。第三,进一步提供制定环境标准、环境标志、技术法规、及操作规则的深层信息和背景资料。第四,建立通报咨询机构,即建立官方负责机构,便于及时咨询和沟通。TBT就要求WTO成员国必须建立国家一级的通报咨询机构(WTO/TBT咨询点),主要任务是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与贸易有关的规定向WTO总部统一进行通报,并根据各成员国的要求对通报的内容进行咨询。 4.限制绿色关税任意实施 环境税本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措施,推动着环境成本的内部化,由于不能公平对待国内外产品,就会形成绿色壁垒。环境税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由于产品的使用和最终处置可能污染或破坏环境,政府通过环境税讲话机成本内部化,这种环境税针对在国内销售的某类所有产品,即从国外进口产品应包含在内。 此时绿色壁垒不是指是否征税,而是指是否公平的对国内外产品征税。二是,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浪费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政府通过环境税将环境成本内部化。这种税的制定依据主要考虑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对生产地环境的破坏,而这可能对销售地环境不会有明显的影响,但销售地国是否决定征税及税率确定,主要考虑本国的生产过程和环境本地值,如果销售地国将进口产品列为征税对象,就会忽视了不同地区产品环境成本的差异,造成产品的不平等。所以,除非特别条约规定,否则应禁止此类环境税的对进口产品征收。三是,由于国外环境标准低,产品成本相应降低,而国内因较高的环境标准,产品竞争力相对削弱,似乎生产国给产品实施了环境成本补贴。进口国以此为由,为避免对本国工业造成损害,向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反倾销税,抵消其成本优势。但环境标准的制定不仅考虑本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和发展需要,还要考虑国内环境的具体状况和承载能力,低环境成本不一定就意味着企业的压力和运转负担轻,不能简单的将低标准理解为环境补贴,特别是当低标准是由于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时,环境成本只是一种自然成本。对于自然成本造成的低标准,不应征附加税;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限制和经济落后造成的低标准,发达国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和现状,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尽量减少或消除这一税种。而且由于发展中国家企业自身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的限制,也不会得到明显的成本优势。 5.限制使用准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 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PPMs)是指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应符合一定的环境要求,由此预防产品在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由于进口产品的生产地在另一国,销售地国对进口产品实施生产过程合适厂方法标准并不能对保护国内环境,而且,少数这种标准影响进口产品的生产,实际上主权管辖拓宽,侵犯了生产国的主权独立。原则上,为保护环境,销售地国仅应以进口产品的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最终处置是否影响本国环境为依据,在不违背非歧视性原则的前提下,只允许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进口,而不考虑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方法。当且仅当生产过程和方法已影响到产品的性能,造成销售地国环境的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时,才允许销售地国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如禁止进口、加征附加税等,但实际上此时考虑的因素又回到产品特性上来。 相同产品虽在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最终处置过程中不会影响环境,由于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不同,在生产时可能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环保主义者要求政府对此采取防治措施,环境标准和环境税就是很好的方法,许多政府采纳了这种建议。但由于上文提到的原因,对进口产品采取措施被限制,有些政府采取了变相措施,即不同生产程序和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不以“相同产品”看待,从而可以对进口的产品采取措施,结果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WTO规则体系从来没有这样认为过,GATT东京回合通过的反倾销守则对相同产品解释为在所有方面与该产品相似,或者在缺乏这一商品时,指那种在所有方面与其不尽相同,但具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其他产品。至今,WTO依然沿袭此种观点,即使生产过程和方法对环境有害,只要不对进口国环境造成影响,且不违反自由贸易条款,就不能实行进口制裁。 近年来,环保思想和绿色消费观念日益流行,特别是环保主义者不仅亲身行动保护环境,在消费时也要求产品对环境的友好性。然而,如果对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不做要求和强制明示的话,就不会满足环保主义者的需求,而另一方面法律给了他们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在现实中产生一个瓶颈,法律在赋予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却无法保障权利的实现。解决办法可以设立一个非强制性的公示制度,使得需求者可以在提供信息的产品中进行比较和选择,环境标志就不啻为一个好的选择。允许官方或半官方机构设立一个非强制性的有关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环境标志,经自愿申请后,通过评定程序被许可使用环境标志,就可以提供给需求者需要的信息,给他们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提供有效途径,同时也符合了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标准的显示要求。 此外,除非特殊规定,例如国际环境条约附加给成员国的环境保护义务,或者特殊需要,例如国家安全,否则任何国家不应该对不危害国内环境的产品设置贸易限制或禁止。 6.