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法的环境安全范式 柯 坚* 摘要:研究范式对于推动国际环境法这一交叉性、边缘性法学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范式实质上是一种全球主义范式,它在分析、解释现实国际环境法律现象时存在着误区和不足。本文在国家主义的基础上对环境安全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并提出环境安全范式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新范式,它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和避免现有国际环境法范式的误区和不足。 关键词:范式 环境安全 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法为什么需要范式? 按照范式的提出者——托马斯·库恩(Thomas S. Kuhn)教授的解释,范式(Paradigm)是指科学理论研究的内在规律及其演进方式,它主要以“科学共同体的共同信念”的形式表现出来。库恩描述了一种以范式为核心的“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相互交替的科学发展模式:常规科学首先是在范式支配下为解决范式所提出的“疑点”的高度定向的研究活动;只有当已有的范式不足以应付新的问题的挑战时,这个常规科学的发展才会暂时中断,科学便因此陷入危机,最后导致新范式取代旧范式的科学革命。 对于国际环境法为什么需要范式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国际环境法的短暂发展历史中寻找答案。国际环境法的母法是环境法与国际法,它既是环境法的一个分支,也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兴领域。尽管学者们提出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早期的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但在当时,环境法律现象仅仅表现为一些零星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学学科意义上的现代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非常有限:西方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现代环境法的历史不超过50年,而中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不超过30年的时间。国际环境法产生于在跨国环境问题的不断发生并出现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扩展的情况下,人类社会对跨国性、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自觉、全面应对的社会实践。学科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屈指可数,至多不超过30年。由于学科发展时间较短、缺乏本学术领域的必要积累,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学科、边缘性学科,国际环境法的理论研究水平仍然年轻和幼稚,在学科理论研究中也难以避免地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诸如理论不完善、不系统,方法不科学、不成熟等。实际上,直至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前,国际环境法的理论研究一直停留在“(区域性或全球性)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法律应对”的简单理路,缺乏法学学科应有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理论研究范式。由此,国际环境法理论研究和分析一直只表现为止于形式(分析规约架构和进行法条罗列)、流于表面(关注条约的注释,而忽视对国际环境法律现象的深层分析和国际环境法理论对实践的引导功能)。其结果是,国际环境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和学科体系。可以说,范式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如果我们将国际环境法理解为一门研究国际环境法律现象、发现国际环境法律内在规律的科学,那么,科学的范式的引入和运用,无疑能够极大地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学科发展和理性建构。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它对国内、国际环境法都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缺乏范式的情况开始有所改观。中外国际环境法学者开始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可持续发展范式”对国际环境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进一步的探讨,在可持续发展范式观照下,国际环境法理论和实践获得了新发展。可持续发展范式在国际环境法的理念形成、体系建构、制度健全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例如,在可持续发展范式的导引下,国际环境法理论引申出了可持续利用、代际公平、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等新的“疑点”,反过来,围绕着可持续发展范式,在国际环境法中如何解决这些“疑点”的分析和思考,则对国际环境法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尽管很大程度上是不自觉的,在国内外国际环境法学界,可持续发展范式确实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环境法的“常规范式”。 如上所述,从国际环境法研究中范式的缺失到可持续发展范式的引入,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是否有可持续发展范式就足够了?是否还需要引入其他的具有启发性的研究范式?显然,答案是肯定的。由于知识本身的内在不确定性的存在以及特定历史条件下人类认识世界能力的客观局限性,任何一种范式都可能存在着分析和理解世界的视角缺陷,国际环境法的范式也不例外。尽管可持续发展范式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学界的“常规范式”,并成为国际环境法学界这一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同样,它同样存在着一些视角和方法上的误区和缺陷。但是,可持续发展范式对于国际环境法研究存在的视角和方法上的误区和缺陷并不是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它们可以通过国际环境法范式的转换来避免和克服。笔者认为,环境安全范式的引入和运用,一定程度可以帮助克服国际环境法研究可持续发展范式的误区和缺陷。 二、什么是环境安全范式? 从语义学角度分析,环境安全是由环境与安全两个词组成的一个复合词。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环境为人类提供了基本、必要的自然生态条件和物质生存基础。安全则是人作为个体形式后者或者作为群体形式所存在的一种不受威胁、没有危险的状态,是人类及其社会组织最基本的要求。可以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环境,而自人类的诞生和人类社会的形成始,就一直伴随着安全问题。简单地就字面含义理解,环境安全是指自然因素及其综合生态条件对人类个体或群体不构成威胁或危险的状态。当然,我们对环境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能停留于其字面含义,特别是将其作为一种范式时,必须对环境安全的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 在我国理论界,环境安全(也有的学者倾向于称之为生态安全)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围绕着环境安全的概念,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一种具有较大的包容性的观点提出:环境安全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免受环境恶化与环境冲突所造成的威胁,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层面予以把握。