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一项独立的人权?
秦天宝 陈志英
内容提要:随着人类对环境过度地开采,导致了世界性环境危机地产生,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地生存开始面临着威胁。这种生存的威胁迫使人类重新考虑人与环境的关系,这成为催生环境权产生的现实与伦理基础。与此同时,传统人权概念地嬗变也使得环境权产生具有了相应的法理基础。在环境权产生之后,随着它自身的发展和民法理论的发展,它日益摆脱了对于传统民法权的依附地位而具有独立性,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权。
主题词:环境权;环境危机;人权;环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探讨环境权,首先应该明确与其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问题。
环境,是讨论和分析环境权时一个需要弄清的基础概念,它划定的环境权的权利范围,是环境权的客观物质基础。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指的是围绕着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客观存在的总和。它是个相对于中心事物而存在的概念。在环境科学上,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环境指的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而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列举的方式对环境作出定义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关于环境的学理定义,虽然每个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但大都是在法律定义的基础上所做的归纳和总结,并没有超出法律定义的范围。最为普通的是将环境定义为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环境危机是环境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原因。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在人与自然的对抗中为人类增加了相应的砝码,提高了人类抵御大自然的能力,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人类的盲目自信和向自然索取物质的欲望。人类对于自然过度的开采和污染,终于在本世纪60年代以后使得世界环境急剧恶化,世界性的环境灾难频繁爆发,直至环境问题发展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危机。以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远远比不上所糟蹋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更不用说它给人类所造成的长期的、难以用金钱统计的损失。
环境权是整个环境法大厦的基石之一,但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对它究竟作何理解,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中看法各异。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种定义方法。其一将环境权仅限于公民所享权利范围之内,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二将环境权的主体予以扩展,定义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其三不但扩展了环境权的主体、更凸现了环境权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性,将其定义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此种定义方法因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而成为最佳的选择。但目前的这些定义方法都是将环境权仅作为一个法定权利来阐述,而忽视了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的未法律化方面,因此又都是不全面的。比较精确的定义应为,环境权是指人类或其他有关主体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由此所承担的在他们之间产生的各种义务。
可以说,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和理论基础,是伴随着二战之后的世界性环境危机的出现和严重化而产生和独立的。理论界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权利概念众说纷纭,首先对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问题,就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环境权终于作为一项新的基本人权为世界所接受,该《宣言》也成为人权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本文拟对环境权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以阐明环境权在理论上的独立性和存在意义,以同环境权的实践相辉映。
二、环境权产生的有关条件
1、现实中严重的环境危机的出现——环境权产生的现实物质基础
环境危机是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以至威胁人类生存的结果。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因自然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称之为第一环境问题,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称之为第二环境问题。环境危机主要是在第二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于人类的活动是有其目的性的,而自然界的运动也有其规律性,因而人类对环境的利用过程与自然环境的演变规律之间总是会存在着矛盾,加之受社会和经济等发展状况的综合制约,这一问题更是呈现出其复杂性。
在人类产生之初,环境问题就随之出现。在早期,由于盲目和无知,人类的破坏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天然植被。因为当时人口不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的这种破坏还是在自然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的,并未造成较大的环境问题。而且由于土地和资源较人口而言的丰富,人类可以通过迁徙的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不需太多的技术含量。环境问题的严重化还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产物。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和人类自信心的盲目膨胀,人类开始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自然。现代技术的无限制运用,对生产力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追求,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而大自然,对于人类的每一步行动都相应的予以了报复。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开始出现,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事件频繁发生,其中最为严重的有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变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及大规模的生态破坏。地区性的、分散的环境问题最终演变为全球性的、综合的环境危机。人类陷入了空前的恐慌,开始认真的思考环境与人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70年代来自太空的地球画面给予人类巨大的震动,人类意识到我们居住的星球是一个有限的实体,并且它比我们以前所想象的要脆弱得多。自此,保护环境、确立环境权的呼声一直连续不断,人类开始要求克服商业利益上的惰性,并使环保和环境权法律化。