积极支持设立国际检疫和评定机关 对于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合格评定程序来说,双边或区域性的多边相互承认需双边或多边谈判逐个进行,工作量极大,时间拖的太长,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无法满足产品的全世界贸易。如果设立一个国际组织,成员国或其国民可申请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等效测定,或者申请国际组织以其建立起来的一种或几种贫农规定检测程序得出各种数据,申请人得到等效测定或各项数据后,只需简单的手续即可与其他成员国进行相互承认或直接获得合格评定结果或许可认证,上述问题就会的到更有力度的解决。 7.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和困难,体现到WTO原则中就是差别待遇原则,即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允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较长的过渡期;二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是有较大的灵活性;三是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某些义务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当提供技术援助。国际环境法当中也有对发展中国家特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和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中,共同承担责任的同时,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主要的责任。《里约宣言》第七个原则指出“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第二个原则认为,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不能以环境原因阻碍发展中国家合理的经济发展,不能滥用自由贸易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活动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规定、积极争取更多合理要求,使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定与WTO的原则和规则结合起来,使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相协调,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WTO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和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下,发达国家应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产品予以个方面的优惠,而不考虑其他原则。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例如,仅简单的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降低标准,结果影响了双方产品的竞争,会对市场的公平有序造成破坏;简单的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知识产权,可能会迫使发达国家的政府用公权侵犯合法私利。WTO和国际环境法之所以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待遇,是为了消除实际中可能由于实力差别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在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过度压力,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起自身应当且能够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体现出了国际合作的精神。但如果片面的强调这种特殊待遇,可能造成新的差别和不平等,发达国家也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特别待遇表现出反感和不合作。因此,如何给予和给予多大的特殊待遇需要双方的谈判解决,即使再此之前,特别待遇也应有一个度。例如,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实力差,在不损害进口国环境的前提下,即使降低要求也不会使其产品具有超过进口国产品的竞争力,甚至无法明显提高竞争力,由此允许低于进口标准一定幅度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境销售,或减少、取消押金等,都是可行的。在技术援助方面,应允许发达国家保护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在这个前提下才真正体现出特别待遇的含义,即国与国之间的差别待遇,而不是国民与国民之间的差别待遇,是发达国家而不是其国民承担更多或主要的责任。 三、中国应对措施 中国是贸易大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技术水平低,应对措施不够,由于绿色壁垒的存在,出口产品往往被拒之门外。如因不符合国际环境标准,1997年中国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阻,另据有关专家预测,在未来两年内,中国将有1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将因主要贸易国使使环境标志而面临不能外销的困境 。中国应对绿色壁垒,除应选择上述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措施外,还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研究和准备。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应对绿色壁垒。 1.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学习、研究和利用WTO及其他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环境条约。只有通过积极的参与才能做到透彻的了解,只有通过透彻的了解才能做到进一步的学习研究,只有做到研究掌握才能充分合理的为我所用,只有充分合理的利用才能真正的参与其中,从而既有效的解决绿色壁垒的危害,又可以利用规则合理的保护自己的产业,从而保护我国的出口贸易。例如,采取合理措施调整税率结构,抑制货物进口,对国内优势产业进行保护;利用弹性关税保护措施和对优质产业保护的允许,保护国内新兴产业和环保产业;采用GATT1994的一般例外,如第11、12、18、20、21条的规定,合理的保护本国产业,抑制进口产品的冲击;充分利用“绿箱政策”,给与农业合理有效的支持以减少贸易争端的产生;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如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申诉补贴及不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 2.