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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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T/WTO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环保问题
2017-02-12 749 次

论GATT/WTO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对外贸易、环保问题 戚道孟* 王俊** 摘要:随着近年来环境浪潮的不断涌现,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WTO介入国际环保是必然趋势,面对我国加入WTO后,如何应对外贸与环保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作者在分析了WTO的基本环保规则和我国的环保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从国际和国内的不同角度提出了我国目前的一些应对之策,以适应国际贸易生态化的潮流。 关键词:GATT WTO 贸易 环境 国际贸易生态化 前言 随着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保护环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呼声。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环境保护不可避免地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的生态化问题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世界上最大的贸易组织——WTO也不可避免地介入到国际环保问题,协调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WTO的新任务和发展方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的环境与贸易会产生积极影响,但也有不利方面,是机遇也是挑战。那么,深入研究GATT/WTO的相关贸易原则和环保规范,协调我国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制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战略政策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WTO介入国际环保的必然性和意义 20世纪以来,人类的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过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危及到人类生存与发展。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环境问题得到了全世界的深切关注,绿色浪潮不断涌现。然而,环境保护问题本身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这就不可避免地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规范的自由贸易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反而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商品经济发展,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发展中国家利用自由贸易增加的外汇收入进行污染防治,有效配置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资源;技术贸易可以带动发展中国家技术结构的改善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些都可以有效缓解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压力。相反,不加限制的自由贸易则会导致环境污染与破坏在国际间的蔓延,特别是会刺激发展中国家对土地、森林、矿产、水流等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发达国家污染产业、技术和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将国内的环保负担转稼给其他国家。因此,就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创建多边环保机制,由全世界共同执行,实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然而,从目前来看,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使这一目标的实现变得不太可能,让我们来看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此的态度吧。 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注重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的质量,因此更加青睐于对环境较为有利的产品,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并贯彻一套能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接受的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十分困难,因为相对严格的环保法规和较高的环境标准的确立无异为本身困难重重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增加了一项成本,他们要求发达国家为其历史上的行为承担环保责任,以相对较低的环保标准来表示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支持,而这点显然不被发达国家接受。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统一的环境法规和环境标准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在此背景之下,发达国家单方面在贸易领域捆绑上了环保条款,甚至借口保护环境,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者高于本国产品环境标准的双重标准,限制、禁止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这就是当前限制自由贸易的最大的非关税避垒——环境(绿色)避垒。这种环境(绿色)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但是,GATT/WTO的目标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或禁止商品进口的政府行为,对这种贸易捆绑环保条款的做法不能也无法无动于衷,实事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的逐渐增多,已引发了GATT/WTO下的多起贸易纠纷,环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问题益发突出。GATT/WTO将不可避免地介入国际环保问题,协调环境保护与削减贸易壁垒两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有着规范的法律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介入国际环保问题既可以防止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口环境保护为贸易自由设置环境(绿色)壁垒,廓清与环境有关的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又可以弥补国际环境管制中的缺陷,将环保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实现国际贸易生态化。在WTO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曾被提为重大议题,甚至有人欲将这轮谈判命名为“绿色回合”,尽管此议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而流产,但从GATT到WTO,环境保护的目标、内容、措施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环境保护必将成为WTO新的任务和发展方向。 二、GATT/WTO的相关贸易原则和环保规范 (一)GATT/WTO的相关贸易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和核心。它要求一方成员国在实施一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即不得向某个成员国提供特别的优惠或进行歧视。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构成,并通过各个多边贸易协定或协议的执行得以保证。 WTO的这一原则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区分各国正当的环保措施和不正当的环境壁垒,主要表现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具体案例的实践中。 “海虾—海龟之诉”是世贸组织近几年所处理的最为引人注目的一起涉及环保的贸易纠纷案,此案引起了世界范围的轰动。1989年,美国国会为保护濒危动物海龟,修正了《濒危物种法》,增加了609条,禁止那些在捕捞虾时不使用“海龟排除器”(TEDS)的国家进口虾,1991年,美国把这一法律推广到拉丁美洲国家,要求这些国家在三年内安装TEDS。1996年,美国政府开始将此项立法向世界范围推广,要求所有国家在有海龟栖息的水域中捕捞海虾,必须使用TEDS。1997年1月,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向世贸组织状告美国的这一做法,认为美国是在运用单边贸易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该案经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于1998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裁决,认定美国国务院作为执行机构在贯彻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存在失当,违背关贸总协定的有关精神,因而不能得到最终支持。 