人类是自然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自然选择。他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的统一体,双方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的交换着物质、能源和信息,在相互作用中相互促进和相互依存。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人类自身的破坏。《老子》中说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当前的环境危机反而成了人类重视环境的动力和契机,成为环境权由争议到重视到法定化的现实物质前提。因为环境危机的压力,人类反而有可能团结一致,致力于保护环境和尊重环境权。
2、从环境认知到环境心理直至环境价值观的产生——环境权产生的伦理信念基础
通常认为环境问题的出现主要根源于以工业化为核心的经济活动,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但实际上,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刀,它对环境而言同时具有正面和负面两种价值,既可破坏环境亦可保护环境。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而人类对于环境的价值取向又是以对环境的认识为前提的。这个认识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首先是前工业革命时期。从第一位由树上下来在平原上直力行走的猿人开始到工业革命之前,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和科学技术的不发达,人类对于自然的认识是极为肤浅和直观的,对自然一直是持敬畏而崇拜的心理态度。从自然物的原始图腾到各种自然的神,无一不反映出人类的这种心理。但古代朴素的自然论者们还是在此基础上萌生出了环境意识的模糊影子。如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中就有天人和一和万物一体的思想,追求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孟子·梁惠王上》中更是体现出了要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强调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价值的思想。当然这一时期的环境意识还是很朦胧的,属于心理的萌芽阶段。
其次是工业革命时期,主要是自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自工业革命以来,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得到不断的发展,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由此导致人类自信心的盲目增长,妄想统治自然。同时随着认识能力的增长,人类对于环境的认识也逐渐得以系统化,环境意识得以形成,但从价值判断上来看,这时的环境意识还只是一种错误的以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的功利主义环境价值观。不过,伴随着由于人类过度消耗自然资源而产生的工业污染的逐步升级,人类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导致了环境对人类命运的威胁。这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密切关注和深刻的伦理思考。因此,在这一阶段的后期,人类逐步开始转变无视自然的观念。如法国学者史怀哲博士提出了敬畏生命观,美国学者利奥波德提出了土地伦理观。
最后是后工业革命时期,从20世纪60年代直至今天。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加深,人类终于认识到目前所面临的深度危机是根源于伴随着近代文明而出现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这一主流价值观,于是开始全面、系统的对这一主流价值观进行反思,发展出一种以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次后环境伦理关怀的范围不断得以扩展。辛格和雷根提出了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将环境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动物。泰勒提出了生物平等主义,进一步将范围扩展到所有生命。内斯的深层生态学和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加上早先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观共同构成生态整体主义,更是将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也纳入了关怀范围之中。
总之,现代的环境价值观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普通一员,他与非人类的自然物之间具有平等的天赋价值,这种平等的天赋价值赋予了他们之间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这就是现代环境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伦理信念基础。
3、人权概念的新发展——环境权产生的法理基础
传统的人权概念又称之为第一代人权,起源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他们把人权称之为“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权利。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对人权都有详细的阐述。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词典》把人权定义为:“要求维护或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的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它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以上传统的人权概念突出了人权作为应然权利的性质,但是却又把人权限制在单纯的个人权利和主要是政治权利的范围之内。并且由于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环境问题还不是那麽突出,人类还陶醉于对自然的征服之中,自然资源还较为充足,环境权这样一个带有集体权、社会权和经济权性质的权利还未被提出或者说是附属于生存权的范围之内。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使对人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传统的人权概念开始了现代化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社会主义运动和革命的影响下,产生了以经济、社会和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第二代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自然人在作为权利主体提出维护和实现人权的要求时,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社会物——社会成员。人权由此具有了社会性,这为环境权的产生提供了一个理论前提。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极大的促进了全世界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与提高。二战后,各民族的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产生了一大批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集体人权概念出现,被称之为“新一代人权”或“第三代人权”,并对传统的人权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成为人权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这一次人权运动中,环境权终于摆脱了对生存权的依附地位而获得了独立。现今环境权的发展已为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所确认。