利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得到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对国内产品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缩小差距,增加竞争力。无论WTO还是国际环境条约都给了发展中国家相应的优惠,例如宽限期,例外免除,承担较小的责任,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中国应当利用这些合法的手段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和有利条件,例如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抓紧时机,对我国大宗、传统、重要出口商品和某些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产品,通过‘短期目标’的实施逐步过渡到‘长远目标’的标准制定、采纳和形成与国际市场相容的国家认证制度” 。积极引进国际资金,特别是国际援助和国际金融组织的环境保护贷款来保护国内环境,引入外国先进的管理机关眼和技术,提高环境管理质量,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例如,今年中日签订了两项环保援助计划,日方将无偿提供援助资金,合作实施长春中日友好水厂控制设备改善计划和黄河中游防护林建设计划 。发展双边和多边合作,以优惠措施吸引国际投资,鼓励国外力量参与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及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问题。 3.鼓励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通过国际竞争使国内企业自觉提高国际环境保护意识。只有自己成为狼,才能与狼共舞,而不是被狼吃掉 ;只有参与竞争中才能拥有生存和成长的能力。首先,规范国内市场,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统一的国内市场,促进商品的有效竞争;其次,鼓励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通过竞争促使企业积极的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标准的复合度。鼓励出口产品正面应对绿色壁垒,例如积极开展国际技术认证和主要贸易国国内评定,正面突破绿色壁垒; 4.鼓励环保科技的研究和转化,大力扶持环保产业,提高国内产品绿色含量。中国应不断提高产品实际上的环境标准符合程度,从而解决因环境标准提高所面临的压力。积极推动高质量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而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整体绿色含量。绿色壁垒的形成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的绿色技术标准,出口国环境标准的提高对于出口产品突破绿色屏障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5.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通过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抵押金,保险,使环境成本包含在产品价格之中,促使企业由于竞争压力去重视环境保护,从而推动产品绿色含量的提高,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标准符合度,避免进口国征收生态税或反(环境)补贴税。 6.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充分发挥中国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特色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既可以超越国外的技术标准,又可以建立自己的优势标准,也有利于有力的保护自己的优势产业,维持良好的国际贸易。例如,在钢铁工业产业中,“重点扶持主要以进口为主的高附加值品种和特殊钢品种,提高波板的质量,抢占国内市场;研究和开发高强度刚才新品种;改进工艺装备结构,淘汰落后装备,逐步实现设备的大型化、自动化、连续化,推进钢铁工业技术装备跨入国际先进行列;关闭耗能耗才高、生产能力低的小高炉、小平炉、小电炉、小轧机等‘五小’企业或设备” 。 7.根据国内具体情况,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提高技术标准,鼓励高质量的环境标志的指定和使用。通过强制性或自愿性的制度,迫使或推动产品的绿色含量,既有效的应对绿色壁垒,又可以防止污染转嫁。依据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应首先选择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强制推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并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多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中国应对发达国有绿色壁垒的多层次体系。 8.立足国内实际,面向WTO和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建立开放的绿色的环境法制体系。通过立法鼓励自由贸易的同时推动环境保护,并通过立法确立执法和司法的法定标准和法定程序,协调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并建立能有力应对绿色壁垒的环境执法和司法体系,通过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环境保护的国际接轨。 9.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动民间力量在应对绿色壁垒中的作用。中国应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增强民间对搞绿色壁垒的力量。广泛普及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和规则,鼓励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并学会规避绿色壁垒的不公正待遇和增强对抗不公正待遇的能力。培养公众参与国际竞争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工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全面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学习相关知识,利用集体优势和国际法律规定,充分发挥集体及民间组织在应对绿色壁垒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