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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对《自然遗产保护法》和《保护地法》态度的声明
2017-02-14 3432 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 黄德林

2012年4月19日,偶然从网上看到法制网记者郄建荣所写关于《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述评“学者质疑法律未将管理权和监督权分开”一文,其中明确写道:“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黄德林等都主张暂缓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力挺保护地法”。这一文章最初在2月19日出现,随后在多家网站转载。我认为文章中所写有关我的观点不符合事实,有必要作出澄清。

第一,我从来没有在任何场合主张过暂缓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相反,我认为我国急需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相关法律,来提升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层次,增强权威性。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其立法层次较低,不足以有效保护我国珍贵的自然遗产。这一观点我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中都明确表示过。早在2006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自然遗产保护法研究》中就明确提出:“随着我国自然遗产保护事业快速发展,通过总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经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是适时的,也是必要的,这也是我国自然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客观要求”(见该书第333页)。2007年9月,我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杂志发表《论建立和完善国家自然遗产管理制度》,其中明确提到:“应该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参考他国制定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来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见该杂志2007年第5期第136页)。2011年9月29日我在《长江日报》上发表了《自然遗产保护立法路径及其必要性研究》,其中论证了我国进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可行性:“其一,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具有现实的工作基础。立法不是“发明”、 “创造”法律,而是在客观的“表述”法律。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也不例外,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要更好的表述法律,就必须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就必须系统梳理和总结我国多年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宝贵经验。其二,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具有立法基础。全面归纳和总结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汲取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为说明正在进行的、拟将进行的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奠定立法基础。其三,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具有可资参考的国外经验,外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一度受到重视。近几年,国家对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国家或者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召开或者组织了多次有关自然遗产保护方面讨论会、论证会和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自然遗产保护国家立法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

第二,对于现在由有关立法部门起草的《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我基本上支持。我认为,其中较有积极意义的是:第一,提高了立法层次;第二,统一了保护规划到的审批程序,可以防止随意修改保护范围;第三,对原住民利益从立法上进行保障。2011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又召开了多次会议,包括专家组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我个人认为,2010年3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大部分得到了解决。

第三,我从来没有力挺保护地法。对于保护地法,我知道有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制定专门的保护地法,我尊重他们保持自己观点的权力。他们在这一方面的主张和努力,我认为是一个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我接到了参与有关讨论的邀请,但是由于这段时间我的事务较多,没有能够参加有关的讨论。部分学者担心现在的《自然遗产保护法》一旦获得通过,就会压缩将来制定《保护地法》的立法空间。我认为,《自然遗产保护法》一旦获得通过,会对各种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增强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没有在任何场合表示过积极支持保护地法,或者力挺保护地法。当然也没有表示反对制定保护地法。

第四,据我了解,自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就开始着手有关立法,起初曾经叫《保护区法》,随后叫《保护地法》,均因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意见不统一,无法继续。自2009年开始,易名为《自然遗产保护法》。2010年3月向全国发布征求意见稿,应该说是到目前为止相关立法进程走的最接近成功的一个。现在依然面临部门利益协调、学着意见分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有,比没有好。我赞成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积极推进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为自然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第五,在我印象中,我没有接受过撰写这篇述评的记者的任何形式的访问。

第六,我在4月份发现这篇述评后,一直试图与该记者取得联系,从网上查到该网站办公电话后,多次拨打,直到5月份方与该记者联系上。该记者明确说不认识我,也没有采访过我。但是她说她是依据某非民间组织提供的会议材料而写的,她不应该对此负责。要我去找该民间组织交涉。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记者应该对材料进行核实,起码要与报道对象进行沟通。我想这是最起码的职业素养。

第七,希望法制网对此有所更正。我保留进一步交涉的权力,必要时将诉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