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文章 > 会议论文 > 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 正文
论深海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2017-02-12 776 次

论深海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 江伟钰 提要:辽阔的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特别是深海底资源开发有着诱人的美好前景。本文提出深海底资源开发的机遇与挑战、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方针、深海底资源开发的责任和义务;阐述了坚持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海洋环境责任制度。本文第一次提出,深海底资源开发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使人口、资源、环境、发展等协调平衡。 主题词: 海洋 海底资源 开发利用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标志着人类进入了海洋时代。《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是“一部真正的海洋宪法”①,《海洋法公约》已成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② 经过20多年酝酿、协商、斗争、妥协而制定的《海洋法公约》巧妙地平衡了各国在和平利用国际海上要道、有效开发和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公平划分海域疆界以及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等方面的利益需求,实现了海洋规范的统一和海洋上的“土地革命”。笔者认为,研究深海底资源开发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它关系到全人类的幸福与生存,也关系到迎接海洋世纪的到来。   近年来,人类寄希望于海洋。因为辽阔的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特别深海底资源开发有着诱人的美好前景。然而,近海区域污染向人类敲响了警钟;近海污染已经危害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将来,深海底资源开发是否会重蹈覆辙。笔者认为: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河流、湖泊等资源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对资源、生态和环境的保护,要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开发与保护深海底资源,从而为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 深海底资源开发机遇与挑战 深海底即国际海底,它是指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就是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一)深海底资源及其所属权 占海洋总面积65%的海底区域是人类财富的巨大宝库,有极为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海水占地球总水量的97%以上,其本身就是十分丰富的资源;海底的油气资源约占世界油气资源总量的45%,目前的开采约占全球开采量的30%;90%的动物蛋白质存在海中,人类食用蛋白质的22%来自海产品。③ 海洋是人类互相交往的通道,又是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海水蕴藏着巨大的再生资源,特别是公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物资源。据科学家调查,海底锰结核矿含有锰、镍、铜和钴等多种元素,估计储量三万亿吨。本世纪60年代以来,锰结核的重要经济价值受到广泛地注意,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高新技术的兴起,使得深海采矿成为可能。为此,世界各国争相开展“蓝色领域圈地运动”。形势的发展,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国际海底开采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且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海底开采的运行机制,以解决海底资源开采中遇到的种种国际法律问题。 《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深海区域及其海底资源的所属权和法律地位。如《公约》宣布:“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第137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公约》规定:“各国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准则,以利维护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第140条)。“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第141条)。 在《公约》中规定这些原则是有重大意义的,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指导国际海底活动的原则。自《公约》生效以来,截止1997年7月,世界上144个沿海国中已有120多个国家批准了《海洋法公约》(包括中国在内),这些原则得到国际的确认,已具有国际法原则的地位。 我们认为:进入该‘区域’从事国际海洋运输、深海底资源勘探的国家,应严格遵守《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所载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 (二)各国竞相参与海洋开发 《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毗连区宽度可以延伸到24海里,明确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截止1997年底,已有125个沿海国确定12海里的领海制度,85个国家宣布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82个国家建立大陆架制度④。并相继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国家海洋资源和海洋权益。 1.加强海洋资源管理 各国相继建立起权威的海上综合管理机构、部门和有强大、高效、精干的海上执法部队。其目的是保证在激烈的海洋资源竞争中,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和谋取更多的海洋利益。《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发达国家的航母舰队到处游弋。