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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及其道德与法律支撑
2017-02-13 669 次

生态文明及其道德与法律支撑 屈振辉 【摘 要】无论是虚幻还是现实都为人类敲响了生态文明的警钟。生态文明是人类幸福的重要保障,而道德与法律则是维护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重视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在维护生态文明中的作用,特别是它们在生态文明中的暗合。 【关键词】生态文明 道德 法律 暗合 一、敲响于虚实之间的生态文明警钟 人类已在不知不觉中完成了世纪的交替。千年交汇之际,形形色色的末世论曾盛传于世。作为西方基督教神学文化的重要内容,末世论固然有其积极意义——它“构成近代进步论世界观念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丰厚的学术思想渊源[1]”,但更多存在的是消极影响——当今世界的邪教丛生就是最好的证明。纵观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未世论,其大多源自法国中世纪作家诺查•丹玛斯的预言,或者说是日木人五岛勉对其预言的所谓破译。诺查•丹玛斯预言千年交汇之际便是世界末日来临之时,人类将会无可避免地遭遇灭顶之灾。他在其著作中所描述世界末日的种种惨状,在人类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霾,人类也曾因此长期背负上沉重的精神枷锁。 然而预言终究没有实现,跨越了千年之际和世纪之交的人类,不仅安然无恙而且更加发展。在上一个一百年里,财富的迅速增长和科技的高度发达使得人类变得强大无比,但我们切不可因此而得意忘形——人类自身的空前强大将有可能招致人类的覆灭!这并非是危言耸听,两次大战的残状和核弹爆发的恐怖在人们心中造成的余悸便是证明。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今世界,人类之间的战争正在逐渐减少;然而在此之外的另一场战争,即如大卫••梭罗所说的“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却无时不刻不在发生着。除大规模核战以外,人类战争最多只可能摧毁某个国家或民族,而“人对自然发动的战争”恶化到一定程度将有可能招致整个世界的毁灭。到那时,末世论所描述的情景就不再是预言,而是活生生的残酷现实。末世的惨状也许并不会降临整个人类,但局部范围内文明的屡屡衰败却时刻在为我们敲响警钟。复活节岛文明由盛转衰的史实便是最好的警示[2]。 复活节岛上曾有过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矗立在海岸线上用于祭祀的600余座6米多高、几十吨重的石雕像便是复活节岛文明一度兴盛的标志。而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却是岛上极端落后和野蛮的社会现实。人们对此感到颇为惊异和困惑: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曾极度繁荣的社会为何会衰败到如此地步?考古学的发现揭示了这一迷题:该岛处在一个几乎与世隔绝、资源非常有限的环境里,当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超过了区域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时(即岛民们为建造石雕像而伐尽岛上所有的树木,而森林消失又对岛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岛的文明便不可逆转地走向了衰败! 二、生态文明:人类幸福的重要保障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特有产物。一谈到文明,人们常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殊不知,在这两种文明之外,还存在着其它文明形态,生态文明便是其中之一。生态文明主要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人类处理自身活动与自然界关系的进步程度的反映,是人类与自然协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重要标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毫无疑问,人类能够创造文明也能将其毁于一旦。在文明体系内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辨证关系早已为人们所熟识;在此之外的其它文明形态(如生态文明)对整个文明体系亦有影响,不同文明间的厚此薄彼也将可能导致整个文明体系的崩溃和覆灭,复活节岛的衰败便是最好的例证。 作为重要的伦理范畴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幸福是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论题。笔者在此无意展开对幸福问题的深入研究,而只想对幸福内涵的某些方面进行探讨。人们普遍认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就是幸福,按此理解复活节岛上的岛民们也曾经拥有过幸福。但这种幸福并未持续多久便转而成为噩魇。不说复活节岛,就说在钢筋水泥丛林里生活的都市居民们,尽管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相对富足,但他们仍然感到缺乏幸福感,否则他们怎么会对“农家乐”这样的休闲方式独有情钟呢?除了一丝好奇以外,恐怕更多的是对回归自然、返朴归真的渴望。由此可见,仅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达并不能必然给人类带来幸福,对生态文明的忽视亦会导致人类从幸福走向不幸。换而言之,生态文明是保障人类幸福生活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三、道德与法律在生态文明中的暗合 生态文明对人类的意义如此之重要,人们应当采用多种手段对之加以维护。在这众多手段之中,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是最为重要的两者。伦理道德属于自律规范,它以道德教化形式诉诸于人们的内心,旨在培养人们尊重自然、爱护环境的精神风尚;而法律法规则属于他律规范,它以法律强制形式诉诸于人们的行为,旨在防范人们破坏自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支撑着生态文明存在的根基。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既已为专家、学者所反复论证,也已为普通民众所普遍认识。然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则较之前者更为密切,这却很少为专家、学者所关注,更难以为普通民众所接受。环境领域中许多症结的存在恐怕与此不无关系!探究二者之间深层次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要对环境法进行伦理学特别是环境伦理学的思考,发掘环境伦理在环境法形成、发展中的特殊功用,解读蕴藏于环境法背后的环境伦理意涵,为环境法寻找其得以成立的道德基础;另一方面要注重对道德特别是环境道德的法律思考,赋予某些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环境道德以法律效力,及时将普适的环境环境伦理上升为法律,为环境伦理寻找其得以实现的现实载体。无论是环境伦理还是环境法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环境伦理学与人们对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产生了契合”,“环境伦理学中也蕴涵了现代化的价值理念[3]”;而环境法的产生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具有环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还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4]”。 进行道德(主要是环境伦理)和法律(主要是环境法)之间的这种交互思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对环境法进行这种形而上式的哲学伦理学思考是环境法研究中的全新尝试。它超然于环境实在法之上、超脱于环境实在法之外而又根基于环境实在法之中,将环境法的研究上升到本源论、价值论、本体论等抽象层次,尝试着从终极意义上对环境法进行追本溯源式的思考,旨在努力实现环境法从注释学向法哲学的转变,从哲学伦理学层面初步构建我国环境法研究新的范式。另一方面,这种研究的意义当然并不限于法学领域。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5]”,但即使是以社会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应用伦理学也难免存在着诸多无法落实之处,这可以说是由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所决定的。环境法是社会中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体规范,以其为对象环境伦理的研究将更具现实意义并找到附着根基。可以说,环境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只有借助环境法律的形式才能得以实际实现。 人类若不想使末世论的预言变成现实,不想重蹈复活节岛由盛转衰的覆辙,就必须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等方面高度重视对生态文明的维护。尽管由于人们的疏忽已使生态环境受到了某些影响,但我们始终坚信“亡羊补牢、尤为未晚”。为使现世及后世的人类生活得更加幸福,人们必须从此刻起就开始重视对维系生态文明的两大支柱——道德与法律的思考。 [1] 刘怀玉.乌托邦、末世论与西方历史进步哲学观念批判[J].史学月刊,1999.(5).19. [2] 复活节岛文明由盛转衰的史实,详见马中.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 [3] 李培超.自然与人文的和解——生态伦理学的新视野[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163. [4]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 [5]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7.