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至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施行已整整两年,执行效果如何?
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告诉本报记者,他的感觉是:“流于形式,为了公开而公开。”他个人甚至认为,“没有取得什么进步”。
学者汪劲的观点与基层执法者、河北省监测站书记谢剑锋的看法不谋而合。说到环境信息公开,谢剑锋也“觉得没有多大的进步”。
失望失望还是失望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在这一年的2月8日也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与《条例》同在2008年5月1日施行。虽然舆论曾对《条例》和《办法》寄予厚望,遗憾的是,施行2年来的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汪劲教授告诉记者这样一件事:《办法》施行后,汪劲曾经试探着让他的几个博士生给一些地方打电话,索取环境信息。尽管他的博士生都是研究环境法的,也都算得上是内行,无论是提问技巧还是提问方法全部都是依据《办法》,但是,结果却令汪劲非常失望,想要了解的环境信息一点没得到。
汪劲说,尽管《办法》规定了17类公开内容,但这17类内容具体到操作时,随意性比较大。再加上从事环境信息公开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存在的差别,以及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概念在行政和司法上的认识不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实际上并不明确,受到了很大限制。同时,环境信息公开司法救济难以保障。
在《办法》规定的17大类环境信息中,汪劲说,有一大半实际上都已经公布过了,而未公开的那一小半当中,包括公民希望知晓的信息,比如自己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如何,许可审批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特别是对健康的影响以及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等等信息,总之是公众希望知道的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却拿不到。
“本来是不该保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拿捏不准,甚至存在主观倾向性,最终导致不应该保密的信息被保密了。”汪劲告诉记者,这种“被保密”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拒绝、拖延、找借口。
说到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汪劲说:“由于自律和他律的缺失;由于社会责任的缺失,以及选择性执法以及执法不公现象存在,导致企业很少公开甚至不公开环境信息。”
猫腻猫腻太多猫腻
谢剑锋在任河北省监测站书记前,曾是河北省环保局宣传中心主任兼中国环境报河北记者站站长,他对基层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可以说并不陌生。他认为,至少有五种因素阻碍着地方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是,传统行政方式的思想参与。“在环境行政管理和执法中,领导说了算。”谢剑锋说,在环境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上行政色彩很浓———“他不想公开,就不公开。”
第二是,惟我独尊的官本位意识,谢剑锋说,这个问题实质是前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是环保局局长,我是监察支队队长。”环境信息公开“这个东西跟老百姓商量不着”。最终还是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
第三是,以涉秘为借口的谨小慎微。谢剑锋透露,这种情况很多。“眼下,环保是一个风险指数很高的行业,大家在工作上更多的是谨小慎微,能不说的就不说。”谢剑锋认为,最主要的是,怕公布出一个问题带来更多新的问题,如果再引发群体性的上访,那就更难以收场。
第四是,缺乏创新意识和改革精神。在环境信息公开上,谢剑锋说,基层的选择是,宁可慢慢来,绝不出风头;没搞过的东西绝对不干。
第五是,幻想掩盖真相,图谋不轨。谢剑锋说,尽管这话他说得有点重,但是现实中并不是没有。“个别部门甚至是个别人,在信息公开上人为地在设置一些障碍,百般推托、阻拦。”谢剑锋认为,这种情况往往是公开的内容可能就涉及到他的不法行为。比如说,有的环保局长在那家企业入个干股,你还想从环保局获得该企业的环境信息?
升格升格呼唤升格
“《条例》本身位阶就低,《办法》更不用说了。”汪劲说,《条例》的位阶低,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它本身要受制于两部法律,即修订前的保护国家秘密法以及档案法。他认为,位阶太低,不容易引起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视,很多机关和部门害怕引发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因此就没有公开。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就对应当公开没公开,包括依申请公开的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对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证据也做出了规定。汪劲说,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环境信息公开来说,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他说,尽管他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什么时候能通过,但是,他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司法保障。特别是对公众,“公众能够依照法律来获取正当的信息”。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保守国家秘密法。汪劲认为,这个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了界定。如果不再是国家秘密的话,原则上就应当公开。
就环境信息公开,谢剑锋认为,需要完善制度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关健是要有细则,越细了底下越容易操作,自由裁量的机会就越少。本报记者 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