环境权同传统人权概念中的生存权相比较有着以下几点区别:首先,在权利主体上,生存权的主体仅为公民个人,而环境权的主体除公民个人外还包括单位(法人)、国家和人类整体,有的学者甚至将自然体也纳为环境权的主体;其次,在调整范围上,任何权利的实质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存权以传统民法上的物的概念或行为为媒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环境权以整个自然环境为媒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并较之传统意义的生存权保护范围更大,有保护人扩展到保护环境;再次,在追求的目标上,不可否认环境权是以生存权为其核心并脱胎于生存权的,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是环境权产生的客观现实前提,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生存权和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和环境立法的基础”。但是,环境权并不局限于维护生存权,他有着比生存权更高的追求目标,它要求在维护人类生存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追求人类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最后,在权利的属性上,环境权带有集体性和社会性,而生存权主要是一种个人权和私权。因此,可以说环境权是以环境为媒介,建立在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新型权利。
三、环境权的独立性
环境权是一项新兴的、正处于发展之中的法律权利或法学理论,它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有着重大的突破。因此,尽管目前环保已在理论界达成了共识,但在环境权的问题上,还存在众多分歧。虽然大部分的学者都已开始接受环境权这样一种权利观,但其中却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环境权仅是一项概括性权利,不必独立化和具体化,传统的民法权利体系即可对其作分割式保障。这种观念的理论基础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并没有全面正确的理解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真正涵义。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这种观念越来越被时代证明其错误性而被人们所抛弃。
1、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环境权得以独立的理论前提
西方传统的法律理论以个人本位主义为其根源和基础,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反映在民法上则是体现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内容的私法自治原则。然而到了近代,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及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个人本位主义逐步为团体本位主义所代替,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民法亦开始借助社会化以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其原有的三大内容逐步为所有权有限不可侵犯,契约限制和无过失责任所修正。
在传统民法理论发生转变的同时,人类在实践领域中征服自然的能力也日益强大。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的范围和支配的无也日益增大,传统民法的物之理念也随之扩张,无形之“自然力”、人力尚不能支配之物,甚至空间等都日益纳入民法的物之理念中。与此同时,环境法理论也在蓬勃发展。60年代美国的萨克斯教授所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最终奠定了环境权独立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民法权利体系由人身权、财产权和相邻权组成。部分学者认为随着传统民法理论的扩张,环境权完全可纳入现有的民法权利体系中,环境侵害也完全可以传统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予以救济,不必另外将环境权独立出来,以至扩大权利体系的框架。然而,通过比较之后可知,环境侵害较传统侵权行为具有不平等性、价值性、社会性、不明确性和缓慢性的明显特征,传统的侵权理论显然已容纳不下。环境权较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产生的目的、客体、内容、整体性和共有性等方面也存在显著的区别。而相邻权保护的范围过于狭小,完全不适于现代环境问题。因此,对环境权来说,将其独立出来比过度扩张传统法理以致破坏原有体系的完整性要合理得多。从理论上得到独立的环境权需要立法上的保障和在实践中的切实实施,而环境诉讼正是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标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当然可以而且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实现。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讲,权利一只有成为决定当事人利益的审判规范时,才具有能够实现的终极意义,也才具有了法定性格的标志。而一项作为诉求的权利必须有具体的规定,以便受害人可直接援引规定,以具体请求司法救济。如果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环境权则又回到了概括权利的起点,体现不出其独立性。
2、环境法法律体系的发展——环境权得以独立的现实基础
环境法的出现、确立直至最后的完善化和体系化,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而进行的。最初的环境问题就全球范围来说是零星的、分散的、规模不大的,并在环境的自净能力限度以内。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也是零星的附在一些立法当中。此后,随着工业革命和社会城市化的发展,人类的活动对环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是逐渐出现了综合性的法规以控制对于各种环境媒介的污染排放。但这一时期立法的目的还为污染本身的质和量所限制,对于环境媒介品质上的任何恶化还缺乏普遍的关心,仅是为了污染而保护,而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随着对公众健康的日益关注和污染对人类影响的日益深刻,人类开始把环境和污染对于生物圈的影响看作一个整体。环境法开始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最终发展成为拥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特殊的目的和任务,并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现在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的提出,环境法找到了自己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其内容不断的趋于成熟和完善,日益纵深的全面发展。