就是我国周边的沿海国家也在竞相加大海空实力,例如,日本建立了强大的海上自卫队,其实力雄厚,远远超过“自卫”范畴。印度、泰国都有自己的舰母舰队。韩国1996年成立由水产厅、海运港湾厅和海洋警察部队合并的“海洋与水产部”,是负责海洋开发、保护、综合管理、法规制订等事宜的最大的行政机构之一;1995年菲律宾国会通过其海军现代化方案;1997年印度尼西亚成立国家海事委员会;1998年越南政府也宣布组建国家海上警察部队,以此管理维持本国领海主权和海上经济利益。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等国也积极购置军备,改革海洋机构,加大管理措施,保证海疆及海洋利益。⑤ 2海洋领域内高科技竞争 新一轮的海洋竞争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可以说,现代海洋开发融合了现代高科技成果,成为知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综合性社会经济活动。80年代以来,美日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制定海洋发展规划,提出优先发展海洋高新技术的战略。1986年美国制定《全球海洋科学规划》之后,又发表了《90年代海洋科技发展报告》,并明确提出发展海洋科学技术来满足对海洋不断增长的需要,以便继续保持在海洋科技的领先地位。日本政府也制定《海洋开发推进计划》,提出以科技加速海洋开发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战略。 根据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7万至38万平方公里,加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另外,作为先驱投资者,我国在太平洋上获得1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矿区。这样,我国国土面积应该说是1260万平方公里。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1.81公里的海岸线。我国南海油气资源丰富,人称“第二个中东”。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划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是很困难的。由于它没有参照的规范,因而难以发挥决定性作用。在东海、南海,我国所主张的主权管辖范围与相邻国家主张的管辖范围有交叉和重叠,加之钓鱼岛及南沙群岛的许多岛屿的领土归属争端,使得海洋划界问题变得错综复杂。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占有陆地面积和人均占有资源远远落后世界平均水平。今后,向海洋进军,向海洋要生存和发展空间,对于中华民族的振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已具有参与海洋公平竞争的能力。目前,我国涉海科研机构有109个,科研人员1.3万人,已初步形成一支学科齐全的科研队伍,科研成果也颇为显著。(1)、我国的海水淡化技术进展迅速,已进入实用阶段。(2)、我国拥有深海底资源勘探的机器人。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研制成功可以在5000米以下的海底自由活动的机器人;我国有各类淡化设备千余台,形成了新兴高技术产业。(3)、我国从1984年开始进行南极及其周围海域调查,先后建立了长城、中山等南极考察站。今年6月我国科学家已进入北极进行考察。(4)、我国的海洋遥感技术、海洋生物技术及海水养殖技术均取得重大进展。(5)、我国政府制定《“九五”和2010年全国科技兴海实施纲要》。我国把研究重点放在开发、推广海洋农牧化技术、海洋生物资源深加工技术、海洋药物开发提取技术和海水化学资源技术,培养海洋科技企业,力图使科技进步在海洋产业产值增长中的贡献率从30%提高到50%。⑥ (三)深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制度 1994年7月28日达成《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明确了深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缔约国费用。确定大幅度减轻缔约国的财政负担,减少管理局开支。初期,管理局只设大会、理事会、秘书处、法律和技术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经济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由法律技术委员会执行。并明确规定不再资助企业部开发第一个矿址的费用,也无义务向企业部或经营的联合企业提供资金。 (2).企业部。在管理局中,原则上保留企业部。但不是一开始就成立,而是由秘书处行使其职能。企业部初期的深海底采矿业务以联合企业的方式进行。 (3).决策程序。由三级表决制改为双重表决制,增加分组表决的办法。《公约》中原规定三类实质问题要协商一致才能作出决定,仍保留未变。 (4).审查会议。大会审查有关事项,必须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如理事会中任何一组利益集团反对,大会就不能召开。 (5).技术转让。规定企业部和希望获得深海底采矿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应设法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从公开市场或通过联合企业安排获取这种技术。 (6).生产政策。指出“区域”资源应按照健全的商业原则进行开发,《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及其有关守则和后续协定或替代协定的规定,应对“区域”内的活动适用。 (7)经济援助。规定管理局向其出口收益或经济因某一受影响矿物的价格或该矿物的出口量降低而遭受不良影响(但以此种降低是由于“区域”内活动造成的为限)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政策作了原则规定。 (8).财务委员会。规定委员会由缔约国提名具备最高标准的能力和正直的候选人15名组成和财务使用的原则。 深海底资源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公约》和《协定》。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来看,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区域”内活动代表全人类……予以组织进行和控制。该《公约》规定:“管理局应具有本公约明示授予的权力和职务”(第157条)。这项规定赋予管理局对深海海底勘探开发活动的专属权力。 (四)深海底资源开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海洋工程包括海洋石油工业、海底采矿业、海水养殖业等。海洋资源包括自然资源、能源、海洋空间资源,其自然资源包括海洋矿产资源、水产资源、海水资源等;其能源包括潮汐发电、温差发电、海浪发电、盐度差发电等。海水中还有丰富的重氢(氘)可作核骤变燃料;其海洋空间资源包括海空、水下、海底,可建造海上机场和城市、水下工厂和实验室、海底实验室等。 海洋工程发展前景辽阔,是人类的蓝色家园。然而,海洋环境十分复杂,它是一个含有众多无机物和有机物,既有胶体溶液特性,又有电解质溶液特性,且具有生物活性的复杂而巨大的水溶液体系。