该案中,上诉机构经审查认为,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海及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获得了三年的过渡期,而申请方四国却只有四个月的准备时间,对待WTO成员国的措施不一致,即是在歧视基础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不正当的环境壁垒,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这是美国败诉的致命原因。可见,非歧视原则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得到了具体应用,正确区分了正当的环保措施和不正当的绿色壁垒。 2.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WTO/TBT协议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要求各成员国在执行WTO/TBT协议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提供援助。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TBT协议11条、12条。这表明,乌拉圭回合之后的WTO协议,特别是TBT协议,已经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困难和实际需要给予相当的重视,并做出较之先前协议更为具体和详细的安排。 要求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给予实际考虑,这是以客观现实为依据的合理要求。因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最多的并不是发展中国家,相反却是发达国家,其发展经济所需的资源、能源几乎都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它还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甚至还常将有毒废物转移到境外。这些,无疑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 所以,WTO/TBT协议的这一原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然而,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实际上,许多发达国家根本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凭借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对进口商品制定非常严格的环境标准,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制造出一道道绿色屏障,减低了发展中国家的收益,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困难,也降低了他们的环保支付能力。为此,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环境为主题,而要求讨论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切实实施和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切实落实问题。 (二)GATT/WTO中的环保贸易规范 1.GATT/WTO的“一般例外”与环保贸易措施 《关贸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可见,“环境保护”一词并未出现在GATT条文中,因为在总协定起草时环境保护远远没有像现在这样被人们重视。但人们仍一般认为,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b)款和(g) 款是为环境保护需要而制定的,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缔约方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主要就是以这两款作为法律依据的。 2.WTO的“环保例外权” 相比GATT,WTO的宗旨有了很大改进,增加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内容。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宣称:根据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议也有类似的规定:《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的规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如果这些补贴符合不可申诉补贴的标准,其就不受解决争端行动的约束。还有《卫生与植物建议措施协定》、《农业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做出规定。 总之,WTO成员国尚未就环境问题达成专门协议,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规则是零零散散地分布在各协议之中的,归纳起来都是强调各成员国享有“环保例外权”,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例外措施,不受WTO一般规则的约束。 然而,必须看到,GATT/WTO的这些环保贸易规范是弹性较大的例外性规定,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些条款中的一些重要术语的含义非常不明确,比如对于“情况相同”、“武断的”、“不合理的”等词均没有具体精确的衡量标准;象“必要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很容易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从而对国际贸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构成巨大威胁。其次,尽管GATT/WTO中的环保贸易规范本身并非绿色贸易壁垒,而是顺应环保涌潮的必要举措,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进步,然而,条款规定本身的相对模糊却又使某些发达国家为树立新的非关税壁垒找到了借口,为环境(绿色)壁垒披上了合法的“多边外衣”。 那么,法律条款本身规定的模糊性,是否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廓清呢?让我们来看看前述的“海虾—海龟之诉”吧。上诉机构首先认定,美国为保护海龟而制定的609条属于《GATT1994》第20条(g)款项下的例外,即确认了环境保护对于缔约方的重要性。但美国在实施609条的过程中实行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采取的单边措施有“武断之嫌”。这意味着缔约方在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其国内的环境管制措施延伸适用至其他缔约方。 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补充解释的方式弥补了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为协调世贸组织的贸易规则同缔约方的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富有实践意义的初步尝试。但是,尽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贸易与环境措施间的直接冲突,协调世贸组织的贸易规则同缔约方的环境措施间的关系,但它毕竟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由于GATT/WTO中关于贸易与环境的现有条款存在着缺陷,单凭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努力,还不足以彻底解决复杂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如何绿化GATT/WTO,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摆在WTO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三、我国环保立法的现状及入世后对我国环境与贸易的挑战 (一)我国环保立法的现状 相对GATT/WTO的贸易原则和环保规范而言,我国的环保立法又是怎样的呢? 1.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的环保立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有不少环保立法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体现或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无法适应以自由贸易、市场经济为基本理念的世贸组织的要求;其次,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的甚至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的,这不仅降低了我国环保立法的效力,也难以适应WTO关于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要求;再次,我国的环境立法与贸易立法缺乏协调统一,在对外贸易方面缺少相应环境管理的法规,而在环境立法中又很少考虑贸易行为;最后,在环保技术法规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其范围尚无明确的定位,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也不统一。 2.我国对环境标准的制定存在着很多不足 首先,我国的环保法规中缺少许多配套的技术性标准,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时甚至导致无法可依;其次,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比如一些对有毒有害污染物所规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就会为其向我国境内转移“夕阳”产业,重污染工业创造机会;再次,在标准的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基本维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离市场导向的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的性质、强制内容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入世的需要。