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曦,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昆明理工大学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研究基地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1982级硕士研究生,曾长期担任研究所教授、博导,副所长。
郭祥,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博士生。
原文载于《环境保护》2021年第6期,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摘要:新政治经济学的“囚徒困境”模型说明,由于缺乏交流和信任,个体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当前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就处于这种“囚徒困境”之中,各国亟待找到摆脱困境的出路。摆脱全球化环境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更新,使各国认识到在各国所追求的国家利益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各自国家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共同点或各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而愿意改进现行的国际环保规则。以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为内涵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出了各国国家利益的“汇合点”,为各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合作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思想基础。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环境治理;囚徒困境;共同利益;合作博弈;思想基础 在当下的全球环境治理中,各国陷入了新政治经济学所说的“囚徒困境”。各国尚未就全球环境共同利益达成真正的共识以为其良性互动提供基础。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像是一把解脱全球环境治理“囚徒困境”的金钥匙,为各国跳出此泥淖,达成关于各家环境共同利益的共识,走上合作共赢的大路,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是新政治经济学中的制度经济学流派发明的一种经济学模型。它雄辩地揭示,在模型主体双方的博弈中,由于缺乏交流,博弈者基于个体效用最大化的策略做出的选择必然导致一种对双方来说看似不错但并非最优的结果。 表1 囚徒困境模型
在虚拟的“囚徒困境”场景中,检察官有一部分证据证明两个嫌疑犯涉嫌共谋犯罪。他将这两个嫌疑犯抓起来并分隔关押在两个囚室里。表1中的A和B分别代表这两个囚犯。他们处在隔离的状态,互相不能沟通。检察官分别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之中有一个人坦白,而另一人不坦白,则坦白者只需入狱1年,不坦白者则会因为不与检方合作而入狱十年。表1中的“-1”表示坐一年牢,“-10”表示坐十年牢,“-5”表示坐五年牢。表中的“-5,-5”表示双方都坦白,形成互相揭发的结果,即都坐五年牢。“-1,-10”和“-10,-1”都表示一方坦白而另一方不坦白的结果,即坦白方坐牢一年而不坦白方坐十年牢。所有这些结果都是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双方在这些情况下都是因坦白和互相揭发而互相伤害。值得注意的是,模型中有一个两位囚徒共赢的选项——“-2,-2”,即双方都保持沉默即不坦白,从而他们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从轻发落,各自只需坐2年牢。这是唯一的一个对这两名囚犯都好的选项。然而遗憾的是,他们不会选择这个选项。因为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他们会担心对方为保全自己而坦白,不敢相信对方会保持沉默。在这种担心之下,从个体理性出发,他们会认为最安全和最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做法是坦白而不是保持沉默,从而为自己争取一个好的前景——坐5年牢。他们不敢做出其他选择。这就是所谓的“囚徒困境”。囚徒由于无法交流而无法认知那个对他们双方最好的选择——保持沉默或不坦白,因此趋向于坦白即互相揭发而不能达成不坦白的默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各自认为做出了对自己来说最佳的选择。但是从整体上看,他们实际上错过了真正的最佳选择即模型中的“-2,-2”选项。 全球环境治理的“囚徒困境”
当前各国之间在全球环境问题上严重缺乏交流与合作。虽然各国签署了诸多环境保护公约,开展了很多的国际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活动,但这些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都尚未达到使各国充分认识到其共同利益的程度。地球生态系统的完善是各国的根本福祉和共同利益所在。但是在现实中,这个完善的生态系统却由在政治上“国家林立”的人类社会“分而治之”。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各有其主权,各处于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之下,对其管辖范围内、外的地球环境组成部分各有其自身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立足于各国的国家利益,不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而且往往同地球生态系统需要的平衡产生矛盾和冲突。 地球生态系统如何在这种“国家林立”的国际政治体制中保持其完善性?国际法能否协调各国的发展政策,使其同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完善性这一根本需要保持一致?这是当代国际法面临的重大挑战。当前,这个挑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由于美国等少数国家对国际环境公约的漠视而显得更加严峻。现行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仍然远远落后于国际环境合作的需要。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的脆弱性在美国等少数国家随意“退群”和“入群”面前暴露无遗。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保障各国充分交流和合作的程度。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尚未形成足以保障各国共同环境利益的基本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滞后的国际环境法即全球环境治理规则如同一堵“牢墙”,横垣在各国面前。各国就像“囚徒困境”模型中的囚徒,处于彼此隔离和无法交流的状态。由于这种隔离,他们无法知道各自利益的共同点,因而对国际环境保护政策的选择必然是短视的和狭隘的。其结果是:从个体上看,各国自以为做出了符合自身最大利益的选择;然而从国际社会整体上看,各国选择的结果却是不理性的,不符合全球环境保护的需要。 摆脱全球环境治理的“囚徒困境”亟需理念的更新