其一,环境恶化对人类生存造成的直接威胁。这一层面的环境安全的特点是:首先,安全主体是全球共同体,环境恶化的后果要波及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国家甚至每一个个人。其次,导致环境恶化的原因是行为体的竞争性行为,虽然无法排除,但这种竞争性行为毕竟区别于环境冲突。从总体上讲,环境的恶化是人们盲目开发自然和追求经济增长的结果。再次,环境与安全的关系是直接的,不需要任何中介。环境状况如何,安全状况就怎样,环境越恶化,安全越无保障。其二,因环境冲突而导致的安全威胁。第二层面的环境安全的特点在于:首先,环境安全的主体大都为国家和地区共同体,而不是全球共同体。因为既然是环境冲突造成的安全问题,那么就不可只有一个统一的主体,而必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否则就难以称其为冲突。其次,环境与安全的关系是间接的,要通过两个或诸多行为体的冲突行为,环境问题才成为安全问题。也就是说,自觉的环境冲突是导致环境安全的前提。再次,由于环境冲突是一种主观选择,而这种自愿或不自愿的选择必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军事的原因,所以说,环境安全是环境因素与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最后,相对环境恶化直接导致安全威胁而言,环境冲突引致的安全问题往往被纳入国家安全观的轨道。这并不奇怪,因为后者的安全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地区共同体,而且冲突的诱因又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安全利益相关。 实际上,对于第一层面的环境安全,有学者称之为生产技术性环境安全(Environmental Safety),它主要是对人体健康和生产技术活动而言,主要指对人的健康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安全、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安全产品、安全设施等。第二层面是社会政治性环境安全(Environmental Security),它主要是对人为暴力活动、军事活动、间谍活动、外交活动等社会性、政治性活动以及社会治安与国际和平而言,主要指对国际和平、国家主权、国家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危险、危害、损害、麻烦、干扰等有害影响,常见的有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国际安全等。 显然,作为国际环境法范式的环境安全,它应当是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展开的。 界定环境安全概念,同样离不开对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的考察。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分析,环境安全概念与国际社会的基石——主权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国家是环境安全价值的基本指向。地球在政治上被划分为不同的国家疆界,它包含了众多独立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主权国家,在近、现代以来的世界体系中,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追求国家安全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基本需求。直到20世纪80年末代冷战结束前,国际冲突主导着国际关系,国际社会成为国家间争夺权力与利益的场所。在国家所追求的安全中,主要为军事、政治的安全,它们主要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军事、军备控制、裁军等传统安全。在传统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视野中,自然生态环境仅仅是一个纯粹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独立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之外的自然条件。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逐步进入新的时期,国家安全的观念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发展问题开始成为国际社会关心的基本问题,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取代了国家之间的军事对抗和政治关系,成为国家安全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发展的主旋律下,环境危机开始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层面得以凸现:一方面,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事故和公害事件在世界范围,特别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频频发生,各个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另一方面,随着世界范围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跨国环境污染和事故的频发、生物多样性消失等跨国与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区域性、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的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背景文件《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发布,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可持续发展观念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形成了对环境威胁与环境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美国著名环境专家莱斯特·布朗曾向世界发出警告:在20世纪末,国家安全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性。如果全球经济系统的生物基础不能得到保护,如果油井枯竭而新能源系统还未及时建立的话,经济瓦解和崩溃之势难以避免。 在地球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现实威胁下,传统国际关系中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扩展,环境安全的概念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生态环境问题演化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环境安全问题。由于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的全方位性和多层次性,使得人们对环境安全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于环境安全的主体指向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般意义上分析,环境安全主体因环境问题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而具有多元性,概括起来,可以包括全球主体、国家主体、国际组织主体和公民主体等。但是,严格学术意义上的环境安全的概念,来源于国际关系理论,其主体为主权国家。作为一种国际环境法的范式,环境安全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主义范式,其主体指向也是主权国家。