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文章 > 会议论文 > 2010年研究会论文集 > 正文
电器电子产品环境风险防治的法治建设探索
2017-02-08 615 次

电器电子产品环境风险防治的法治建设探索

李芋蓁 田义文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杨凌 712100)

摘要:风险社会是一个不确定性的社会,是一个风险无处无时不在的社会,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使用、回收处理风险是风险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阐述了现代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风险,分析了电器电子废弃物环境风险及其特征,通过完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抵御环境风险。本文还界定了生产者抵御环境风险的主体地位,通过该制度在环境风险评价、防范、应急处理、追责及生产者范围扩张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风险抵御能力,实现保障社会安全之目的。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

一、风险社会

(一)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并不是现代性的发明[1]。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现代社会的风险做了新的界定: 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 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转的伤害, 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2]。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在现代社会,由于人的能动行为既受到时空关系的局限,又受到人的认识、实践能力的局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两种层面的风险:第一即是与现代社会时空伸延(time-space distanciation)和脱域机制(disembedding)相适应的对系统和人的信任带来的风险[3]。第二种、也是更重要的,即由现代性的四种制度性维度(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监控和军事暴力)带来的“经济增长机制的崩溃”、“极权的增长”、“生态破坏和灾难”和“核冲突核大规模战争”[4]。在古代就存在风险,因为古代人对自然的影响较小,因此古代的风险都是自然引发的风险,如火山、地震、海啸等。而现代的风险主要是人为的风险。风险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人类不知道接下来具体要面临什么,也不知道风险的背后到底会带来什么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我国现在面临的社会风险多种多样,如环境风险、食品安全问题、自然灾害、贫富差距的扩大等,抵御社会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法治建设,通过法律制度缓和社会矛盾。

(二)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风险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从被动的服从自然到逐渐改造自然,生态平衡和环境都遭受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成为了主要的价值导向,人们用破坏自然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但人类肆意追求物质,也给自身带来了难以想象的环境风险,有的甚至以生命为代价。如1984年12月3日凌晨,震惊世界的印度博帕尔公害事件发生。座落在博帕尔市郊的联合碳化杀虫剂厂一座存贮45吨异氰酸甲酯贮槽的保安阀出现毒气泄漏事故,事故发生一周后就造成2500人死亡,这次事故还使20多万人双目失明,博帕尔的这次公害事件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因事故性污染而造成的惨案。过去几十年,我国致力于经济建设,经济的腾飞也让环境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上万人被紧急疏散,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又如2010年7月3日福建省上杭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渗漏废水污染了汀江,该厂因此被罚三千万。

全球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人类开始意识到面临的环境危机,植被破坏、大气污染、水资源匮乏和污染、全球变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无疑都增加了社会风险。任何社会都是有风险的,人为风险更具破坏性,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危害则足以引发人类的灭顶之灾,而风险社会其中就包含了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由自发的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社会) 引起的, 并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 是能对人类社会及自然环境产生破坏、损害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幸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环境风险具有双重性或多重性, 其发生可导致不希望的灾难后果的可能性, 风险常用意外事件来阐明, 以出现概率来表征[5]。环境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在承载范围内环境可以进行自我修复,但是在现代社会环境的修复速度已赶不上人类的破坏速度。因此,人类时时刻刻无不在承受着环境风险。

(三)电器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风险

电器电子产品在生产前阶段、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处置阶段都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如大气环境风险、水环境风险和土壤环境风险。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并且电器电子产品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每年有大量产品需要报废、淘汰,然而目前我国面临的形势很严峻,电器电子产品含有铅、砷、汞、水银、镉以及其他重金属,这些有毒物质对人类的健康、对环境的影响都是致命的。如果有毒物质扩散到空气中会严重影响人体的血液循环、中枢神经、内分泌,导致多种疾病,而且不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有毒物质进行处理或是处理不当这些金属渗入土壤会造成土壤污染,甚至会污染地下水。我国的电器电子废弃物主要有两种回收处理渠道:一种是通过专业的回收处理企业,另一种则是通过散落在民间的回收处理作坊。我国还存在由手工作坊通过拆解、焚烧等原始落后的方式提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贵重金属的情况,提取贵重金属后,剩下的废物则被随意丢弃。这种不科学的废物处理方式,不仅不能有效的再利用废弃产品,而且还会出现二次污染,如焚烧带来的废气、废渣、废水等。另外如果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存在操作失误,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从我国的回收处理现状来看,很可能会发生正规的回收企业处理量达不到设计标准,而流入民间的废旧电器则存在着巨大的环境风险[6]。

