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生态安全法律问题 张景明* 摘要:威胁人类生态安全的,除了来自自然的不可知、不可抗因素之外,人类自身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中,战争行为则是“头号主犯”。在全球一体化的现代,国家间的战争对生态安全的威胁最大。现有的战争法规和法律理论力不从心。关注生态安全、认识现代武器和战争,完善战争法规和国际法,发展环境法学理论,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是较为理想的渠道和方案。 关键词:生态安全 战争 国际法 战争法 环境物权 环境债权 环境知识产权 自古以来,人与自己的同类之间的战争无不以争夺环境资源为目标、无不以环境为场所、无不以消灭同类为手段,又不得不以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继而危及生态安全为其后果。现代战争武器花样繁多、威力令人瞠目结舌,除了能更有效地残杀同类外,也使幸存下来的失败者和胜利者共同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更加脆弱。人类经过千百万年的发展,一部分似乎有了“征服自然”因而更能征服另一部分同类的能力,从局部看是“征服者生存”,然而从整体看,依然是“适者生存”。人类依然生活在自然的“襁褓”之中。对于自身以及自身以外的世界,人类仍然知之甚少,对于自然本身演变带来的生态安全问题,人类依然只是能够有限度地加以预测、减少损失。可悲的是,人类不仅将其置之不慎,反而自生祸端,战争技术、手段、破坏程度不断升级 ,对人类自己仅有的、共同的“襁褓”肆意糟蹋。运用人类理性的智慧,运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战争、阻止战争,惩罚战争的制造者、发起者、实行者,保护全球生态安全,已势若扑拍衣火,迫在眉睫。 一、 战争与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的关系 战争对环境资源的极端破坏和污染已构成生态安全危机,这是人类造成的环境问题的极端恶化阶段,对全球及区域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污染已非皮毛之损,而是伤筋动骨影响其结构和功能了。 (一)战争为环境资源而发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资源一词通常是在经济意义上、物质意义上来使用的,但自从“人猿相揖别”以来,资源一词无疑还含有精神意义上的内容。人们不仅仅追求资源,还追求资源获得的“可靠性”,一种精神安全感。“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中的环境,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物的。优美、清洁的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起码是一种旅游资源、影视资源,更重要的是人们的一种精神财富。唯其如此,人们才会“树高千尺、叶落归根”;唯其如此,人们才会“生于斯死于斯”、“生生不息”、“视死如归”。资源是存在于环境之中的,资源是环境中的特殊部分。资源和环境的涵盖重重叠叠,所以,人们又常常将二者合称为环境资源或环境。 人的行为总是有一定的意识性、目的性的。自从有人类历史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战争似乎连年不断。战争这种人类行为是一种群体行为,其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争夺环境资源,不管其借口或导火线是刺杀 还是贸易自由 、是宗教教义 还是反恐怖主义 ,是正义 还是和平 。最初争夺的资源是土地和水,因为,土地是万物之母而水是所有生命之源;后来是原材料资源如木材、矿产资源、炭、石油、天然气、稀土资源……客观而言,任何生命体总要生存于一定的空间,总要与环境资源进行能量和物质的交流----消耗资源,而人类的消费又特立不群、不断升级,对资源的需求在量、质和种类上似乎无休无止。 (二)战争耗损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危及生态安全 一方面,战争耗费巨量的资源,还大量破坏资源。战争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群组行动,“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只是一个比喻,事实上,战争是要使用尽可能多的各种资源的。钢铁、弹药、燃料、服装、粮食、医药……还有最重要的资源——人,而且往往是当时人类最精英的成分。任何一方在任一个资源环节上出问题,就会出现被动局面,就要面临失败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讲,战争打的是资源。战争的直接目标是消灭对方主体——我们所说的最重要的资源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势必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破坏对方的战备资源及其他相关资源。各自快速耗费、相互极力破坏对方的资源而不是生产、生活性地消费,这是战争的一大特点。 另一方面,战争需要场所、战争破坏和污染环境。冷兵器时代,大多是短兵相接。热兵器时代尤其是现代武器弹药发明以来,攻击距离大大拉长,战争讲究战略纵深、战略迂回,战场越来越广大并且游移不定。无论如何,战争必需要有一定的场所才能进行,这个场所,就是我们要保护的环境。某些时候,战争对环境的破坏是间接故意行为,本为杀人却破坏了环境;而有些时候,破坏环境是战争的直接故意行为,因为这样可以毁灭城市、乡村的生产、生活体系,达到置敌于死地的效果,或者狂轰滥炸,达到一种政治作用和心理威慑作用。 古代战争造成血流成河、横尸遍地,致使瘟疫肆虐、传染病爆发,其为害程度是惊人的。