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怀着十分惭愧的心情,再次对我公司违规排污事件进行深刻反省”。这是去年9月深圳一家企业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的“悔过书”中的一句话。这家企业此前因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被吊销了排污许可证,并在市环保局的通气会上向公众公开道歉,承诺不再出现类似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深圳又有10家违法企业被深圳环保部门责令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开忏悔。 让违法排污企业向社会公开道歉并非深圳独创。浙江省宁波、东阳、上虞等地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悔过书”公开登报是一种颇具杀伤力的处罚,效果非常明显。要求违法企业公开致歉这招,把破坏环境的罪恶置于阳光之下,有效地放大了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创造了必要条件。
当前,我们常常被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环境执法现状所困扰,将这些屡教不改的污染企业揪到公众面前亮一亮相、丢一丢脸,接受群众审判,往往更能触动其灵魂。 现在,我们经常能看到各地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的报道见于报端,但却很少有人从道德层面探究违法排污屡禁不绝的原因。实际上,道德与法律两者一柔一刚,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结合,协同发挥作用。无论是法律的产生还是法治的实现,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的作用。生态道德观的建立,对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督促社会成员共同遵守保护环境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将产生难以想象的巨大影响。 法律与道德的结合体现为两种: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使社会规范系统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而法律道德化则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法治社会的基本框架: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统一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社会才有可能。 法律源于道德。法律必须体现某种伦理精神,必须追随某些道德目标,必须遵循某些价值准则。法律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具有一种现实的道德属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推行是基于对道德理念的确认和诉求。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发的《伐崇令》中就有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可见,古人已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必须尊重自然规律,自觉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而这种朴素的环境保护意识已经在法律制度上有所表现。孟子、荀子更是把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国家政治联系起来,认为它是王道政治的起点,是同“养生丧死”息息相关的大事。
道德规范的形成有助于法律发挥更大效力。道德准则更具亲和力,更容易让普通人理解和认同。以美国为例,一旦有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曝光,不仅在信贷上将被严格控制,而且这类企业的产品往往会被公众抵制,最终让企业为它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而这种公众的联合抵制,从根本上说就是社会所形成的生态道德观在起作用,这种社会约定俗成的保护环境的共识让企业遭受极大的道德谴责。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环境执法的压力也在无形中得以减轻。一位曾因污染环境登报道歉的上虞老板称,见报的那两天,他连家门都不好意思出。在整改中,这个老板斥资100万元重新铺设了1000多米长的排污管道。可见,加强生态道德建设,在全社会确立“污染环境可耻,保护环境光荣”的道德评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让公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对构建法治秩序非常必要。
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日益彰显其强大的力量。而道德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塑造人格、规范行为、提升精神境界的功能,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缺少道德规范的内在引导和自律约束,没有人民群众对实施法律的监督,没有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任何法律都不能有效实施。切实抓好生态道德教育的落实,通过普及科学的环境价值观和生态道德观,培养教育人们对自然的热爱之情,规范人与自然的交往行为,使人们做到“有耻且格”,从内心深处形成一道防御生态犯罪的堤坝,就能够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道德风尚和习惯,促使社会走上法治的轨道。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