正如“囚徒困境”模型所揭示的,摆脱困境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更新。模型中的两位囚徒都是“聪明人”,都在个体理性的指导下作出自认为符合自身最大利益的选择。他们之所以错失了那个更好的、真正符合其最大利益的选择,是由于他们之间不能沟通,以至于他们不知道存在着一个对他们更好的“-2,-2”选项。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让囚徒知晓那个更好选项的存在。对于他们来说,知道并理解那个更好的选项,就是一种思想解放和理念更新。对于处于全球环境治理困局之中的世界各国来说,同样重要的也是让他们知道并理解在各国所追求的国家利益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各自国家的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共同点或各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对于各国而言,知道并理解这个共同点,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解放和理念更新过程。 在现代国际关系史上,导致各国在谋求共同利益的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思想解放和理念更新,首数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梁西先生曾经指出,“《联合国宪章》勾画出了战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蓝图,是世界各国争取平等反对侵略的旗帜,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一部划时代的重要文献!它所确定的宗旨与原则及有关规定是全世界公认的指导一切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1章是宪章精神的高度概括,针对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规定了原则性的法律义务和行动方针。特别是其中的某些重要原则,如民族自决、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用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均是国际社会已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被视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即强行法(jus cogens)。它们对整个国际社会发生效力并具有“不许损抑”的性质。两次世界大战的发动,如果用“囚徒困境”模型来解释的话,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个体理性极端化的结果。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世界人民终于认识到和平、安全、正义和人权是各国国家利益的共同点或“最大公约数”。各国以《联合国宪章》郑重宣告这些用无数人的生命换来的宝贵的共同认识。在过去75年里,由于承认《联合国宪章》所表达的各国的共同利益,各国在联合国这个组织框架下,基本维持了世界的和平并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由此可见,《联合国宪章》对于防止国家个体理性的极端化,防止新的世界大战的出现,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战结束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速度空前加快,国际社会出现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温室效应等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面对这些新的挑战,各国需要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和理念更新,以便在新的形势下对各国的共同利益有新的认识并形成新的国际合作。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美国在国际事务中奉行单边主义,全球环境治理深陷困境。不论是美国特朗普政府对《巴黎协定》的“退群”,还是拜登政府的“入群”,都表明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里缺乏必要的强行法规则。在此情况下,我国政府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运而生。它的提出,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意义重大。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摆脱全球环境治理困局的金钥匙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重大意义
自2012年11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以来,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不同的场合阐释该理念。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第一次向世界传递了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解。他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他向各国发出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从这个讲话中,可见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基本内涵反映了世界各国对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追求,是各国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最大公约数”。2020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指出,“促进国际合作是联合国成立的初衷,也是联合国宪章重要宗旨。靠冷战思维,以意识形态划线,搞零和游戏,既解决不了本国问题,更应对不了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我们要做的是,以对话代替冲突,以协商代替胁迫,以共赢代替零和,把本国利益同各国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各国共同利益汇合点,建设和谐合作的国际大家庭。”他所说的“各国共同利益汇合点”,就是各国利益的共同点或“最大公约数”。