此外,它具有与各种海流体系和湍流涡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的混合和搅拌方式,这些使海洋环境中的化学过程也十分复杂。深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将各种有害物质排入大海,其量超出海洋自净能力时所造成的海洋水体及底质污染的现象。海洋污染主要是由于大量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农药、石油、放射性物质等随江河流入海口以及海上运输、海上钻井、油船失事和油船清洗、海洋试验等造成的,还有海洋放射性污染。海洋中的放射性物质可分为天然放射性和人为放射性两类。前者是自然界固有的,后者是人类活动带入的。造成海洋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是核武器试验(核爆炸产生的散落物、诱发幅射产物和残渣),核动力舰船(压力水反应堆加热时的冷却水、使用过的离子交接树脂和舰船事故或泄漏)以及原子能工业和实验室。海洋放射性污染通过生物体富集或食物链富集危害人类或其他生物。深海底资源开发一般说来会产生下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 勘探和开发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1)对该海底区域的海水质量的影响。使海水浑浊度增加;扩展后影响临近海域的清洁度;将开采的各种海底矿物带入海水中,增加海水中各种矿物含量。(2)对该海底区域及周围海域生物的影响。开采过程中的噪音会影响周围区域的生物生长环境;开采过程伴随放射性矿物质的海水使生物死亡或衰退;开采区域内珊瑚礁及微生物被毁,使部分海底生物失去繁衍和栖息的场所。(3)对周围海域及海洋国家的影响。勘探和开采过程中伴随着机械、化学、电解、激光等,会把各类污染物带入海域,导致周围沿海国家污染。(4)许多矿物含有放射性元素或较高或重金属(砷、镉、铬、汞、铅、锌、镍等),开采或碎裂后,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扩散,造成对周围海域环境破坏。 2. 矿物在加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1)开采后运往陆地加工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从事运输业的船舶往返运输过程中船舶生成的废油、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未经净化处理而排入海中,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被开采的矿物在海底精选、冶炼、装船的过程中,会把许多废弃物丢弃海洋中。(2)开采后就地加工各种矿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海底加工矿物,一般要比陆地加工困难,来自加工机械的油污、废物、噪音污染将完全排入水体;海底矿物加工过程中,洗矿水伴有不同的化学物质,引起的各种化学反应中的污染物,如氢氧物、氰氧化合物、炭氢化合物等;被开采出来的矿物被堆放在海底,其中在水中分解,也会污染水体,并伴有大量的重金属污染水体;生活垃圾将使清洁的海洋产生“富营养”现象,给海洋生物带来极大的为害。 深海“区域”有多种多样的物理特征,它涉及到区域资源以发展各国国民经济的至关重要的利益。区域与其周围的国家为争取深海底资源的争端会严重影响到开采、勘探国与区域周围国家之间的利益。因为水文循环系统并不受国界或其他由国家间人为划定的领土管辖界限的影响,在水中流动的污染物亦是如此。 (五)深海底资源开发的责任和义务 深海底资源开发必须造福于人类,有助于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不断增长的生活需要。《公约》第192条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该《公约》要求“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深海底资源开发只有少数发达国家才有能力实施,但开发深海底资源关系重大。开发者必须运用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工艺流程经过周密设计、科学决策,在妥善解决开发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基础上,实施开发计划。开发者有责任保全深海区域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促进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开发者必须加强环境管理,特别是以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须奉行海底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1、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和隐患 随着社会的发展,海洋正成为国际社会的宠儿。联合国将1998年定为“国际海洋年”,主题是“海洋—人类共同的遗产”。然而,我们是怎样继承和使用这笔“遗产”的呢?笔者认为:目前人类的活动特别是现代战争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隐患。 (1)现代战争造成海洋污染严重。例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非法侵占领科威特。在交战中,双方不但使用各种最新式武器于陆地,也涉及水域及周边国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甚至公海海域。值得注意的是伊拉克不仅溢泄和燃烧海洋石油,造成海洋及海水严重污染,而且还在科威特及邻近水域布下数量众多的各种水雷,随时随地有可能爆炸,造成海域环境污染。虽然战后伊拉克承担国家责任,但这种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难以计算。⑦ (2)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除舰载武器的普遍智能化外,也使现代海战武器库中,增加了许多化学武器。激光炮、电磁炮、微波武器、海洋武器就是其中代表。例如影响海洋环境的新式海啸武器,能够通过使用海洋核武器,在距爆心500米的海域内骤然掀起60多米高的海浪,在奔出1500米之后,高度仍在15米以上。使用这种武器,将能冲垮敌海岸设施或使其舰毁人亡。又如吸氧武器,用于海战中,通过吸收海中局部氧气,造成敌海军及其生物无声无息地死亡。激光炮则通过高能激光束的烧蚀作用、辐射作用和微波效应进行海战。本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海军运用中红外波长的氟化氘化学激光武器击落两架模拟巡航导弹飞行的BGM-34S型“火蜂”靶机和一枚高速飞行的苏联战术导弹。这些海战中新武器的运用,其杀伤力无比,海洋生物和海洋环境也必然是受害者。⑧ (3)海底核实验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性也相当严重。目前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海底核基地,虽然国际社会禁止和限制核武器,但有个别国家仍在进行新型核实验活动。例如,印度在进行几次核实验后,正全力研制核潜艇。一种被他们称为“先进技术船舶”,其40MW至55MW增压反应堆使用的是自重水反应堆中的20%的富铀。