(四)电器电子废弃物环境风险的特征

第一,不确定性。这也是风险社会的特征,电器电子产品被废弃物后,所含的重金属如不加处理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并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但这些重金属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和难以预测性,这就造成电器电子废弃物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

第二,科学技术的双重性。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即是造成今天风险社会的罪魁祸首,同时也是人类抵御风险的最佳武器。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科学高效的分解、拆卸、分离,从中提取可再利用的物质,无法利用的则使用科学技术对废物无害化处理。因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以技术为基础,从而在减少环境污染的同时积极推动废弃产品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再循环。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结构特点和材料组成,通常国外的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可分为5类,包括冰箱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含CRT的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的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印刷电路板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废塑料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以及液晶电视回收处理技术和设备[7]。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繁多,构成元件比较复杂,需要先进的技术进行破碎、分选和冶炼,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将废弃物的环境损害最小化,同时也可以节约企业成本,加强市场竞争力。国外的处理技术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除了学习引进先进的技术外,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自主研发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第三,全球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污染也在全球化,一方面,一个区域污染通过大气运动转移至另一区域,最典型的就是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污染通过空气几乎传播了整个欧洲大陆,一些工业城市排放的有毒物质也会随着空气流通污染异地的环境。另一方面,某些发达国家将废物尤其是有毒有害的垃圾运往发展中国家,我国也是发达国家走私出口电器电子废弃物的主要受害国。在广东省的贵屿、清远,浙江省的台州,由于市场力量驱动,自发形成了庞大的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生产网络[8]。但是这些电器电子废物中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对当地的环境和居民的健康损害很大。

第四,风险的承担主体主要是生产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行生产、获得盈利,其行为引发环境风险,因此抵御风险的责任主体当然是生产者。首先,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最了解产品的用材、结构等基本信息,能够利用其集中的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对废弃产品进行正确而有效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其次,生产者以其拥有的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被赋以环境保护、促进产品再循环利用的重任,其责任延伸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回收、处置以及再利用的各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生产者的行为都有利于减少环境风险。再次,更为重要的是生产者作为固定的社会责任承担主体,有利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从而监督和规范废弃产品回收市场。循环经济以污染防治和废物处理为基础,要解决循环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关键的环节。在风险社会中,生产者的核心义务是生产者应该对产品进行绿色设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可再利用的原材料,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的产生,即使产品在废弃后也可重复利用,对不可再利用的部分则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抵御电器电子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该制度要求电器电子生产企业进行绿色设计、清洁生产、负责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实现电子电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无害化回收。因此将电器电子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良好地运用于抵御电器电子产品的环境风险,特别是其废弃后的环境风险,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环节。

(一)国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源起及定义

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由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在1988年提交的《基于浪费意识的产品开发》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托马斯认为EPR是一项环境保护策略,通过使生产者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承担责任,特别是承担产品废弃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责任,从而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9]。欧盟定义:生产者必须负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或废弃处置的责任[10]。虽然上述两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共同的核心思想:都强调在产品售出后生产者承担的环保责任,通过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利用和处理阶段的责任强化,使生产者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二)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EPR制度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国内已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探索。孙佑海认为,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体现的是产品生命周期原则,即生产者必须在产品完整的生命周期内对该产品造成的环境影响负责,特别是要承担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及最终处置责任,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不但包括通常所理解的末端延伸责任,也包括源头延伸责任,如要求生产者采用有利于产品废物回收、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材料[11]。王干认为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生产者责任是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所应承担的责任[12]。虽然学术界对EPR制度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但是有一点达成了共识,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了生产者在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并规定了生产者所负担的延伸责任,这种延伸责任包括在产品的设计、包装、生产、回收、再循环利用和处理等一系列环节中生产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笔者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兼具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制度,包括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选材、生产、使用及废弃后等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社会主体承担的辅助责任。

