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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荒调查之四川:我们这里法官确实缺得厉害
2017-02-13 1528 次

一个月前,应编辑部要求,记者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有关西部法院法官荒情况时,在楼道里巧遇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凯。知道了记者的来意,杨凯慨叹:“我们这里法官确实缺得厉害!”他讲了个小例子,有一起民事案件,甘孜中院裁定发回当地县法院重审,而当地除参与原审的两三个法官外再无他人,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只好指定到异地重审。   这件事给记者的印象很深。   而随着进一步的了解,记者发现,法官荒,对四川的法院系统来说,并不是一个新话题。   三个民族自治州的法官流失相当严重   四川是内陆大省,有经济较为发达的成都及其周边地区,有宜宾、乐山等中等城市,也有地域广大偏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流失的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存在,但更集中地体现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三个少数民族地区。   四川省人大2005年曾组成全国人大代表调研组调研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人才状况。调查组深入凉山、甘孜、阿坝三州地区进行了专题实地调研,结论认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断层及流失情况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首先表现在法院职能严重缺位。三州地区近30万平方公里,占四川地域的三分之二,大部分县又都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自然条件艰苦,文化发展落后。三州共计人民法庭183个,至调查时止,只有设在一些县、市附近的15个人民法庭能够依法正常开展工作,其中阿坝全州50个人民法庭均不具备独立开庭条件,三州绝大多数法庭处于一人守门的应付状态。三州中院和基层法院职能缺位严重,以甘孜州为例,按调查时的233名法官计算,人均服务范围达到656.65平方公里。到调查时,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完全按照业务要求,依法独立全部设置合议庭。这种情况已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司法职能的行使。   其次是法官人员结构性失调。三州法院在编人员2267人,其中有审判职称的法官1512人。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任法官有近30%是1995年法官法实施前就任职于法院后勤综合部门的干部,这部分法官虽有审判、检察职称,但绝大多数业务生疏。再除去行政管理职数,实际三州法官不足1000人。   这个人群的年龄结构呈现出严重的青黄不接。年龄50岁以上的255人,30岁以下的只占8%,其中甘孜州30岁以下的法官仅两人。事实上人才断层现象已经出现,调查时,凉山州木里、美姑、布拖等基层法院,主要业务庭无法组成完整合议庭;甘孜色达、德格、稻城等基层法院,除去正副院长,均只有两三名法官。根据三州干部退休规定,现任有法官资格的半数以上人员接近退休年龄,而人才补充又严重不足,至2010年左右,三州的基层法院将因人员缺乏难以开展业务。   再有就是人才及经费保障严重不足。近年来,本就不多的三州法律本科大学生毕业后回到本地的不到三分之一,能到基层法院的更是寥寥无几。而从1985年以来三州逐年吸纳的法律本科生,因种种原因,三分之二以上已经流失。受经费不足的制约,许多基层法院除少数专业报刊外,几乎没有其它获得专业资料和信息的手段,经常出现办案法官向律师索要专业资料的现象。经费短缺也导致无力培训,三州大部分属贫困县,基层法院人均业务经费不足1000元,有的边远法院人均只有600元。凉山州11个贫困县的法院,多年来基本无力有计划地参加法院组织的各种系统培训。因而,除了人才短缺,“法官荒”还表现出在法官的“知识荒”。   

除了突出的三州地区,四川省其他地市法院人才流失和断层也有一定的普遍性,省高院对此极为关注。2006年,省高院把法官流失和断层问题作为全省法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一些地市法院为此也组织了专门的课题组。从记者拿到的宜宾、乐山等几个地区的调研报告来看,虽然各地有自己的具体情况,但面临的问题基本类似,年龄结构老化、人才青黄不接、人才流失严重,等等。   “我考不起法官,对不起大家,只能提前退休……”   四川省人大的调研报告认为,法官流失及断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司法考试的高门槛,客观上使人才引进困难,是导致四川三州地区法官流失及断层的主因。   

司法考试对推动中国司法进程有着重大意义,但与这个难度号称“天下第一考”的考试相伴,也有着司法系统的阵痛。司考制度实施以来,三州法、检系统近千人参考,仅三十余人通过,甘孜全州法院仅1人通过。通过者中8人已辞职或调离。民族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之所以低,一是考试难度大,学习资料缺乏,繁重的工作和复习的矛盾突出;二是相当部分人员不具备司考的文凭条件,无资格报名;三是民族地区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法院系统很多干部半路出家,很难通过司考。昭觉县四开法庭的一名老干警,从乡干部转入法庭工作以来,工作敬业,精通彝族习惯法“尔比尔吉”,公正处理了大量案件。在其退休那天,几百名群众自发组成长队步行送他到十几里外的家中。在杀牛谢客的仪式上,他端着酒杯眼含热泪说道:“乡亲们平日里都叫我德古(法官),我也自认是一名称职的德古,为此我尽了力,可是我考不起法官,对不起大家,只能提前退休……”听来让人唏嘘不已。   多年来,通过司考补充到三州法院的人数只能以千分之几计。而在2001年,仅在机构改革中,三州法官政策性退休达238人。多年来法官几乎只出不进,已直接危及基层法院正常业务的开展。   

记者了解到,三州地区以外的不少县市情况也不容乐观。如乐山市,12个基层法院连续三年公开招考,补充81名工作人员,但三年来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也仅为20%。有的法院已经5年没有初任过法官,形势极为严峻。还有宜宾市,2002年以来,宜宾两级法院通过司法考试37人,仅占当前法院干警总数790人的4.7%。   因待遇低通过司考的法官想离开法院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司考的法官离开法院系统的冲动增强,如雅安中院近年来先后有3名干警通过了司考,两名离开了法院;其下辖的石棉县法院2004年有3人通过,全部流失,其中一名干警在拿到合格证的当天就向院党组递交了辞职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法官流失的现象。   

