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 夏少敏 陈真亮 (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 311300) 内容摘要:欧盟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当代环境法律发展的一个奇迹,是区域环境法 成功的典范,是完全意义上的区域环境法,更是法律多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典型和成功代表。欧盟“自然保护法”是欧盟环境法的一个分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某个单一的法律法规,而是一系列相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主要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自然和文化遗产等特殊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其目的在于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欧盟;自然保护法;综述 一、自然保护法概述 “自然保护”,英文为nature protect”或者“nature conservation”,是一个比较晚出的词,一般人也认为自然保护是新近出现的事情。其实不然,古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自然保护,但类似的事情早就开始去做了。在近现代以前人类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更多的是自然保护,而不是污染防治。也许有人会认为我们主张“自然保护法”是故作另类,没有理论依据。殊不知,历史上的风呈学说无不是经过百家争鸣,方有百花齐放的。目前,在环境法的研究领域内,没有众多的、高质量的理论著作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和这样一种对新学说、新主张所采取的否定抑或是怀疑的态度有莫大关系。 “自然保护法”是环境法的一个分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某个单一的法律法规,而是一系列相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主要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自然和文化遗产等特殊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其目的在于致力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在有《自然保护法》的国家里,自然保护法理所当然地是指该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地总称。自然保护法和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一样都是环境法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和分支。 自然保护法按其调整的地域范围可以分为:国际自然保护法、区域自然保护法、国家自然保护法等三个体系层级,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1)国际自然保护法,主要是关于自然保护的国际条约等软法,“在国际上最早可溯源于欧洲19世纪中叶以后以保护渡鸟为主的野生动植物条约” 。“但是,初期的条约主要是基于人类中心的狭隘价值观念与短期的评价时间制定的。具体地说,自然保护的对象只局限于保护水产业或林业等特定经济资源的开发利用。另外,为保护图特定产业还确立了检疫制度以及包括鸟类、特殊渡鸟保护等在内的迁徙行动物的狩猎管理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发达国家原始自然环境因开发逐步减少,使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城市居民有关保护自然环境的愿望不断增强。在此种背景下,国际社会以发达国家为首缔结了一系列自然保护的条约。其特点在于:首先,保护对象从原来的自然资源保护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保护,例如从个别物种扩大到整个生态系统、从珍稀濒危物种扩大到生物多样性。其次,保护的目的也从原来的地理范围与时间框架扩大到以保持和保存自然为目标以及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后,基于对人类文化的价值评判,从文化财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自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予以保护。” 一般的,国家自然保护立法可以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以及自然地域的保护两方面内容。其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立法包括野生动植物贸易、热带雨林保护、迁徙性动物物种保护、候鸟保护、水产资源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自然地域的保护立法我们可以将其内容划分为湿地保护、自然遗产保护、南极保护、防止荒漠化等内容。 (2)区域自然保护法,主要是关于自然保护的区域性条约的总称。这里的区域性自然保护法是就我们讨论国际、国家和区域性的自然保护法的概念,是国与国之间的自然保护法,因而不同于一国之内的区域性的自然保护立法。所以广义上的区域自然保护法包括国与国之间这样区域性的自然保护法,以及一国之内的地区性这样的区域性自然保护法。 (3)国家自然保护法,意指一个国家颁布的关于自然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国家自然保护法可以分为中央层级的自然保护立法和地方层级的自然保护立法。