因此,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 (二)入世后对我国环境与贸易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后,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来说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有不利的方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不断扩大自由贸易,利用增加的外汇进行污染防治,有效配置包括环境在内的各种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之争,迫使我国企业重新设计企业环境管理思路,提高贸易领域的环保水平以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此外,通过技术贸易可以带动我国技术结构的改善和整体水平的提高,改变我国工业生产过程中高速度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高污染低质量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污染物的有效控制。 但另一方面,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同时绿色壁垒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1.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将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 自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谈判以来,各国利用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方式来限制进口的余地已经很小,而随着全球绿色浪潮的不断涌现,绿色贸易壁垒以其鲜明的时代性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环保科技优势,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阻止或限制发展中国家低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其市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技术相对缺乏,而且不少企业的环保意识薄弱,因此,我国的产品在短期内还难以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另外,为了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就需要对生产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增加生产成本,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据1998年11月7日《中国环境报》披露的资料 ,近年来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因包装不符合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规及相应的环境指标要求,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仅1995年就达2000亿元左右。为了避免纺织品中各种有毒物质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目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工业发达国家已普遍执行纺织品的环境标准,颁布了相应的环境标志,还有一些国际纺织品公司制订了本公司的环境标准。受其影响我国1996年1—7月份的服装出口下降了9.5%,纺织品出口下降了22.9%,除纺织品外我国的机电产品、日用品、食品、农机产品、化工产品也同样面临着国际市场严格的环境标准检验。而仅环境标志一项,据有关部门估算,就使我国在95年减少40亿美元的创汇。可见绿色壁垒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影响已十分突出。 2.我国的生态环境将受到威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不断打开,一些国内公司、企业在眼前利益驱动下,不顾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肆意开发资源、能源,加重了对我国的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能源的消耗。比如,大量出口发菜和甘草,刺激出口厂商掠夺性采挖,使西北地区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破坏了我国的国土资源;有的国内企业为了降低产品的价格水平,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打入国际市场,往往会在环境成本上做文章,增加资源消耗,以牺牲环境求得竞争实力的增强和贸易的发展。这些都将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出于本国环保需要,有意向中国推销垃圾物品,将所在国大量危险废弃物运入我国境内加工、处置,形成生态公害; 一些境外投资者为了规避本国严格的环保法规和环保标准,以国际贸易合作为名,向我国转移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对外贸易的纵深发展必将使我国生态环境恶化日趋严重。 四、我国加入WTO后,如何应对外贸和环保问题 鉴于上述WTO本身对环境与贸易的规定存在着缺陷以及我国环保立法的不足,加入WTO后,如何应对外贸和环保问题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笔者建议应尽快落实国际贸易的生态化,实现环境保护与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国际贸易的生态化是指把环保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将环保或生态学的原则渗透到全部贸易活动中,将环保纳入国际贸易的全过程,在国际贸易的所有领域和每个环节都必须考虑环保。环境与贸易、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是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基本动力;价值观念、传统观念和生产方式、消费方式、投资方式的转变是国际贸易生态化的思想和物质原因;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环保产业、绿色产品的发展是国际贸易生态化的重要力量。实现国际贸易的生态化有利于确保环境保护成为我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遵守的准则,增强环保意识,同时还能促进我国制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政策和法律,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法制建设。那么,如何实现国际贸易的生态化呢?笔者认为促进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具体途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方面 1.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环保与贸易问题的讨论和谈判,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与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 前已有述,世界贸易组织介入环保问题,其立法日益朝着有利于环保方面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这决定了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绿化”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将处于主动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应付,这是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的。因此,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贸易大国、环保大国,入世后应积极参与WTO环保与贸易问题谈判,了解世界环境保护发展的新动向及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与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紧密合作,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争取,从而制定出一套能真正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公平的多边贸易规则,从而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熟悉了解WTO规则,深入研究GATT/WTO有关环境保护的贸易争端案例,善于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GATT/WTO的案例具有判例法的性质,因此,熟悉了解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贸易原则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深入研究GATT/WTO的案例将有助于我们深刻领会笼统含糊的规则条款的真实含义。入世后,我们应积极根据双重或多重贸易协议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向对我国产品的销售采取歧视性作法的国家提出抗辩,力争运用WTO现有体制避免环境壁垒对我国的滥用,突破环境壁垒,推动出口的持续增长。同时,入世后,我国也存在着被其他国家起诉的可能,熟悉WTO的规则与机制就不会使我国在应诉中处于被动地位。 3.加强国际间合作,包括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以及同贸易伙伴国的合作 虽然生态环境关系着全人类的命运,但由于现存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以及经济、科技、社会方面存在着巨大差距,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以保护环境为借口,设置一道道绿色壁垒,并企图在世贸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以环境为主要议题,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应该联合起来,加强合作,用一个声音说话,才能在谈判协议中更多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入世后,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理应为此作出贡献。 