现代战争之污染持续时间、污染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上世纪日本侵华期间肆意研制、试验、使用细菌弹、毒气弹,至今仍在遗害我国人民。美国自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一半武器使用了贫铀,贫铀弹壳硬度是钢铁的几倍,击穿钢铁时能使钢铁起火。在“沙漠风暴”中向伊拉克投下31吨铀,在南联盟投下30吨铀 。这些炸弹爆炸后严重污染当地环境,而且,产生的有毒粉尘气团高达1000米,随风漂流,所到之处皆被污染。伊拉克为阻止敌人的进攻,使敌人的战争目的难以得逞,点爆油井,有毒有害的浓烟滚滚四起,铺天盖地。越南战争期间,美国大量使用除草剂,据其国内的诉讼看,已造成众多本国士兵失去生育能力,而受污染破坏最严重的越南国土环境和中越人民的生命健康尚且未尝论及。 (三)战争可能恰为保护生态安全而起 自有人类以来,环境问题便如影随形。起初主要是第一环境问题或称原生环境问题,是自然原因产生的,令幼稚的人类恐惧、崇拜。尔后,经过原始人类时期、农牧社会时期和工业革命时期,随着人类智慧的积累、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俨然成为自然的征服者、主人,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第二环境问题或称次生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催生的科学技术迅速应用于社会生活领域,加上“冷战”态势所逼,各国极力发展经济、军事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局部性环境问题开始演变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酸雨、臭氧层缺洞、温室效应及全球化气候变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的生态破坏。同时,有的自然灾害也难排除人为因素的促成,如非洲大灾荒。不论哪样环境问题,均非一国独力所能解决。人类这个“巨能儿”强壮得仿佛难以自守、自持,任何的不经意的轻举妄动,都可以使自己致残致死,都可以使地动山摇,都严重危及从太空看来是那么娇小、孤独而脆弱的淡蓝色的“地球摇篮”的生态安全!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从全球的角度出发考虑、研究生态安全的。生态安全,谁说谁都意有特指,一般都意指本国的或本地区的生态安全。生态安全也成了一种利益、一种资源。人类整体的生态安全利益是一致的,而局部之间总会有矛盾。尤其是国家之间,为了本国的生态安全利益去攻打他国,就像为了本国的国土、本国的经济、本国的政治、本国的贸易利益一样,有什么逻辑不一致吗?自己拥有大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却以对方可能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以保护本国安全为旗号大动干戈者,不是现已有之了嘛! 二、国际法规及战争法如何面对战争和生态安全保护 (一)充分认识未来战争武器,完善战争罪名体系、原则 国际法规对未来战争武器(有学者称之为环境武器)如生物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基因武器、气象武器(如飓风武器、巨浪武器、海啸武器、海幕武器、吸氧武器、臭氧武器、雷电武器、太阳武器)、地震武器,以及一些新式特种炮、导弹如:纤维弹、泡沫弹、乙炔弹、声炸弹、光炸弹、微波炸弹、新型细菌炸弹、电视炸弹 、温压炸弹、寒冷炸弹、高温炸弹、热压气雾炸弹等等,还未明确将其列入限、禁之列,彰显严重的滞后性。这需要加大军事科研、试验、部署、应用信息的收集力度。另外,国际法和战争法规中还应明确破坏环境资源罪和破坏生态罪罪名。我国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诸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珍贵、野生动物罪,丰富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破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等。从中可见,罪名多着眼于生产、生活领域,至多加上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罪等 ,对战争造成的环境危害问题没有涉及。其他国家也大多如此。这对防止战争、阻止生态武器的使用、惩戒生态犯罪、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都是非常不利的。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也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的基本原则,名之不存,罪何加之?所以,一方面,完善威胁、危害生态安全罪名体系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在生态安全犯罪审判机制中,创新、发展行之有效的原则、体制、程序,允许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进行灵活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对危险活动国行为的限禁,充分关注、预防新型冷战对生态安全可能构成的危险 在攻防相克相生的辩证逻辑规律驱使下, “第六代战争形态已开始露头” ,“新型冷战”早已悄然展开。体现在,现代军事科技的竞争、尖端武器尤其是生态武器的研制、试验和所谓的“常规军事演习”、局部战争实际使用及反馈检测,空间“天目”等方面。如美国的卫星体系,平时日夜侦查,战时则可以遥感遥控海、陆、空战场。所谓的“精确打击”只是说精确度,一方面,目标可以是军事设备,另一方面,也可以是生态安全目标。以前的战争往往打破男女平衡,毁坏耕地,毁、烧森林,破坏植被。