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沙 漠 化 防 治 重庆大学 宋宗宇 颜可 摘要:荒漠化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随着全球沙漠化形势的加剧,研究沙漠化的防治已势在必行。本文从沙漠化的概念和形成入手,分析了沙漠化的现状和危害,吸收了全球治理沙漠化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对策。尤其强调了产业结构的平衡和发展以及政府在治沙中的作用。 关键词:沙漠化 荒漠化 成因 政府主导 科技主导 沙漠产业化 生态农业 林草业 荒漠化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指出,荒漠化给全世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十分严重,并呼吁世界各国尽最大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荒漠化使全世界每年丧失可耕地一千多万公顷,经济损失超过40亿美元。 目前面临这一威胁的国家已达110多个,涉及全球70%的农用耕地,已成为全世界范围内,造成贫困和移民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同时,全世界每年至少需要10—22亿美元来解决这一问题,且至少要经过20年的努力才能收到一定的成效。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我国北方的沙漠化(沙质荒漠化)以其面积广大和发展迅速而引人关注。因而,很有必要对中国的沙漠化防治进行研究。 一、沙漠化定义 早在本世纪30年代就提出了沙漠化问题,但直到1949年法国学者才正式提出了沙漠化概念。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助的干旱区研究项目、1973年在毛里塔尼亚召开的国际沙漠化会议、1974年国际地理学会的沙漠化专题研讨会、1975年在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召开的“沙漠化——进程、问题和展望”专题研讨会,均对沙漠化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和探讨。1977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了联合国沙漠化大会(UNCOD),对沙漠化问题首次进行了全面、综合、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会上确定了沙漠化的定义,从生态、气候、人口社会和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沙漠化的成因,并制定了全球沙漠化防治计划(PACD)。这次会议对沙漠化研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国外研究以广义的沙漠化(荒漠化Desertification)为主,有多种表述方式,如干燥化、沙漠蚕食、沙漠扩张、干旱化和沙漠化,但他们都认为沙漠化是生态退化、植被退化和土地退化的综合反映。根据联合国《荒漠化公约》 的规定,沙漠化是荒漠化的一种主要类型,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1]。这一观点得到了普遍的接受。 而在国内却一度采用狭义的沙漠化观点,将沙漠化等同于土地退化、土地沙化。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界又将沙漠化定义为具有一定砂物质基础和干旱大风动力条件下,由于过度人为活动与资源环境不相协调情况下,所产生的以风沙活动为主要标志的环境退化过程[2],这足见对沙漠化的研究我们逐渐再与国际接轨。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广义的沙漠化的概念更能概括出其特性。沙漠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根据不同的退化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治理。当出现“沙漠化指征”(沙漠化的评价系统中的情况)的时候,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这样就避免了完全的沙漠化现象。 二、沙漠化成因 沙漠化成因是沙漠化研究治理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对该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在沙漠化成因的观点上争论较大,大体上可归纳为自然成因和人为成因两种观点。前者以沙漠学专家董光荣为代表,认为沙漠化是一种“环境变化过程”[3],是沙漠的演变过程,发生在整个第四纪,人类历史时期只是最近的一个阶段。自然因素主要是气候干旱是沙漠化产生的主要原因,人类活动的影响则是次要的。而后者多认为,沙漠化是在自然因素基础上,主要由人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即人是沙漠化的主要制造者。沙漠学专家朱震达是这一观点的倡导者,他认为沙漠化是一种“环境退化过程”,发生在人类历史时期,人为因素是引起沙漠化的主要原因,并经过长期调查研究,计算出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沙漠化占沙漠化总面积的94.5%[4]。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现代的沙漠化是由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与脆弱的生态环境相互作用所造成,表现为土地生产力下降、资源丧失、地表呈现类似沙漠景观的土地退化。在现代社会中,自然原因对沙漠化形成的作用远远小于人为活动,沙漠化的根源是人为过度经济活动对资源的破坏和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过大,大量的滥砍滥伐和过度放牧的结果。 三、中国沙漠化现状及其危害 20世纪60年代,随着从北非经过阿拉伯半岛、中亚到我国北方的广大地区进入新一轮的干旱时期,沙漠化问题成为困扰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环境和社会经济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受沙漠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沙漠、戈壁和沙漠化土地约为165.3万km2,其中人类活动导致的沙漠化土地约有37万km2。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和部分半湿润地区,从东北经华北到西北形成一条不连续的弧形分布带,尤以贺兰山以东的半干旱区分布更为集中。土地沙漠化发展的速率也不断加快,60-70年代为1,560 km2/年,80年代为2,100 km2/年,90年代达到2,460 km2/年[5]。 .随着土地沙漠化的加速发展,突发性风沙灾害——强沙尘暴的发生频率愈来愈高。据统计,我国北方50年代共发生大范围强沙尘暴灾害5次,60年代8次,70年代13次,80年代14次,90年代23次[6]。