自然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因国、因历史而异,比如内陆型国家和沿海型国家的自然保护法就会自然得有所差异。 (4)在国家自然保护法下面,我们还可以再予以划分,即可得到其下一层级的地方自然保护法,是指一国之内的地方性和区域性自然保护法律规范。 二、欧盟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 (一)欧盟环境法研究综述 在探讨欧盟自然保护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欧盟环境法在我国的研究现状作一回顾。 欧洲一体化日新月异,中国关于欧洲一体化和欧洲联盟的研究日益增多和加深,出现很多欧盟法的各个领域的研究专着。我国对欧盟环境法研究也正如火如荼,出现了如下著作和论文。 (1)国内关于欧盟环境法的研究著作有: ◆《西方国家环境法》(文伯屏,法律出版社,1988年)。该书有些简单的介绍欧盟成员国的环境法,其中有英国、瑞典和希腊的自然保护法介绍)。 ◆《中国和欧盟环境法的比较》([美]乔治•恩德利(G.Enderle)着,吕文珍等编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该书主要就欧盟和中国的环境法进行一些粗浅的比较研究。 ◆《欧洲环境法》(高家伟,工商出版社,2000年。)该书可以说是国内最早的系统研究欧盟环境法的专着。该书有欧盟自然保护法的论述(见该书第198页-第204页),分欧盟自然保护法概述、有关控制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的立法和有关保护动植物种群的立法三个内容来论述,甚是不充分。 ◆《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蔡守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该书是继《欧洲环境法》后比较权威的著作,书中有简单的欧盟自然保护法介绍,见该书第207页-230页。但是该书没对欧盟自然保护法进行概念的科学界分,对欧盟自然保护法的法律体系的划分不够明确,并且也只是简单的介绍欧盟自然保护立法的野鸟指令和栖息地指令等,缺少分析和评价。该书和《欧洲环境法》相比内容更详实,更有法学理论的分析,应说是比《欧洲环境法》的研究有所进步。 ◆《走向绿色的欧洲:欧盟环境保护制度》(肖主安,冯建中编着,江西高校出版社,2006年)。该书比《欧洲环境法》和《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的资料相对来说更为充分。但是该书没有系统和充分的欧盟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更多只是一些背景式介绍。谈不上是一部环境法学理论著作。 ◆《外国环境法选编》(赵国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该书中有很多欧盟成员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译文,对于我们研究欧盟环境法和欧盟自然保护法很有帮助。 ◆《比较环境法》(肖建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该书有欧盟一些成员国的环境法比较研究,但是也显得比较简单。 (2)关于欧盟环境法的研究论文有 : ◆《欧盟污染防治法》(张博,东北林业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该论文是关于欧盟环境法的部门法——欧盟污染防治法的初步研究。 ◆《欧盟环境法中的循环经济趋势谈》(赵绘宇,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欧盟环境政策与竞争法的关系探析及启示》(徐士英、邱加化,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05)。 ◆《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蔡守秋,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3)。 ◆《论欧盟环境法的一体化原则》(唐双娥,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2)。 ◆《中国与欧盟环境政策比较研究》(马娜,上海标准化,2005/02)。 ◆《对欧盟环境政策的法律思考》(马冉,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环境法的发展》(张若思,外国法译评,2000/03)。 ◆《欧洲共同体环境法的演生与发展》(韩颖达,环境导报,1995/05)。 ◆《欧洲环境立法与回收利用状况》(雷在忠,塑料包装,1997/04)。 ◆《法国和欧洲共同体的环境保护、立法法案和决定》(柴振荣,管理科学文摘,1995/09)等。 虽然国内出现了上述一些相关欧盟环境法的著作和论文,但是成果仍然甚少,并且鲜有深度的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很多只是简单的介绍或评价。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尚未系统的研究过欧盟自然保护法,即使有也是简单的介绍 ,其认识也尚显浮浅,往往只说“是什么”,而很少说“为什么”。从部门法学研究的角度出发,系统的环境法学研究的核心应当是理论研究,而不仅仅是对具体法律制度或者措施的阐释,所以更鲜有学者对欧盟自然保护法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与探讨,国外学者的相关著述也较少见 。 (二)欧盟自然保护法研究综述 相应地,我们认为欧盟的自然保护法也可以划分为二大层次体系:国际自然保护法、欧盟层级自然保护法(即区域自然保护法)、成员国层级自然保护法(即国家自然保护法)。 欧盟自然保护法问题研究,是我们研究欧盟环境法的一个子课题。这是一个再在国内尚属空白的研究领域。国内对(欧盟)自然保护法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对某一具体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没有从理论高度将自然保护作为一个整体,构建系统全面的自然保护法体系。 