(三)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确立

中国是全球制造业大国,也是电器电子产品出口大国,WEEE和RoHS的严厉规定给中国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口筑起一道绿色贸易壁垒,同时,也为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在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中国应对ROHS出台的部门法规,由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旨在提高我国电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环境保护。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风险防御建设

(一)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风险评价(ERA,Environment Risk Assessment)是利用现有获得的知识和资料,依赖有关基础学科(如生态毒理学、环境毒理学、环境化学、生态学等)的最新研究成果,借助数学方法和计算机工具来认识和鉴别环境风险的危险类别、出现条件、危害后果及程度,并计算危害出现的概率的过程[13]。环境风险有多种评价方式:(1)从受影响对象来看,环境风险评价可分为健康风险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2)从评价对象来看,环境风险评价可分为大气、水和土壤环境风险评价;(3)从评价结果的数量化表征来看,环境风险评价可分为定性、半定量和定量环境风险评价;(4)从风险评价所对应时段来看,也可以将环境风险评价分为三个类别,概率风险评价(事故发生前)、实时后果评价(事故发生期间)、事故后果评价(事故停止后);(5)从评价范围而言,环境风险评价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微观风险评价(针对某单一设施)、系统风险评价(针对对整个项目中所包含的相关联的各个设施)和区域或宏观风险评价(针对某区域范围)[14]。

环境风险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但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是对突发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环境评价。电器电子生产者应该在生产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分析产品在生产前准备阶段、生产中、使用中、废弃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环境风险评价的作用就是对突发性事故所产生的造成人类生命健康与环境损害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二)环境风险防范

生产者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贯穿在电器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如在设计、生产、回收处理等阶段进行环境风险因素排查,提高环境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环境风险防范的另一项措施是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1.生产者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前阶段的责任

生产者在电器电子产品的设计阶段就应引入生态设计方案,对产品的包装、选材、再利用等进行生态设计,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拆解的材料,根本上减少废物进入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就规定了产品及包装在设计时就要进行环保设计,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

2.生产者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阶段的责任

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有清洁生产的义务。1997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清洁生产定义为:在工艺、产品、服务中持续地应用整合且预防的环境策略,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对于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和风险。根据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致力于清洁生产,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采用绿色技术改进工艺、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减轻环境风险。

3.生产者在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阶段的责任

我国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抵御环境风险的最大困境就是没有一个完整的废物回收体系,零星的废物回收和不专业的处理方式,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更甚至会加速环境的恶化。发达国家的回收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生产企业建立独立的产品回收体系,主要针对技术成熟的大规模企业而言;二是若干企业之间成立共同的责任组织,集中成员企业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设备资源对各企业的废弃产品进行再利用或是处理;三是,生产企业依靠专门回收废弃产品的中介组织完成回收过程,然后再由自身的处理系统或是共同责任组织的处理系统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置。因此,生产者应通过多种渠道抵御环境风险,而我国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增加资金投入,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回收和处置设施,构建多元化废弃产品回收体系,并且遵守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能力对废弃物回收处置和再利用。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对处理企业的贮存场地、处理场地、处理设备、应急措施及从业人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质,不符合或是未达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企业必须具有法定条件才能有资格对废弃物进行处理,那么就增强了企业的环境风险抵御能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者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处理设施:第一,具有集中独立的厂区;第二,具有防水、防雨、防漏、防渗、防火、日处理能力10倍以上且能够分区、分类的贮存场地;第三,具有防渗、液体物质的截流和收集设施、油水分离设施且能够分区、分类处理的专门处理场地;第四,具有专业的集中处理设备和污染防治设备;第五,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二)具有与专业处理相适应的其他配套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四)人员条件:具有相应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另外,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还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和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三)应急处理机制