特别是2000年春季,北京地区遭受12次沙尘暴袭击,沙尘暴出现时间之早、发生频率之高、影响范围之广、强度之大实属罕见。不仅危害北京的经济活动,污染环境,使首都的形象受损,而且殃及天津、上海、南京等地,并引起临国的恐慌。 沙漠化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一是破坏生态平衡、使环境恶化和土地生产力严重衰退,危及沙漠化区域人民的生存发展,加重了贫困程度,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成批的生态难民;二是导致大面积可利用土地资源的丧失,缩小了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我国每年因沙漠化的扩展导致损失一个中等县的土地面积;三是严重威胁村镇、交通、水利、工矿设施及国防基地的安全,影响工农业生产,每年因沙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40亿元,严重制约西北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也成为全国性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四、中国防治沙漠化的成就与经验教训 建国以来,我国在沙漠化的治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荒漠化监测方面,我国已形成以3S技术为支撑的、以沙化土地监测为基础的动态网络体系,为沙尘暴、荒漠化灾害预警体系奠定基础;在工程布局上,一改过去“向沙漠进军”的治沙方针,把治理的重点放在人为因素影响下形成的现代荒漠化土地;在植被建设上,改变了重建设、轻保护的做法,确立了以保护为基础,保护、建设并重的植被建设方针,逐渐形成了乔、灌、草复合种植;保水、节水等新技术应用,绿色生态产业开发相结合的治理模式[7]。 我国还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生态工程,全国实施了八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启动了以防沙治沙为目的的“三北”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防治荒漠化工程和北京圈防沙治沙工程。仅“九五”期间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建设预防保护林20多万平方公里。 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沙漠化的治理,把防治荒漠化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先后制订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全国生态环境规划》等重要文件。直至去年,我国已制定了近20部有关荒漠化防治的、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还制订和颁布了一批相关配套法规,基本形成了由法律、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相结合的沙漠化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在《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沙漠化防治主要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还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防沙治沙的法律——《防沙治沙法》,标志着中国防沙治沙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虽然,中国的沙漠化研究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令世人惊叹的成就,但沙漠化点上治理、面上破坏、局部好转、总体恶化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土地沙漠化的总体状况是治理与破坏并存,且治理的速度还赶不上破坏的速度,沙漠化仍然越治越多。况且,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土地利用方针的偏差、治理沙区思路不对、科技支撑能力弱、防沙治沙投入不足、对防沙治沙工作认识不够等诸多难题,因而防沙治沙工程任重而道远。 五、国外治沙的先进经验 联合国环发大会把防治荒漠化列为《21世纪议程》的优先行动领域。保护人类自己的家园,加快治理荒漠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使命,更成为国际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可以说,每个国家都在积极研究与不断探讨治理荒漠化的对策和措施,并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一)美国和德国——政府主导型 美国是受荒漠化严重影响的国家。针对1934年的特大黑风暴,1935年罗斯福下令制订《大平原各州林业工程》,通称“防护林带工程”、“罗斯福工程”。国会为此拨款7500万美元,并通过法案,实行免耕法,授权政府对农庄主给予补助,8年共营造防护林带28962公里,保护农田2430万亩。截止1992年,美国人工防护林带总长度16万公里,面积975万亩。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为治理荒漠化“保驾护航”。如限制土地退化地区的载畜量,调整畜禽结构,推广围栏放牧技术;引进与培育优良物种,恢复退化植被;实施节水保温灌溉技术,保护土壤,节约水源;禁止乱开滥伐矿山、森林等。另外,国家鼓励私有土地者种草植树,在技术、设备、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有效地遏制了土地荒漠化的急速扩展。 德国号召回归自然,1965年开始大规模兴建海岸防风固沙林等林业生态工程。造林款国家补贴(阔叶树85%,针叶树15%),免征林业产品税,只征5%的特产税(低于农业8%),国有林经营费用40%—60%由政府拨款[8]。 (二)印度和以色列——科技主导型 印度在治理荒漠化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印度已利用卫星编制了荒漠化发生发展系列图,基本摸清了不同土地利用体系下土壤侵蚀过程及侵袭程度;开发了一系列固定流沙的技术,他们通过种草植树、改土固沙等生物措施,既维持了生态平衡,又改造了大片流沙地,达到了可持续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目的。 以色列的建国史其实就是一部治理、开发和利用荒漠化土地的奋斗史。以色列的荒漠化面积占其国土总面积的75%,他们采用高技术高投入战略,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土资源,创造出了高产出高效益的辉煌成就。为了提高荒漠地区的产出,科技人员大力研究开发适合本地种植的植物资源:一是广泛引种驯化。