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前,七八十名市民在昌平区阳坊镇四家庄村租赁了“吉利庄园”生态大棚,但管护房被镇政府强拆。43名租户遂于同年8月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过复议后认为,镇政府下发的“强拆决定书”法律依据、条款使用存在重大失误及瑕疵,确认阳坊镇政府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政府违法或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不鲜见,但援引不存在的法条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还不多。在引发争议的那份“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写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但《城乡规划法》一共才70条,所谓“第73条”纯属臆造;《行政处罚法》也不过64条,所谓“第65条”实乃子虚乌有。
凭空造法以治民,如果不是碰上较真的对手,难保镇政府不会得手。在公民权利持续勃兴,法治理念春风化雨的当下,用“不存在的法条”来忽悠民众,已变得日益困难。
确认所依法律条文的内容很简单,但如此简单又必要的工作,却无人去做,潜在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不管“决定书”怎么写,也不管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些管护房是拆定了。就在区政府已认定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镇政府仍坚持强拆正当合法。殊不知,程序的正当性已在“自我立法”的强拆决定书中流失了。
今天已不是“朕即法”的年代了。用“不存在的法条”忽悠民众,不管是哪个行政环节出了错,总之已成违法事实。这一违法能否为法所治,将是观察中国法治建设程度的一份标本。
□王刚桥(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