这将给海洋环境带来更大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⑨ 2、深海底资源开发合格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深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合格人是深海底资源勘探的开发许可证持有人。明确这部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许可证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享有从事许可证所允许开发活动的相关权利。如美国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或开采许可证授权持有人“从事勘探或商业开采”。这一权利的性质,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为“专属区”。如德国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授予持有人从事勘探活动以专属权,并授予持有人取得设计、建造或实验加工设备所需的矿物资源的所有权”,“开采许可证”“授予持有人从事开采活动以专属权,并授予持有人取得矿物资源的所有权”。法国法律亦有类似的规定。 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许可证持有人,有三个方面的义务:一是由各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立法所规定的义务;二是由各国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是根据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三是许可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内容: (1) 财政义务。部分国家制定的“单方立法”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持有人须缴纳一定的税款或费用。许多国家仅规定开采许可证持有人负有缴纳税款或费用的义务,而未对勘探许可证持有人规定此种财政义务。但法国规定勘探许可证持有人也应负财政义务。 (2) 环境保护义务。部分国家在有关法律中将环境保护列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许可证持有人的重要义务。如英国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或开发许可证均应载有为避免或减少任何此种有害影响(指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而认为必要或适宜的条款和条件”。法国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或开发许可证的持有人”“应遵守法国当局为确保海洋环境、矿床养护”“而赋予的义务”。美国法律要求将环境保护措施规定为许可证的条款。 (3) 不妨碍公海自由。国际海底区域的上覆水域即为公海。各国一般都明文规定,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妨碍他人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 (4) 顾及本国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在从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顾及本国的利益:1)使用本国船舶。2)在本国进行矿物资源的陆上加工。3)矿物资源优先供应本国市场。 (5) 勤勉要求。一些国家将“勤勉要求”列为许可证持有人的重要义务。如美国法律规定,勘探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应“勤勉从事”其勘探计划或开采计划中制定的活动。 违反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类,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有两种:一是撤销勘探或开发许可证。二是罚款。 (2)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有两类:一是“损害赔偿”等同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责任。如日本规定,“如果深海海底采矿活动带来的废水排放、乱石或矿渣堆积或矿烟释放在日本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发生损害时,有关深海海底采矿获许人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是因法律部门的划分和设立的不同而归入民事法律责任的处罚,如在美国,除刑事法律责任外,其余法律责任均归入民事法律责任的范畴。 (3)刑事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勘探和开发的行为,各国均规定刑事法律责任。根据〈美国深海海底固体矿物资源法〉的规定,如故意有该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则可“处七万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处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根据部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违反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法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人,不限于各该国家的本国国民。如美国法律规定,凡在受美国管辖的船舶上违反有关法律,无论其系美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均应负刑事法律责任。英国有关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⑩ 二、 坚持深海底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 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深海海底进行固体矿物资源等的开发,会对该区域的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确立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和开发必须坚持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必要的制度,有利于有效利用海底资源造福于人类。 (一)深海底资源开发应坚持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原则 1、环境保护是关系到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大事 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即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的、破坏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 1991年的《北京宣言》指出:“我们确保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的问题,要求国际社会采取有效行动,并为全求合作创造机会。