他们派出科技人员,前往世界各地广泛收集世界干旱地区有价值的物种进行试种研究;二是开展植物杂交育种,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培育出抗盐碱耐干旱的新品种;三是对作物的引种、培育、种植都是以市场为目标,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作用,使沙漠化劣势成为自然优势[9]。目前,以色列的农产品和植物开发研究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从而保证农牧林产品的优质化、多样化,在欧洲占据很大市场份额,取得高额回报。这样做使荒漠化的治理和开发得到了有机结合,迈入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三)澳大利亚和土库曼斯坦——沙漠产业化模式 澳大利亚,干旱半干旱土地面积占75%,沙漠面积26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5%,属热带沙漠。对沙区基本上实行以保护为主的管理办法,政府每年投资18亿澳元开展水、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建设,建立农垦区、示范区和沙漠公园,利用沙漠独特的景观吸引游客。土库曼斯坦,1954年开始新建卡拉姆运河,全长1400公里,调水到西部灌溉5250万亩的荒漠草场和1500万亩的新农垦区,并改善10500万亩草场的供水条件,运河两岸成为以棉花为主的农业基地。 从上述几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人在与大自然的搏斗中,科技是一项必备的战略武器。科技能够增强人自身的防御能力,同时也能改造自然。在与沙漠化的斗争中,我们可以利用卫星定位系统观测沙漠化状况,通过转基因提高动植物对沙漠的适应能力,通过高科技的节水工艺达到防沙固沙的目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治理沙漠化需要一个处于中立地位的组织者和能够代表全人类利益的领导者从思想行动等各个方面统筹兼顾,全面指挥。 政府在沙漠化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是多种利益关系的平衡者,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利用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集中整理沙漠化问题。政府能够调动和协调各个部门的行为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通过财政税收等多种手段刺激人们治沙的热情,通过教育、媒体等多重方式改变人们的观念。总之,政府的意识和行为都将对沙漠化的防治产生深远的影响。 六、我国防治沙漠化应采取的对策 防沙治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今后的防沙治沙工作必须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整体布局、长远规划;分区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用结合,以防为主等原则的前提下,本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重点突破、注重实效[10] ”的思路,开展防沙治沙工作。 (一)注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生态农业开发 治理沙漠化的关键是要从导致沙漠化的根本原因入手,突破技术层面的限制,从经济学、生态学和沙漠学相结合的角度,把沙漠化治理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目前特别是要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基本农田建设要走少而精的路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就低搞好坡耕地改造、滩坝地等基本农田建设,在提高标准质量、加强水利配套、应用农业科技、实现稳产高产上下功夫[11]。由重数量转到重质量、重效益,由广种薄收、靠天吃饭的传统耕作方式转向精耕细作、集约经营,由以粮为主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到以经济生态效益为主,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和经济林草。通过使用高新技术,利用沙漠中水、光、温、土地资源的优势,改造生产要素条件来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通过产业重组、提高技术含量,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改善农村经济状况,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就可以使沙漠化土地的承载力发生跃迁,从而消除沙漠化产生的根源,使沙漠化土地得以整体逆转。 (二)大力发展林业和草业 建立林业和草业开发为主体的产业化发展格局。在实施各种有效措施基础上,在增加林草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以取得生态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赖以土地维生的农民直接获得的经济效益。 草业开发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产业,它不仅包括草地畜牧业、饲料业而且还包括草的深加工业以及非牧开发性的草坪业、草皮护坡工程和草业绿地旅游观光业等[12]。在以种草起步,强化产业的过程中,必须有开拓创新意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编制科学的规划实施方案,以既定的主体产业如畜牧养殖或观光旅游为主线,带动其它相关产业的发展,开发具有区域特色和区位优势的草业。 建立林业和草业开发的“双效”营运体系,彻底改变脆弱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经济双效工程。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支持服务等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还要以科技为支撑,使林草这一基础产业步入经济高效之路。管理上,要强化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激励的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等;科技服务和科技创新上,要调动相关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选育良种林种和草种,建立多元化的优良草种科技园区,引进和选育经济高效的草畜品种,开展集约化的舍饲养殖和胚胎克隆示范研究,并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林业和草业深加工、综合利用以及新兴草产品的高科技开发,使草业这一朝阳产业起到生态和经济的双效性。 (三)加大水土保持工作的力度,合理利用水资源 在水土保持生态系统建设中,要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着眼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既要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更要注重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努力做到以良好的水土保持生态系统,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综合治理的措施上,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一是加大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力度,特别在黄土高原多沙粗沙区,要加强治沟工程建设,减少水土流失。同时,大力兴修水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力开展节水运动。特别是解决好干旱季节苗木缺水和发展经济林用水的问题,千方百计提高林草成活率和保存率,提高林草的经济效益。二是在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措施中,要进一步增加林草措施的比重,凡是适宜造林种草的地方,都要尽可能地采取生物措施增加植被,要发挥水保造林工程整地的优势,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在西北干旱少雨地区,科学选择适生树、草种,草、灌、乔结合,以草、灌为主,大力发展沙棘等灌木。 在沙漠化严重的地区采取以调水为主的重要措施,开展绿洲生态建设。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沙漠化治理中的作用 沙漠化治理中.政府以制度的供给者与需求者的双重角色,发挥沙化治理的策划者、裁判员和监督官等重要作用。在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刊益、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利益主体的作用则有可能被歪曲,政府就必须从大局出发,维护社会的长远利益。因此,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措施只应加强,而不应减弱。 首先.政府应充当沙化土地治理制度创新的策划者。 在未开发的沙化地域,以国家投入为启动,以乡村集体投入为补充.以银行贴息贷款为扶持,以沙化防治为目的,对沙化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建造以网格为主,网、带、片结合的治沙林与网格内粮、果、瓜、菜等作物经营相结合的间作模式。政府投资治沙,农民投资经营,“树随地走’,对规划区内的治沙林谁承包、谁负责,政府定期捡查,农民以经营收入支付承包费和偿付银行的贷款。这种模式需要完善政府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土地林木的承包、租赁和管理制度。 将”四荒”资源的使用权以租赁、拍卖的方式向不同经济成分的经营主体公开转让。受让主体按统一规划治理开发,治理资金来源广泛,公司运作规范。这种模式需要科学可行的规划和上地的异地转让治理制度及有效的激励和控制制度体系的完善。 其次,政府应担当沙化土地治理制度创新的裁决员。 沙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沙化土地治理难度大、成本高,而国家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现行土地承包制度与沙化上地治理规划存在偏差,中央政府要对地方政府的制度方案进行裁决,并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如地方财政税收的一部分留在地方作为沙化士地治理专项建设资金;降低沙漠化地区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交易税的征收税率;对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中央政府应进行协调、裁决.维护整体的刊益,保证治理的效果。 再次,政府还要担当制度实施的监督者。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先后制定颁布了《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沙漠化防治法》等,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对象、管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强调了资金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各项治理制度也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督落实;建立起有投资者、管理者和当地居民等广泛参与的资金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账目公开和专项资金使用稽查制度.杜绝专项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的挪用、滥用;实行沙化土地治理工程管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治理项目立项、论证、审批制度;建立由政府、科研、管理、技术人员参加的沙化土地综合治理规划、监理、验收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王曦.环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89 [2] 朱震达,王涛.我国沙漠化土地的潜力、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A].中国科学院地学部.中国资源潜力、趋势与对策——中国科学院地学部研讨会文集[C].北京:北京出版社,1993,198~202 [3] 董玉祥.中国沙漠化灾害现状及其趋势分析[J].自然灾害学报,1995,4(4).100-107 [4] 朱震达..土地沙漠化灾害分布规律[J].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网 [5] 中国沙漠及土地沙漠化图[J].中国地质环境信息http://www.cigem.gov.cn [6]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沙漠化防治[J].光明日报,2003.6 [7] 昭和斯图.沙漠治理[J].内蒙古农牧学院学报,1996,6(3).34 [8] 国外治理荒漠化的对策和措施[J].http [9] 同上[8] [10]李森,董玉祥,董光荣.青藏高原的土地沙漠化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中国臧学出版社,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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