首先,生产者缴纳应急处理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该基金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处置资金,由生产者履行缴纳义务。其次,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从生产源头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末端的应对措施,成立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并按照预案的处理程序对危险物质进行紧急处理。再次,建立多方协调机制。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往往较大,仅凭生产者单方力量不足以消除损害后果,那么就需要政府、公众的参与,多方主体进行协调,相互配合,提高生产者应急处理的能力,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将损害最小化。

(四)污染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生产者是延伸责任的承担者,对电器电子产品产生的环境和人类健康损害负有减轻或消除的义务,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那么生产者将难逃其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另外,对故意隐瞒污染事故,拖延抢救时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企业及地方政府,必须严肃处理。

(五)生产者范围的扩张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EPR制度中的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并不包括产品的间接生产者,即原材料的生产者、产品零部件的生产者以及辅助材料供应商。也有人认为,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环境性能虽然直接影响产品的环境性能,但其选择是根据产品生产者的需求,所以二者处于被动地位,对产品设计的改进能力由产品的生产者决定[15]。笔者认为,将生产者仅仅限定为直接生产者将导致原材料和零部件生产者以及水、电生产者的环境责任的缺失,阻碍了各生产者责任的承担,不仅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造成各类生产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时也不利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效用最大化。因此,笔者建议对EPR制度中的生产者做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产者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即直接生产者。广义的生产者是指除了直接生产者外,还包括间接生产者,即原材料的生产者、产品零部件的生产者以及辅助材料供应商。需要明确的是直接生产者和间接生产者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参与了产品的生产,那么扩大生产者范围,将间接生产者纳入生产者的范畴,有利于环境风险的分散。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对自然的改造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先进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由于人类对自然过分干预,自然也开始反作用于人类。电器电子产品是现代文明成果,当今几乎所有人都拥有一件或几件电器电子产品,而它们给人们带来的便利越多也会带来更多的环境风险。通过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电器电子废物对环境的破坏,有效的预防环境风险,保障社会安全。

Exploring legal construction i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environmental risk

Abstract: production ,usage ,recycling risk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are the important parts of risk society, which is uncertain and full of risk at both everywhere and anytime. To the point of risk society theory, the paper elaborates environmental risk of modern risk society and analyzes of electronic electrical waste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Then by the method of perfecting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ded system to resist environmental risk. And take advantage of that system at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prevention, emergency treatment, after responsibility and producers range expansion to improve its ability of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risk, the aim of which is realizing social security. In addition, the paper highlights producers’ subjective status in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risk.

Key words: risk society; environmental risk;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xtended

作者简介:

李芋蓁,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田义文,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

[1]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 M] .译林出版社,2004:3

[2]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 M] .译林出版社,2004:20

[3]吉登斯,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 M] .译林出版社,2000: 26-31

[4]吉登斯,田禾译,《现代性的后果》[ M] .译林出版社,2000: 150

[5]张晓郁,马凤萍, 高莹. 我国环境风险评价的现状与趋势[ J] .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 ( 21) :138

[6]范泽云,朱萍,乌力吉图.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电子产品行业中的应用[ J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9(4):25.

[7]张友良 田晖,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研究[ J ].电器,2009(10):46.

[8]郝应征.电子废弃物处理现状及趋势[J].电子工艺技术,2007(4):193.

[9] Lindhquist Thomas,Towards a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analysis of experiences and proposals, Swedish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Stockholm,Swede,1992.

[10]李军、魏洁.基于EPR制度的逆向物流研究与应用综述[J].软科学,2010(4):44

[11]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法商研究,2007(3):36.

[12]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 J ]. 现代法学,2006 (7) : 167

[13]张行云.浅谈环境风险评价 [J].山东环境,1994(1):14

[14]耿永生,环境风险评价简介[J].环境科学导刊,2010( 5) : 87

[15]杨晓敏,论生产者延伸责任[C].王树义,环境法专题研究(第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