出于对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强烈关注,我们庄严重申,决心铭记下列总的原则和方向,在责任有别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地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和持续发展的努力。”同时又进一步指出:“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退化负有主要责任。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以不能持久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过度消耗世界的自然资源,对全球环境造成损害,发展中国家受害更为严重。”笔者认为,发达国家对环境恶化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他们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他们必须率先采取行动保护全球环境,并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第十一部分第1节5g也规定:“制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包含适用标准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海底区域开发要不造成任何污染,是相当困难的。那么,坚持海洋环境保护原则与开发海底区域资源相统一,制定必要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和国际法律规范就是十分必要的。发达国家在开发深海底资源时应真正负起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2、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不是自然的主宰者 《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笔者认为,人类能够改变自然,顺应自然,依靠自然规律办事,因此,人类必须维持大自然的稳定与完整,保护自然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各国政府统筹规划,全面安排,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文化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使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可持续发展。在“能源、粮食、环境、人口、资源”诸多矛盾中,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类发明了火药、印刷术、指南针、制造各种机械,进行科学试验和探险活动。人类远渡重洋,发现了新大陆;人类发展了庞大的工业体系,发明飞机、轮船、人造卫星。然而,人类在发明和使用各种机械创造高度文明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人类经过痛苦地反思,不得不承认,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必须与自然界和睦相处。在生态系统中,人类是一个子系统,人类离不开地球,人类离不开自然界的生态系统。因此,我们应当汲取人类在陆地上造成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等的沉重教训。当我们将要进入海底区域作业和提取人类所需要的物质时,必须要衡量自己的能力能否到达上述要求,决不能再把污染带到海底。一旦发生污染,要对庞大的海洋进行治理,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3、深海底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人类在对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进行反思的同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学说和战略。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在于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持续发展。如果仅理解为经济的持续发展,而没有环境资源的持续发展,经济的持续发展也是不可能的。如果仅有经济环境的持续发展,而没有科技文化的持续发展,经济环境的持续发展就缺乏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智力保证。 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如果不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开采中各国自行其事,一旦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必将危害整个生物圈的安全。因此海底区域开发必须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制定必要的保护海洋环境的规则、规章和国际监督制度。 4、人口 环境 发展和资源应协调发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附件第1节5h指出:“促进和鼓励进行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收集和传播关于这些研究和分析的可以得到的结果,特别强调关于‘区域’内活动的环境影响的研究”。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促使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必须取得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监测方面的海洋技术的发展情况,特别是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有关的技术。 1982年5月18日的《内罗毕宣言》第3条指出:“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的必要性,环境、发展、人口和资源之间的紧密而复杂的相互关系,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特别在城市地区内对环境所造成的压力已为人们所广泛认识。只有采取一种综合的并在区域做到统一的办法,并强调这种相互关系,才能使环境无害化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使用资源的供求量也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稀缺性,使人类不得不到宇宙空间、深海洋底去获取资源。但开采海底矿物资源,不得损害海洋其他资源。如果影响海洋生物资源的生存和繁衍,影响海水质量,人类将犯极大错误。