现代战争如两伊战争、海湾战争、北约对南联盟的战争、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其局部生态破坏程度远超过两次世界大战所为。而未来战争可能通过让人失去生育能力或通过使人失去适宜生存的环境而灭族灭种,可能由克隆人组成的军队进行同归于尽式的拼杀,这比动画片中的机器人军队更令人毛骨悚然。 然而,目前战争法规仍然是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中期制定的,如《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856年4月16日),《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及其惯例的章程》(1899年7月29日),《禁止使用核及热核武器宣言》(1961年11月24日),《禁止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7年4月生效),《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7年1月17日)等。现行国际法和战争法的规定远远滞后于现代武器的发展,尤其是对一些国家的新式武器的试验活动,难以明了、难以控制,也就难以制止。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武器试验,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及时发现、总结和明确新武器发展动向,及时反映到国际法和战争法文件之中。 三、环境法理论如何面对战争和生态安全保护 欲加强对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的保护,相应的国际法和战争法自然首当其冲,同时还需要有坚实的环境法学理论基础。由于传统物权理论、债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没有考虑其对象物的生态属性问题,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安全,而且对现存环境问题有难辞其咎之嫌, 因而,愈显建立、完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之急迫。 (一)建立环境资源国际法(定分止争、防止因环境资源和生态安全而起战端) 环境法虽然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条款数目却超过任何其他一个部门法,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协议、议定书、会议宣言、区域协定也有很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还不等于是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法 。全球要避免因环境资源纷争引起的战争,打破为保护生态安全反而引发破坏环境资源与生态安全的战争之悖论因果链,各国就要公平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建立平等、和谐的国际环境资源秩序,建立环境资源国际法体系,将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主权原则等基本原则细化、量化,落实到可操作的环境资源国际法规范中,定分止争,以釜底抽薪的功效,扼制战争于未萌状态。 (二)拓进环境物权理论(限制武器及战略物资的占有、使用、处分) 在传统“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之上附加生态价值存在理论难题,“首先可能遇到的麻烦是,为了使人们明白你所使用的概念的真实含义,你必须向他人逐一解释什么是价值、新旧价值的区别以及你所采信的价值判断标准等,如果真的如此,定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次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改变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将使法律规范的适用发生困难,如前所言,过去物权法上的物的概念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的基础上,而现在对物的认识却建立在‘生态人’的假定之上,而这两种前提是不能随意转换的,法律的适用如果失去了它的前提,后果不堪设想。更为严重的问题还有,物权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况且物权法上的物除了资源性物之外还有其他形态的物,如果我们因为它的某些不足就任意改变它的价值判断标准,必将使它失去应有的功能,使本来已经由物权法规范的社会秩序被打破,非但不能解决物的双重功能问题,反而可能导致新的混乱。” 我们权且不管这个麻烦,大胆再进一步设想,任何的物均应体现其生态价值,并且生态价值各有正、负之分,如果不正不负则生态价值为零。那么,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显现生态价值后的物,若其生态价值为正,则,政府允许其以平价低税或低价无税或低价享受政府补贴而交易;若其生态价值为负,则,政府强制其以高价高税或高价高税再附加某某特别环境税而交易;若其生态价值为零,则,交易如常。然而,生态价值加入论(或称生态物权、绿色物权)在生态武器这一特殊的“物”中难以得到称心如意的体现,因为,生态武器的生态价值绝对是负的,而武器的价格总是以其杀伤力为准绳的,这个物不是在普通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现代战争中,也许一种武器的生态价值越负,其交换价值反而越高。所以,从生态化物权的角度限制生态武器,难度较大。 从另一层面看,如果将水、土地、森林、大气、海洋、湿地、植被、阳光(有合适臭氧层保护的)等具有生态功能的环境要素作为“物”对待,这些具有生态功能的物一旦遭到战争破坏,要求恢复其原状,实难兑现。 