伴随着环境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发展并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权也逐步确立和独立化,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尽管在理论上还存在众多的争议和分歧,但是在实践中,环境权得到独立的确立、保障和实施已是不容争议的事实。环境权在事实上已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四、环境权的意义
环境权的提出了确立,具有下列重要的意义:
1、从环境权的产生来看,它反映了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
对人与自然的本质关系的认识的不断深化是环境权的认识基础。环境权是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面反省后,从而对自身正确定位的产物。人类的这个认知经历了有无知到盲目自信最后达到了正确的认知。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正确认识提供了理论和技术基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则为此提供了外来推动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和人具有同一性,它们同一的基础在于人的实践活动,“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同时人在影响自然时,也影响他自己。”科学技术特别是天文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认识到地球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以及宇宙的无限性。人类不过是茫茫宇宙中一个渺小而普通的成员,地球上可供人类使用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更是使人类对于自然巨大的报复力极度惊恐,从而彻底的正视人类在自然整体中的地位。环境权的产生和最终确立就反映了人类的这种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它的存在提醒着人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再也不要犯愚蠢的错误。
2、从环境权保护的范围来看,它是一种更为崇高的权利意识,是人类文明的进一步觉醒
环境权理论经过不断的发展,其范围不断的扩大延伸,到了现代主要包括有个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代际环境权以及尚存有许多争议的自然体环境权。即使排除有争议的自然体环境权,其它种类的环境权也体现出了一种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其中,代际环境权更是体现出了跨代环境公平原则和全人类整体利益。人类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走向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抛弃集团利己主义、代际利己主义而代之以整体利益和代际公平,这反映出人类环境伦理的不断提高,发展出了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最广泛的伦理道德观。我们不仅要维系自身的生存,更要维系他人和后代人的生存。集中体现代际环境权的是在1987年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论”,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该理论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核心,主张人类追求过健康而又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屏弃传统的破坏性发展方式而代之以新的保护性发展方式。它在强调人类发展权利的同时还强调了环境权利和保护环境义务的统一,当代人和后代人发展机会的平等,反映了人类越来越开明的、健康的、无私的价值追求和道德选择。
尽管自然体的环境权尚存在许多分歧,但是它的提出反映了人类更加高级的美德追求,是一种具有终极关怀色彩的道德理想。人类的道德追求不再仅仅局限于人与人的关系中,还体现在了关心和爱护其它生命的行动中。环境保护不仅是为了发展而保护,更包含了为了保护而保护。环境由工具价值、手段价值转而具有了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在对非人类生命的尊重与热爱中更体现出了人类的尊严和实现了人类的自我。自然体环境权所体现出的环境伦理是人类道德境界的新试金石,它反映出人不仅在与其他人打交道时是一个道德的代言人,在同其它非人类生命打交道时也同样如此。人类观察其它存在物,理解世界的能力和自我超越的能力才是人的价值和优越性真正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环境权是自然权利、道德权利或环境道德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环境权主体对人和其它生命物种的尊重。
3、从环境权内容的发展来看,它反映出人类的日趋成熟和理智
环境权在产生之初仅仅是针对污染而被动反应的消极权利。到了现代,环境权由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发展,开始注重防患于未然,重视对污染源头的控制和综合治理,并且引进了价值衡量原则。人类最终走出了世界性环境危机的恐惧阴影和茫然失措的境地,开始积极的探寻危机的解决之道。在环境权的理论基础上,有最初忽视环境的经济优先,到主张经济“零的增长”的环境优先,再到现今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人类经历了盲目自信到惊慌失措最终达到今日的成熟理性。可持续发展既满足了人类不断完善的天性要求,又兼顾了环境保护的伦理责任,在对经济与环境进行价值衡量后求取最大的综合利益,从而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环境权对人类的伟大情怀做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Environmental Rights: new independent human rights?
Qin Tianbao & Chen Zhiying
Abstract:Excessive exploitation to the environment causes global environmental crisis, and human being as a whole is facing with threats which forces human to re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the environment and then became the realistic and ethical basis of emergence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Meanwhile,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provided the right to environment with the juristic basi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tself and civil law theory, rights to environment increasingly broke away its attachments to civil rights and became an independent human right.
Key Words:Environmental rights;Environmental crisis;Human right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作者简介:秦天宝,男,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德联合培养);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方面的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已出版环境法著作(译著)4部,在中、英、日文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通讯方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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