因为,从现实的情况分析,主权国家无疑依然是当代国际社会中最基本和最有影响力的人类生活共同体类型, 而从环境安全产生的特定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出发,其概念生发的前提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基本主体的存在及承认其在国内、国际环境保护事务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从当代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现实和围绕着国际环境法的实践分析,对环境安全概念在国家主义的基础上进行界定,应当是既合乎现实、又合乎理性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环境安全定义为:国家对自然因素及其综合生态条件对其生存和发展造成的危害或威胁的感受、认知,以及国家在对内、对外政策方面作出的规避、转移和克服等综合性的应对反应。 国家环境安全危害或威胁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生态环境问题的威胁;二是区域性、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威胁。环境安全作为国际环境法的范式,主要关注的是后者。本文对环境安全范式的探讨,就是在以上界定的基础上展开的。 三、国际环境法为什么需要环境安全范式? 尽管人们对环境安全的理解还存在许多争议,但环境安全理论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和安全观,已经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普遍接受。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提出:和平和安全问题的某些方面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直接有关的。实际上,它们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与此相同,学术界普遍性的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通过能动地调控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系统的需要,使人类在不超过和破坏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提高生活质量,其实质与环境安全的思想是一致的。实际上,作为国际环境法的范式,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安全存在着一些根本的差异和区别。 可持续发展思想缘起于国际组织(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并通过国际社会的推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成为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共识的事实表明,可持续发展范式实质上是一种全球主义的范式。 当今世界,传统的主权国家的“一元主体论”正在受到理论上的挑战和质疑,“政府制定、民间介入、国际影响”的三元决策机制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初现端倪。如果我们将环境安全主体局限于国家以及将环境安全局限于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排斥国家之外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地位与作用,这种认识是不完整、不客观的,“多元主体论”无疑对于国际社会在未来环境安全的建构中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另一方面,从国际关系和国际环境保护实践的现实情况分析,如果过分强调“多元安全主体论”、淡化国家主体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也会带来理论和实践的很大误导性。事实上,全球气候变化等多边国际环境立法实践表明,民间介入、国际影响只是影响主权国家决策的重要变量,而非直接影响国际环境合作的独立变量,环境安全与其他国家安全问题一样,难以真正突破国家安全之本位。换而言之,脱离国家安全抽象地谈论环境安全,不符合主权国家仍然是最基本的国际行为主体的现实。在价值指向方面,可持续发展思想包含了全球共同环境安全、人类共同利益、代际公平等一些价值观念,具有很强的伦理道德指向。由于冷战的结束,世界格局发生较大的变化。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环境法,难免会忽视现实主义而趋于追求理想化的自由主义,其结果是国际环境法热衷于较为理想的全球共同环境安全、人类共同利益等具有很强伦理道德色彩的理念, 而忽视作为国际环境法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的现实格局,以至于不可避免地造成国际环境法与现实的背离,使其在分析、解释和预测国际环境法律现象时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缺陷。 范式意义上的环境安全,其意义在于它与“常规范式”——可持续发展范式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价值指向。环境安全范式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主义的范式,它以国家安全为核心利益,具有很强的国家功利主义的价值指向。尽管环境安全确实存在一种超越国家而趋向国际社会整体安全与利益需要的维度,然而,由于全球环境安全所建构的体系是由国家组成的体系,环境安全所追求的目的本质上还是摆脱国家安全困境、实现国家安全。国家不仅是安全利益的推动者、承担者和追求者,而且是安全价值的主体,国家的轴心地位难以动摇。所以,在特定的意义上,全球共同环境安全是手段,国家环境安全才是目的。正是基于此,可以说环境安全仍然是以国家为基本单元,它与国家安全观有着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任何无视国家主权的观念和行为都将从根本上动摇环境安全的实现,并对其构成障碍。目前,国际社会难以摆脱国家至上和传统经济社会利益竞争的情况下,很难实现一种持久性或可分享的人类或全球环境安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安全为分析、理解和解释国际环境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通过引入环境安全范式,我们可以克服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可持续发展范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减少一些不切实际的理想化色彩,在现实意义上更加清醒地理解、认识和引导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笔者认为,抽象的全球共同环境安全、人类共同利益等理念是人类哲学思想、道德观发展的产物,它们的确包含着深邃的思想内涵,但是,任何思想要转变为人类的行动和体现在国际环境立法之中,都必须回归到人类生活共同体——国家的社会现实状况,回归到国际环境法存在的国际关系现实及其国际政治基础。事实和经验证明,在全球气候变化等国际环境法领域,全球共同环境安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道德呼声往往淹没在各个主体博弈的利益旋涡之中。对自由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范式的过分推崇,必然会造成国际环境法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背离和巨大落差,以及理论范式在解释、分析和理解国际环境合作现实的失灵,以至出现国际环境法之理论相当美好、现实相当困惑的窘况。 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安全范式使得国际环境法回归到国际社会的现实。 地球在自然生态上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自然环境整体,一些环境问题造成的安全影响不会局限于某一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全球性环境问题所呈现的安全界限已经远远超出单个国家的界限,整个人类社会因生态环境而成为一个共同体。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决定了它所催生的环境安全观的整体性及其对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相应地,超越国家环境安全而追求全球共同的环境安全就成为逻辑上的应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范式在国际环境法中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然而,国际环境立法的事实和经验表明,人类共同利益和全球共同环境安全并不必然导致主权国家自动加入到全球性的环境安全法律秩序中,国家环境安全理性与全球共同安全秩序和价值的冲突无处不在。