以宜宾为例。尽管宜宾法院流失的法官中已知从事法律服务的为3人,占流失法官的比例仅为6.4%,但由此引起的示范效应不容低估。如翠屏区法院某副院长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2004年辞职到某集团公司担任法律总监,年薪15万元,在全市法院引发了较强烈的反响。现在,两级法院均有为数不少的在职法官积极备考司法考试,为今后可能从事法律服务积极准备。法官参加司法考试这一现象,说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是潜在的流失人群。在随机调查的16名通过司法考试的法院干警中,对于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中13人选择“可能辞职从事律师职业”,占所调查人数的81.25%。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这里法官的经济待遇差,法官职业吸引力不足造成的必然后果。法官法实施的不配套,造成法院干部待遇长期缺乏保障,是法官流失及断层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川省人大的调研报告指出,在干部待遇问题上,法官法解决不了,而行政途径解决又存在干部职务不明确、职级偏低、文件冲突等问题。很多从业法官辛苦工作,但看不到奔头,失去了原有的热情与从业的积极性。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除基本工资外,大部分政策性奖金都难以兑现,故而导致很多有才能的后备干部谋求转调党政机关。近年来凉山法院系统有57名办案骨干调离,他们在法院工作时基本上是科员,调离后职级几乎全部升到了正科级以上。调离的原因除任职资格问题外,多数是经济和政治待遇偏低。2004年,甘孜州委针对司法机关缺编严重、补员困难的现状,决定实施“三个一百”工程,其中一项就是面向全州公务员公开招考100名工作人员到司法机关,但结果是昔日人们看好的法院检察院,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基本开考比例,不得不尴尬流产。   

风险高压力大是法官流失的直接原因   

从1990年起至今,甘孜、阿坝、凉山三州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量,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阿坝州法院1995年办案总数1876件,2004年就达到了3267件。八十年代末凉山中院一名民事审判员一年办理8件案件就可评先进,到了2001年办理30件才算完成任务。   而面对越来越大的工作压力,三州法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多年来凉山法院没有一名法官休过制度性长假,不少骨干疾病缠身也不得不硬撑着。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地市法院。由于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法官身体状况堪忧。以宜宾中院为例,2005年133名在职干警体检的结果是:有6名干警体检指标全部合格,仅占干警总人数的4.5%,其余127名干警身体状况均存在一定问题,占干警总人数的94.5%,其中1名干警体检后即到成都做了手术,1名干警(43岁)最近病故。   法官的职业决定其工作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旋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当事人任意冲击法庭,抗拒执行,围攻、辱骂、威胁法官的事件经常发生,个别当事人甚至找到法官家中纠缠。在现有的审判工作机制下,法院自身没有足够能力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惩戒和处罚。这严重影响了法官对从事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应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情况制定对策   四川省人大的调研组和四川省法院有关课题组在深入调研后,都提出了自己的应对方案,从记者对有关报告的了解和对有关人士的采访中发现,大家的思路基本上是接近的。   三州的法官流失与断层现象最突出,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当务之急。人大调研组认为,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对策。   首先要从改革现行人事制度入手,拓宽人才进出渠道。法院实行凡进必考势在必行,但不宜在条件上搞一刀切。以凉山州为例,几次招考都有一些取得司法考试资格的人报名,但因现行的一些人事制度的限制,大部分很难通过。建议允许民族地区打破现行一些相关人事制度,拓宽引进人才渠道。   其次,录用部分在编书记员为助理审判员。以本科为条件,两年以上工龄,由省高院会同相关部门逐步组织考试,录用为助理审判员。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助理审判员经本院提请认可即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所以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和操作性的。   其三,改司法考试弥补型降分为吸纳型降分,以形成民族地区有效的人才吸纳机制。根据历年来三州报名与通过人数情况分析,建议司考分数线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降分标准从现在的15分改为50分,三州地区懂当地民族语言的,经加试民族语,其司考线可降70分。吸纳型降分政策,是指省高院按三州实际缺员,从参加降分50分、愿意前往三州法院工作的参考者中录用法官。对三州本地参考者,加试当地民族语言后,可降70分。为避免工作后流失,降分录用的法官,必须在当地工作满8年。符合条件者,8年后经省法院会同司法厅认可,国家正式承认其司法考试资格。改司法考试弥补型降分为吸纳型降分,能有效解决三州民族地区法官断层问题。   第四,切实建立起与法官职业和业务相一致的保障体系。这一点,不仅三州地区,包括四川全省法院都应下力气着手解决。从记者看到的人大调研报告及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以及各地法院的调研报告、还有记者的采访来看,这是导致法官流失及断层的最本质的原因。待遇低,条件差,严重影响了法官这个职业的吸引力,用通俗的话说,当法官不再是个好工作。前面讲过,通过司考的法官离开法院系统的冲动增强,就是这一现象的直接反映。   

法官法已开辟了中国法官制度发展的方向,为使其立法本意落到实处,必须把法官的各项职级、经济等待遇和各项保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四川省各级法院为了应对法官流失和断层问题做出了艰苦努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缓解,但这个问题是多年来复杂的多重因素导致的,仅靠法院自身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只有各级相关部门与法院共同努力,真正增强法官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