因此应当在海底区域进行科学研究,保护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更多地利用海洋及海洋生物为人类服务。这就需要在环境管理方面做到环境影响的监测和评价,研究环境影响。使人口、资源、环境同步发展,取得海底区域开发的最佳效益。 我们要正确认识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使用,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这种能力就可能会给人类或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关系重大。应慎重进行,如果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有效的国际监督,能保全海洋生物环境,就进行海底区域开发。如果条件不具备,就不允许海底区域资源开发,这才是明智的。 5海洋环境保护必须依靠高新技术 《联合国海洋法》第十一部分附件第1节5I指出:“取得与‘区域’内活动有关的科学知识和监测这方面的海洋技术的发展情况,特别是与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有关的技术。” 开发海底区域,在国际法允许的条件下,关键是要有高新技术,即具有充足的保全海洋环境的有关技术。如果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开采中将会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难以弥补和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要集中各种保全海洋质量、保全海洋生物环境的科学技术,随时监测海底区域环境变化状况,有效地防止污染可能出现或一旦出现的防范措施,以高科技实现区域开发,以高科技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是两项同等重要的原则。 我国是参与开发深海底资源的国家之一。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国家之一。早在西汉时期,我国就开辟了“海上丝绸之路”;明朝则有郑和“七下西洋”的伟大创举。可以说,我国在传统的海洋渔业、海洋盐业和海洋运输业等方面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后来,由于实行闭关锁国的错误政策,导致我国海洋事业走上落后之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事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我国先后制定了《90年代我国海洋政策和工作纲要》、《海洋技术政策》、《全国海洋开发规划》、《全国海洋功能规划》和《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至此,我国对海洋开发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由海洋观测站、海上遥感资源浮标、海上飞机及卫星遥感资料等涉及海面、海底及海上空、多种技术多种手段组成的海洋环境立体监测网络。我们在进行国家管辖领域的海域的资源开发或者深海底资源开发时,坚持高科技领先是唯一有效的。 (二)必须实行海底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并重的制度 只有在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时,先驱投资者才有权利进行深海区域的勘探和开采。开发者在深海底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尽量与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与睦邻关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相一致。这应成为勘探和开发深海区域的行为指南。 1、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制度 深海区域开发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使用原则和防止水污染原则是建立在“公平分享自然资源”的这一基础概念之上的。公平使用原则应按具体的每一开采国的具体情况、具体需要和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而言。 环境保全包括环境的保护、保存、改善、再构成等含义。防止水污染原则,首先要对使用水资源的环境标准应根据各国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海洋资源开发包括深海底资源开发,必须建立在无污染和持续发展基础上,坚持《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规定:“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享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以及保证其管理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对其他国家的环境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损害的义务。”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深海区域及深海底资源开发活动。 当今世界,庞大的工业体系以全球性的经济竞争所释放的巨大力量,其中包含各种污染物,正在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如果人类不对大自然保持一份敬畏之情,仍然挥舞征服自然之剑,人类将会受到自然的报复。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能源、粮食、环境、人口和资源,环境排第三位。解决人类各种问题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和人类智慧。人类能够改变环境,也必须治理环境。人类开发海洋(包括深海底资源开发),开发宇宙空间,为的是改善和提高不断增长的各种物质需要和拓展人类活动空间。因此,各国包括参与开采和勘探海底区域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各种保护海洋环境及海洋、海底生物资源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维护参与国和未参与国的合法权益。 即使遭到局部污染也能够有效治理、赔偿和恢复。比如深海底区域开采,工业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及水污染应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产生负作用应正确评价。损害赔偿的标准应高于治理标等。 2、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由于考虑到深海底资源开发,一旦发生大面积污染,治理和恢复相当困难。海洋环境的气候条件、海流变化相当复杂。狂风巨浪的近海,人们都无能为力,何况深海底层发生污染呢?因此,深海区域矿物资源的开发,必须实行海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海底区域矿物资源的开采,在进行勘探海底矿物资源时,应对海底区域的矿址做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与研究,科学测定水系统的走向,开采区周围的海洋动植物的分布和生长、生命周期和活动循环、繁殖和新陈代谢情况。