无论如何,对武器的占有、使用、处分及对战争竭尽耗损能源的限制和禁止,又不能不在物权理论的框架下进行。因此看,物权的生态化、环境物权理论,任重而道远。也许,利用环境债权理论救济环境权、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相对于环境物权理论而言,可能得心应手一些。 (三)进一步发展环境债权理论 1、境侵权之债----追究战争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已然之害、事后之补、非常必要) 除了对战争制造者、发起者、实施者进行刑事惩罚的战争罪名体系的完善外,虽然同质赔偿在客观物质性上几乎是不可能的,惩罚性财产赔偿 对环境权的救济、对环境的保护仍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追究战争责任者的环境侵权之债。如,北约轰炸南联盟,致使多瑙河出现15公里的“油污带”,多瑙河的罗马尼亚段铅、镉、锌的含量高出正常值50倍,战争浓烟造成罗马尼亚酸雨和希腊北部地区呋喃等致癌物明显增加,持续危害当地环境,这些损害,可以通过因战争责任者环境侵权产生的债的追究加以补偿。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要求责任者对战争造成的环境损害、民事损害进行同质赔偿在客观物质性上不仅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某种意义上,甚至被排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外 。 这需要环境法学会同经济学、国际法学等进一步研究、探讨。另一方面,光追究战争既已造成的损害责任还不够,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预防为主的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还需要扩大战争赔款的内容、范围至非战期间、军用运载体的事故问题和生物、化学、核武器等现代生态武器的地下秘密实验问题,以及军事卫星残骸滞留地球空间轨道问题等,如美国从1946年到1958年在马绍尔群岛共进行了60多次原子弹和氢弹核试验 ,当地居民深受其害 ,再如因储存毒气被称之为“毒气冢” ,俄罗斯中部乌拉尔河边寸草不生等问题。 2、环境危险之债----追究新型冷战也就是非战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未然之害、事先之防、“saves nine” ) 在传统的债权理论中,债权发生有四个原因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基于环境污染和破坏长期性、复杂性、潜伏性、严重性、不可逆性、修复代价巨昂性、难以恢复性、影响广泛性等特点,此债之四源说不能很好地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尤其是对于生态武器的研制、储存等活动。为了防范“no winner”式的战争,创设环境危险之债或称生态危险之债,追究非战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以限制其战争能力,实有必要。 刑法理论中有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之规定,其中,危险犯规定之一条,可以借鉴用于环境债权理论。即,任何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之生态安全问题的武器研制、试验、运输、储备、买卖、部署、不予妥善销毁等,均得追究其产生的环境危险之债。 3、创设“环境知识产权”体系及“环境知识产权法”(限制战场任意性、扩大战争赔偿范围、提升战争赔偿等级) 战争除了毁灭物质性的环境资源以外,还摧毁精神性的环境资源。圆明园被抢劫一空后再付之一炬,巴米扬大佛遍体鳞伤,伊拉克的文物一夜之间不翼而飞,耶路撒冷是西方宗教之都多年以来却始终笼罩在战争和恐怖袭击的阴影之下……现有的和即将入选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种环境保护区,多处于险要地势 ,有的尚在民居民用、人口稠密,一旦战争打响,难说会被用于战略掩体或政治掩体。一方可能企图以此阻止对方的进攻,而另一方则让其玉石俱焚,最后把责任强行推向对方。 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是全球环境资源的一个重要方面 。创设“环境知识产权”以及创立“环境知识产权法”的意义是:1)明确已有的和将有的各种自然和文化遗产所在地及各种保护区的受保护特别地位,可以限制战场空间;2)它和传统知识产权类似,其载体的价值不大但本身却价值连城,需要有特殊的保护措施;3)可以配合环境债权理论,对战争造成的环境知识产权侵权之债进行追究。4)完善环境法和知识产权法体系。 初步设想,环境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是:由一定组织、程序遴选,对世界和各个国家、地区有特殊历史、文化、民族精神意义,经人们物质或思想加工过的,反映人类文化共性及文化多样性的,传统知识产权以外,属于公共知识产权范围中的智力成果的一部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军事技术不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也不在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这似乎是一个法律盲区。 要想消弭战争,使各种各样的生态武器、环境武器无用武之地,可能还必须运用全人类的良知、热忱、理性和智慧,发展、完善国际法、战争法、环境法体系,创建一个公平、平等、和平、和谐的政治、经济、环境新秩序,方能一圆人类“马放南山、铸剑为锄、地球一村、共享太平”的美好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