由于我们掌握的是国语和英语两个语种,所以我们进行欧盟自然保护法的研究视角也自然就限定在英语国家和华语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保护立法和理论研究。据我们而知,现在欧盟的最主要的自然保护立法是《野鸟指令》和《栖息地指令》,此外还有欧盟成员国的德国自然保护法、瑞典自然保护法、芬兰自然保护法。还有不是欧盟成员国的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和波兰自然保护法等,也在我们的研究视角之内;东欧一些国家也有自然保护法的立法例,可是限于资料欠缺等原因,暂时无法考证。 关于(欧盟)自然保护法理论研究,据我们掌握的资料来看,主要有如下研究著作和论文: (1)在欧盟的英国,主要有Reid, Colin T.的专着:Nature Conservation Law(W. Green/Sweet & Maxwell, 2002,2nd); (2)在日本,有畠山武道的专着《自然保护法讲义》(北海道大学図书刊行会,2004.4) (3)在国内,有《欧盟自然保护法述评》(谭彪,世界环境,1999.04); (4)在国内,有《欧盟自然保护法若干问题研究》(陈真亮,浙江林学院学士论文,2006年)。 (5)在国内,有汪劲教授的专着《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中关于“自然保护法”的专章详细介绍,以及有关国际自然保护法的简单介绍。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对自然保护法的论述最为详细的一本书着。 目前国内众多的环境法学教科书,虽然不断有新的理论和研究范畴的突破,但是基本是千篇一律,这在学界是不争的事实,这着实让人遗憾。翻阅众多环境法学著作和教科书或(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学者基本是将环境法分为环境法总论和环境法各论(分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环境侵权责任法等);而按国别又划分为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如此众多环境法学教科书确基本没有关于“自然保护法”的专门章节论述(汪劲教授的专着《环境法学》除外)。 诚然,“我们的法律科学所以处于这样不能令人满意的状态,主要由于对这些观念除了最肤浅的研究之外,采取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或偏见”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辩应该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环境法学如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和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使环境法的理论思辩成为时代本质的思维,与时代变革的脉搏合拍。其实,这种思维不仅对于环境学为必须,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同样需要对法的哲学思考和思辩研究。 基于此,我们尝试对欧盟自然保护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进而考虑其发展和完善对我国环境法改革和发展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希望有意义的探索能够对我国自然保护法制有所裨益。通过对欧盟自然保护法和国际自然保护法的研究,我们已经初步构建了一整套关于“自然保护法”的基础理论,我们打算在完成本书的写作后,对其进行系统归纳和整理,对一些理论进行论证和修改,争取早日出版“自然保护法”的基础理论著作。 但是,我们也要始终警惕比较法的“弱点”:“首先,对国外法制及法制背后的文化、观点的理解与把握,必然受制于研究者所受的法律传统之教育,也就是说,当我力求精确把握英美法变迁时,必然会因我长期受成文法传统教育而戴上一层有色眼镜;其次,我们的知识是有限度的,要对国外一个法律制度加以完全理解,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后,社会与法律并不总是一致。” 在各国,都难免存在着一些“表象性”立法,特别是在环境法领域。对于上述三个比较法之局限,笔者是无力全部克服的,谨为尽可能减少谬误,望读者明鉴。 我们知道,法哲学的全部意义和核心内涵,不在于对法的实然和一般的应然的确信,而是对他们怀疑;不在于对他们的简单认同,而是对他们的深刻批判。批判既是科学的发展与进步的巨大杠杆和动力,也是充满人文关怀的哲学所具有的内在精神气质。 所以,我们要理性对待欧盟自然保护法,有所批判有所扬弃的借鉴和研究。虽然,东西方法律文化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也存在许多共通之处。从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可能简单地全盘接受或者全盘否定欧盟环境法所代表的欧洲价值与理念。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讲,作为成熟的西方法的一个重要领域,欧盟环境法/欧盟自然保护法在许多已经取得卓有成效的地方都确实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同时,在“一体化”与“趋同化”的语境下和视野,我们研究欧盟自然保护法只是在思索人类社会的另一种路径的一种方式罢了。近几年来,中国的民商法以及环境法研究,都浸润在“一体化”与“趋同化”的语境下,似乎人类社会的“大同世界”马上就要实现。因此,研究者在这种语境左右下,有意或无意地将这种语境凌驾于任何选题上,而多多少少可能会忽略了选题本身的一些特征。而本选题恰恰具有“多样性”特征,恰恰是对“环境一体化”与“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反思,因此而提供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另一种路径。这一点也是我们要提醒各位读者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