评价开采区会给生物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可能利用的污染水的净化和管理,特别要评价矿区开始工作会带来对水系统的质量的变化和由此引起水的浊度,化学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会在水中遗留的时间、破坏力和危害。 还应当评价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运动会造成对距离采矿区附近的地区和国家及上、下游地区和国家利益的危害。在评价中,应当把取得矿产的经济效益与给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进行分析对比,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凡是会造成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及对周围国家和地区造成巨大影响、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应禁止开采等。在开发的同时,应分别评价开采的是何种矿物,这种矿物是否含有毒性及放射性化学反应。凡是给海体及海洋生物带来严重损害的,也应予以禁止开发。在有科学技术严格控制其毒性或放射性化学反应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开发。 妥善处理发展、资源、环境关系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人类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力求找到发展、资源、环境共同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在海洋环境管理中要正确运用整体效益原理、层次能级原理、统筹补偿原理、定向诱导原理,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 沿海各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来自其管辖的人工岛屿、设施和机械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在深海区域从事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开采的原则。不允许开采有毒性、放射性矿藏,特别在防范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应禁止开采。凡发现对海洋环境及海洋生物带来严重损害的资源开采活动,必须立即禁止,并负责承担国家责任和进行适当赔偿。只有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才能规范深海底资源开发行为。开发海洋是造福人类,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决不能允许有任何掠夺式行为发生。 3、健全海洋环境责任制度 海洋环境责任主要是指海洋开发者的行为。开发者的行为责任可分为过失责任和故意责任。海洋污染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海底区域污染标准。国际法对海底区域水质污染损害应在多大程度上加以限制,什么程度的损害才引起有关国家的国家责任。这种标准应该在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并确定为海底区域的控制污染标准。《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均应严格遵守有关海底采矿规则、生产政策、履行有关义务。二是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原则。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人类要生存与发展,必须发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如果人类家园破坏了,人类生存受到极大威胁,那么开发海洋资源开发还有什么用?所以,必须坚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并重原则。 开发者如果违背国际法原则,应承担海洋保护责任,对周围国家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国家责任。例如1978年(原)苏联的核动力源宇宙卫星954号因故坠入加拿大领土,造成大面积核污染,(原)苏联向加拿大进行了必要赔偿。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责任制度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保障,也是保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必由之路。 4、深海底资源开发前的培训制度 经批准的先驱投资者必须遵守国际规定,严格进行开发前的培训。主要培训计划应按国际海底筹委会文件规定的要求,即在五种工程专科(化学、冶金、电气、电子、机械和采矿),以及海洋地质学、海洋地球物理学和海洋生态学等优先培训课程的范围内。在专业技术上保证深海底资源开发的可行性技术优势。未经培训或草率培训即进行资源勘探和开发给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或经培训仍在勘探和开发中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根据具体情况,各国可按本国法律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若给周围国家环境造成损害,则同时承担本国和受害国处以的法律责任。若对国际海域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同时承担对国际海底委员会、周围受害国和本国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注释: ① 国家海洋局国际司编:《国际海底资料》,斯里兰卡、塞浦路斯代表在第47届联大的发言,1995年,第17页。 ② 国家海洋局国际司编:《国际海底资料》,瑞典代表在第47届联大的发言1995年,第51页。 ③ 《人民日报》“迎接海洋世纪”,1999年1月16日,第8版。 ④ 倪键中主编:《海洋中国》,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第378页。 ⑤ ⑥《中国海洋报》,“周边国家加大海洋管理力度给我们的警示”,杨金森.贾宇1998年1月13日,第2版。 ⑦ 《中国国际法年刊》:国际赔偿的最新理论与实践,高燕平,1993年,第112页。 ⑧ 《军事文摘》“海战中的新概念武器”,谢明,1999年4期,第8页—第9页。 ⑨ 《军事文摘》“印度将要研制核潜艇”,陈长春等,1999年3期,第53页。 ⑩ 《中国国际法年刊》“各国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和开发法比较”,王丽玉,1993年,第137页。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系 教授 邮政编码:20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