这个“汇合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环境利益的汇合点。 理性认识一旦形成,就会对人的行为产生指导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亦如此。它所包含的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个要点,无一不是各国的根本利益所在。其中的“清洁美丽”揭示了各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共同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不想走上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一旦各国认识到这个利益的“汇合点”,它们就会为实现这个利益而努力奋斗。如果结合经济学的“囚徒困境”模型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相当于为处于隔离或交流不充分状态的各国指出了一个最佳前景,使它们认识到在狭隘、短期的“以邻为壑”的环境政策选项以外,还存在一个整体性的、长远的、共赢的环境政策选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犹如一盏明灯,为各国摆脱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囚徒困境”指明了方向。就全球环境保护事业而言,这个理念适应当代国际新形势、为各国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新的思想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可以与战后《联合国宪章》的签署之意义相媲美。 改进规则,为维护人类共同环境利益而努力
如同“囚徒困境”模型所揭示的,让囚徒知晓那个对他们更加有利之选项的唯一办法,是让他们能够互相交流。也就是说,只有改变那个禁止他们之间互相交流的规则,才可能使他们认识到符合其共同利益的真正最优选项的存在。同理,只有改革和完善包括国际环境法在内的国际法,使各国能够更好地交流,处于全球环境治理困境中的各国才能深刻认识各国国家利益的“汇合点”。 对于国际环境法的不足,国际法学界早有认识。1997年,联合国国际法院前副院长卫拉曼特雷(Weeramantry)法官在其发表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大坝案个别意见书》中曾经指出,“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国际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国际法不仅促进单个国家的利益,而且超越它们和它们的地方性利益,着眼于更大的人类的和行星的福利。在对付这种超越诉讼国的个别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时,国际法的视线需要超出为纯粹的当事人之间诉讼而制定的程序规则。当我们进入这个实行‘对一切’(erga omnes,又译为‘对世’笔者注)而非‘当事人方之间’规则的义务的领域时,以个体的公平和程序的合法为基础的规则可能是不充分的了。当前出现的严重生态问题将呼吁有关此事的思想。”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是卫拉曼特雷法官所呼吁的、全球化时代的各国所需要的那种思想。对处于全球环境治理困境中的各国而言,一旦它们认识到包括“清洁美丽”目标在内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符合其根本利益,它们就会产生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里开展合作的意愿。而这种合作需要新的国际法规则的保障。为此,当前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而改进包括国际环境法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换言之,各国必须“拆墙”,即破除那些妨碍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的规则,建立有助于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的规则。 就改变规则而言,首先应予以改变或摒弃的是单边主义。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面对全球环境风险挑战,各国是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单边主义不得人心,携手合作方为正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各国必将为建立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国际强行法规则而努力。这种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将是鼓励和保障国际环境合作和交流的基本规则。它们一旦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个别国家任意推出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就将成为国际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02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明确提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包括“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2020年12月联合国举行的地球气候雄心峰会上,习近平主席代表我国提出了三点建议,即“团结一心,开创合作共赢的气候治理新局面”、“提振雄心,形成各尽所能的气候治理新体系”、“增强信心,坚持绿色复苏的气候治理新思路”。这些目标和建议的提出表明,中国不仅提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而且将身体力行,为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各国环境共同利益而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和贡献。 结语
当前全球环境治理处于“囚徒困境”之中,各国亟待找到摆脱困境的出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各国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指明了出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包括各国环境利益在内的各国根本利益的“汇合点”或“最大公约数”。这个理念的提出,使各国可以将其国家理性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集体理性协调起来,为各国摆脱全球环境治理困境指明了方向。当前各国需要做的是改变现行国际法规则中那些妨碍国际环境合作的部分,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新的规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