加强国际合作,还应该加强与贸易伙伴国的合作,相互承认环保措施和标准,一方面有利于打破绿色贸易壁垒,有利于各国在环保技术等领域进行交流,促进全球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能及时了解贸易伙伴国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为我国出口企业和外贸部门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咨询,增强我国出口企业的适应性和国际竞争力。 (二)在国内方面 1.增强国内各族人民的环保意识,全民动员,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 尽管随着近年来环保浪潮不断涌现,我国普通公众的环保意识有所加强,但仍有不少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资源、能源的恶性开发视若无睹,因此努力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环境风尚至关重要,一方面,在外贸企业中要加强国际环保法规和标准的教育,引导企业建立良好的发展观和环保观,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在与外商进行进口贸易和允许其在国内投资设厂时严把环境关,树立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全民动员,坚决抵制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和产业转移到我国境内,破坏我国生态环境。 2.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环保立法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和蹉商,借鉴国外环保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调整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重点制定一系列利于外商投资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与市场经济机制以及WTO法律体系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不相适应。入世后,我们应尽快清理这些法律法规,主动适应WTO的原则和规定,及时调整现行环保立法中与WTO不相适应的内容。针对发达国家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进行有毒有害废弃物输出及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向国外转移,我国应尽快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在行业限制、质检制度、污染认定、惩罚机制、审查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转稼。如严格控制进口工业垃圾的贸易合同,在海关建立严格的质检制度,杜绝污染废弃物进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建立外商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查制度,对于有害于环境的投资产业予以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的投资产业坚决禁止,防止发达国家将其污染密集型产业、“夕阳”产业转移到我国境内。 3.完善我国环保贸易体系,在对外贸易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促进环境与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我国目前协调环境与贸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对外贸易领域缺乏环保法规,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在面对绿色壁垒时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防止环境污染的贸易法规,在对外贸易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法国、丹麦、荷兰、瑞典和英国颁布法规,在家电、日用化学及办公用品等领域实行产品“回收”政策,要求厂商必须对他们出售的商品的包装和用坏的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尽快改变在对外贸易时难以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的状态,促进环境与对外贸易的协调发展。 4.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提高环境标准,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 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的不断完善是国际贸易生态化的重要力量。环境标志(Environment Label)或“生态标志”(Eco-label)等,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特定图案,用以表明某一产品质量合格,而且从产品原材料的采掘到产品的生产、使用以及最终废弃物的处置——“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都符合特定的环境要求,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污染无害。1978年原联邦德国率先使用环境标志,称“蓝天使”(Blue Angel)计划,随后,加拿大、日本、美国、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纷纷效仿。我国于1993年也正式颁布了环境标志认证制度,1995年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正式成立。当前我们的任务是尽快制定环境标志实施细则,明确该标志审查标准、使用许可、使用期限、监督管理、争议解决及假冒者的法律责任等,以维护环境标志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欧盟生态管理和审核法规EMAS和英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的基础上,吸收各国环境经验而制定的一个国际性管理体系标准。随着一些国家把ISO14000纳入法律和ISO14000在国际市场上影响的扩大,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为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减少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我们应加快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尽快与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作为我国的生产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将是突破绿色壁垒,增强竞争力的一个契机。 5.积极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不正当的环境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者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真正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市场,但是,正当的绿色壁垒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是世界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趋势和标志。所以,我们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苦练内功,努力提高国际贸易中的环保水平。入世之后,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交流机会增多,将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外资和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从而为提高我国农产品、纺织品、机电产品、日用品等出口产品的环保技术含量提供了充分条件。我们应建立一套绿色产品的生产体系,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降低资源密集、污染密集型产品的保护,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冲破绿色壁垒起到了决定作用。 此外,环保产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产业在入世后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我国的环保产品和市场开发能力差,入世后,发达国家的环保产品会挤占我国的一些市场份额,争夺我国企业一些高技术、高素质人才,同时,伴随着入世,我国环保市场空间将得到拓展,有利于我国的环保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同时,入世后,在资格问题不再成为贸易的限制条件下,我们还可以引进大量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我国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因此,我们应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利用引进国外环保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环保技术,促使大型的环保企业形成,加大环保技术开发及技术转化,在短时间内提高环保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总之,21世纪是绿色的世纪,中国加入WTO后,要实现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发展,适应环保时代的国际贸易新要求,就必须从立法上、产业结构上协调好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适应国际贸易的生态化的潮流,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的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