各国拥有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其资源与环境的主权权利,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全球环境安全秩序和安全价值,其本质只能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安全,需要各个国家、地区的协同与互动。因此,将国际环境法的范式仅仅局限、停留于可持续发展范式是远远不够的,全球共同体的现实社会中,国家安全是国家这一人类基本生活共同体的核心需要,追求国家安全是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动因,环境保护领域也概莫能外,换而言之,只能是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推动人类社会的共同环境安全,而不是全球环境保护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环境安全。国家作为国际关系主角的局面现在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因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是历史上迄今为止能够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最有效形式,它可以凭借其特有的组织力量与物质手段争取、维护更多的利益。同时,国家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国际法主体,它拥有足够的手段去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独立开展各种对外活动。无论从国际关系对行为体能力的要求,还是从国际法对主体履行法律的能力的要求来看,国家都居于绝对主角的地位,即它无需依托于其他主体,而是凭借自身的权威、力量、意志去独立处理环境保护的对外关系与对外事务。尽管可持续发展范式下的全球共同环境安全、人类共同利益观念具有很强的道德感召力,并能够通过国际舆论和全球社会对主权国家参与国际环境事务的政治、法律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只能够是间接的和非稳态的。实际上,全球气候变化等众多领域的国际环境立法实践表明,追求国家环境安全仍然是各国、各地区推动和参与国际环境立法的根本动因。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两种范式的关系问题上,对于国际环境法而言,环境安全范式与可持续发展范式是一种相互对应、相互补充的关系,环境安全范式并不是对可持续发展范式的替代和“革命”。 对于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在以往的法世界里,法哲学主要考虑交易安全与社会安全,但这种安全秩序的认识尚难以抵御外部性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冲击。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法的安全秩序中的一个环节,则使我们在思考法的安全秩序的同时,考虑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制度安排去解决。 在追求国内法的环境安全秩序和安全价值时,国家因其主权而拥有自主性、独断性,也较容易作出环境事实的判断和法律价值的选择。比较而言,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消失、环境污染越境转移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则属于全球的公共问题。应对这些全球公共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地区的参与、推动和合作,并最终通过国际环境立法和实施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可否认,以全球主义为指向、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范式对于国际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的建构性。我们在此提出以国家主义为指向、以现实主义为特征的环境安全范式,并不意味着排斥国际环境法的建构,相反,环境安全范式下的国际环境法以主权国家安全及其利益为基本考察对象,主张在现实国际政治格局和国际关系协同、互动中进行务实的、创新性的理性建构。国际环境法的实践经验表明,依据可持续发展范式构筑的框架性国际环境条约,较容易取得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主权国家的支持;但是,国际环境条约一旦涉及到主权国家承担具体环境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时,国际环境立法的进程就变得举步维艰。实际上,在这个时候,我们更需要从环境安全范式出发,以主权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的分析框架,通过进行国际环境法的机制性创新,建构国际环境法的创新性机制,推动国家之间的环境合作和协调,以实现特定的国际环境保护目标。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性规定,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各个国家、地区温室气体削减份额的艰难谈判、以及“京都三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确立,就是一个真实而鲜明的写照。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 Analysis Paradigm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KE Jian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Law, 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term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 interdisciplinary and marginal branch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an analysis paradigm can play a crucial role. The paradigm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ich is current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law all around the world, is based on the ideas of globalism in essence. As a result, there is certain failure when it is used to analyze and explain the legal phenomen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reality. Thus a new analysis paradigm, environmental security paradigm, should be introduced into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Based on the ideas of nationalism, the article defines the conception of environmental security. Furthermore, the article raises and discusses a point that environmental security paradigm can rectify the failur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radigm i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Key Words: Paradigm, Environmental Securi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